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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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1 08:54:00 大同交警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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