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惊现银元 各方争夺所有权

要过年了,说点喜庆的事情,今天讲一个天降横财的故事。李先生在农村有一套祖宅,自从父母去世后,李先生便搬到了城里居住,农村的房子一直闲置,没有人居住。去年,一家开发商看上了这片地,李先生一家自然在拆迁安置之列,就在拆老房子的时候,一袋子“中值”的“袁大头”从一堵隔墙里掉了出来,经过仔细清点,竟然有200枚之多。这批“中值”的“袁大头”现在的价值在20多万元,对于这些银元的归属引发了一场争夺战。

拆迁惊现银元 各方争夺所有权

李先生闻讯赶到老家时,这一袋子银元已经被负责拆迁的包工头给收了起来,包工头说李先生家都不知道有这样一笔财富,可见不是他们家的,这属于无主之物,应该谁发现就归谁。包工头还说,你看国外的那些“寻宝人”、“挖土党”,他们找到的宝物不都是归发现人了嘛。于此同时,村委会也来人称,这是无主之物,应该归国家所有。此外,村里的田老汉也找上了门,田老汉还拿出了当年的房契,证明自己祖辈在民国时期把房子卖给了李先生一家,田老汉称,这是自己祖上留下的,应该归他所有。面对这么多双眼睛,李先生顿时感觉无所适从。

李先生遇到的是典型的“无主物”的问题。所谓无主物包括三种,一种是物的所有权尚未被任何人取得,不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第二种是经所有人的意思抛弃的物,比如扔到垃圾堆里的沙发;第三种是所有人不明的物,就像我们今天这位李先生,家里墙内发现的东西就属于这一类的东西。

《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这说的实际上是第一种无主物,即所有权尚未被人和人取得的物,因此按照常理来说,捡到因为某种原因,裸露在地面上的黄金或者钻石,应该上交国家。

拆迁惊现银元 各方争夺所有权

一些扔进垃圾堆的抛弃物,法律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应该从其规定。这里要强调的是,抛弃物主要强调的是动产,一些特殊动产,比如路边停靠的僵尸车,则不论时间多久,也不能轻易就认定为抛弃物。就算把它当做废弃物,也需要法院公告后,收归国有。

而像李先生家发现的这些银元,则属于第三种所有人不明的物品。所有人不明的物品,应该寻找所有人,比如死亡后留下的房产,如果没有人继承,则需要基层组织到法院申请,通过公告后,确定无人继承,收归国有。

毫无疑问,在墙缝里找到的东西,是有人藏的,这个藏东西的人要么是田老汉的祖上,要么是李先生的祖上。所以像包工头说的,这是无主物谁捡到的归谁,是站不住脚的。而村委会说,这是无主物应该归国家也有些牵强。曾经,江苏省淮安市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在拆迁过程中,发现一袋子古币,拆迁户因为钱币被国家博物馆拿走进而状告博物馆,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博物馆应该把古币还给拆迁户。所以,根据以往的案例来看,田老汉和李先生只要进行举证确定东西归属即可。

拆迁惊现银元 各方争夺所有权

袁大头是民国八年也就是1920年开始流通的,田老汉家的房子是在1915年建成的,首先时间上对不上。其次李先生家对房屋几经修缮,都没有发现这笔银元宝,可见李先生祖辈是知道这笔银元宝,他们特意留了下来。至于为什么始终没有告诉自己的子女,其中的故事很多,要么是因为突然去世没来得及告诉子女,要么是因为特殊的历史时期,不愿意给子女留下祸端,或者有其他的原因等等,但如果就此认定,李先生获得了这批“袁大头”的所有权,那就有些武断了。李先生需要对自己家族的关系再梳理,找找叔伯和姑姑以及他们的继承人,分清楚这笔财富究竟都有谁能继承后,再把钱纷纷,要不然,有一天他们找上门来,又要酿成纠纷,这恐怕就是天降横财引发的烦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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