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未寫明還款日期,何時可以主張還款?

借條未寫明還款日期,何時可以主張還款?

莫某與韋某系朋友關係。2016年10月,韋某以急需運作投資週轉資金為由向莫某借款8萬元。莫某隨後通過中國銀行以轉賬方式支付給韋某8萬元。韋某收到借款後書寫借條給莫某,該借條載明:“韋某今借莫某8萬元(捌萬圓整)用來運作投資,利潤兩人平分,風險由韋某負全責,歸還本金”。

韋某借到款項後,於2018年1月歸還莫某借款本金2萬元,餘款至今未歸還。由於借條沒有寫明具體的還款期限,莫某一時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再三思慮過後,莫某決定到法院起訴要求韋某返還餘款6萬元。

借條未寫明還款日期,何時可以主張還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本案中,被告韋某向原告莫某借款8萬元,有被告韋某親筆出具的借條為憑,原告莫某提供的借條系書證原件,客觀真實,來源合法有效,可以證明被告韋某向原告莫某借款的事實,故法院對原告莫某陳述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定,債務應當清償。被告韋某向原告借款後,經原告催討,僅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萬元,餘款6萬元至今未能償還,因此,韋某依法負有向莫某返還上述借款的義務,故原告莫某請求被告韋某返還借款6萬元,有事實根據,且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以支持。另,因原、被告並未明確約定借款的具體還款時間,故原告可隨時主張被告償還借款。遂作出瞭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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