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疫情、哄抬物價、製售假口罩、傳播謠言,該當何罪?——疫情防控中的法律問題(上)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不少網友提問:法律上對瞞報疫情如何處置?現實中出現拒絕強制隔離甚至故意傳播病毒怎麼辦?生產假冒偽劣口罩和哄抬物價的該當何罪?傳播謠言造成恐慌的觸發什麼法律?對此,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璇。

1、緩報、瞞報、漏報疫情,承擔什麼責任?

陳璇: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有緩報、瞞報、漏報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2、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拒絕強制隔離的,怎麼處理?

陳璇: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生產假冒偽劣口罩和防護服的,該當何罪?

陳璇: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生產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該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同時,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以上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4、高價銷售口罩的行為觸犯刑法嗎?

陳璇: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5、在疫情防控過程中變造和傳播謠言行為,如何處理?

陳璇: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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