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内的旅游接待设施统统拆除,服务配套都没有了,以后休闲农业该怎么做?

99乡亲


一,棚内不准有食宿处,只能有植物。二,植物占地面积不少于百分之九十。这两条应是红线。


手机用户54063189311


题主说的这种情况,正是当前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这种情况就是标准的违规“大棚房”,不管是旅游接待设施,还是为之服务的配套设施,都必须统统拆除。



为什么这么说呢?

大棚内的旅游接待设施,为什么要建大棚?是为了在大棚内搞农业种植吗?显然不是。

旅游接待设施为什么要建在大棚内?原因是在其他地方占地建设未经批准是绝不允许的,建在大棚内,就是借着建设农业大棚搞种植的名义,实则以此为掩体在大棚内建设非种植项目的、在其他地方不允许建设的旅游接待设施,目的是逃避卫星天眼监测、规避土地管理部门监管,这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

农棚必须农用,农业大棚,是用来种植或者养殖的,不允许搞非农业项目。农地必须农用,棚内地面必须处于能耕种的状态,不允许硬化,更不允许搞设施建设,所以在大棚内搞旅游接待设施是绝对不允许的。



难道说在农业生产区域内、在观光农业园区内不允许建设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吗?

答案是,允许,必须是符合条件、经过批准后才被允许!

配套,是农业生产的配套;相关,是直接服务农业生产的相关;建设,是必须经过审批或备案的建设。看护管护房、仓储房、晾晒场及其他有关服务农业生产的设施,都是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的,可以到土地主管部门去了解,不是你说需要就需要,你想建设就建设的,未经批准和备案的或允许的建设都是违规建设,改变了土地性质和用途,必须拆除恢复耕种条件。



难道说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就不能搞了吗?

答案是,否也!

国家正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也是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内容,国家政策鼓励、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实施、投资者经营者勇跃参与,可以说形势大好。

大力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必然要涉及到与休闲、与观光等有关的配套设施建设,这也是必须有的。可是,建设这些配套设施是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要求,前提是必须经过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是不允许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是不允许超标准建在农业生产区域内的,建在农业区外的、占用建设用地也必须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建设。一句话,任何私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搞非农经营项目建设的,都是不允许的。



所以,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一定要搞好规划、合理布局,涉及到用地、占地问题一定要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发展乡村旅游的非农用地问题,国家也有政策扶持,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以食为天。国家对耕地实行了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中国人的吃饭问题是天大的事,保护耕地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不知说的正确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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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农村事


国内95%的休闲农业是失败的,拆了就拆了吧,赖活着不如早死。。。前几天和一位某市某塑胶企业的高管聊天,谈到台湾省的台塑集团,说:台塑的成功,在于其背后有百千中小企业支撑;而百千中小企业的成功,在于其背后千万家庭农场、家庭小工厂的支撑;家庭农场、家庭小工厂的成功,在于土地使用权的个人私有,以及建立在个人私有之上的"合作社"体制。。。推而广之,无论台湾省、日本、德国,其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之根源,是土地使用权私有下的合作社。这就引申为题主的"休闲农业"问题。。。所谓休闲农业企业的兴衰成败,关键在于:有没有庞大的、稳定的、忠诚的消费群体。。。休闲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则解决了这个消费群体问题。。。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城市居民以小额资金入股,比如说有1000人城市居民入股,每股1万元,土地使用权200万元,资金1000万元,合作社的初始资本就是1200万元。有人问,我入股100万资金可以不?不可以,绝对不能形成一股独大,一股独大不是合作社。。。根据世界合作社联盟的"罗虚代尔"原则,合作社不分红,完全内部互助合作......这1000城市居民即是休闲合作社的消费者,同时也是生产者。给这1000人办理VlP卡,消费一律打三折,这1000人可以介绍朋友,办理普通卡,消费打六折,这样就可能形成几千个家庭、上万人的消费团队。如果合作社扩张土地,就再搞一土地合作社,如果缺钱,就再搞一金融合作社,休闲旅游健康医疗养生合作社,生产消费流通分配合作社,甚至唱歌跳舞美术书法钓鱼运动社都可以搞。那么,家庭农业、小工业、传统手工业,富有地方特色的、传承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特色产业就都逐渐起来了。。。记住,合作社不分红,不挣钱,挣了钱就会交税,因此要挣家庭农场、小工业、手工业、特色产业的钱。合作社不要急于追求利润,急于追求利润就可能偷偷摸摸盖大棚房,因为房地产来钱最快,房子卖掉了,大家收入暴增,结果就是一大堆人卷钱散伙拉倒,去北京上海买房,去美国欧洲移民......毕竟人向高处走水向低处流,这样合作社就死亡了。合作社可以在政策之内,光明正大的建合作房,仅仅出租,若是有条件,可以进一步搞定几个XX民俗街、旅游节、影视城、啤酒节等等。如此一来,合作社的土地就会增值,这样最初的200万元的土地入股就成了500万元、1000万元,这个土地增值的隐性的钱才是合作社和全体股东的"真正的分红"。。。可叹的是,目前我国的"休闲农业",几乎全部是农业企业办的,急功近利,挣钱第一,缺少消费者,更培育不出什么特色产业,只是在低端的农业产业链条上混补贴等政策,混吃混喝混日子等死,95%的项目必死无疑了。当然,我国的土地正在逐渐流转,一方面政策约束还是比较多,另一方面还有传统意识形态"以利润为中心"的思想,转换很难。无论如何,相信"合作社"是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先有家庭农场发出,再有家庭手工业、小工业发展,然后中小微企业起步,最后是大型企业出现。。。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当上下而求索。


行万里路31415926


国家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就是违建,必须拆除。现在拆除的大棚房基本都是打着蔬菜大棚建设的幌子、拿了国家补贴。没有干正事。之前相关部门没有联合执法,现在国家12个部门联合执法,搞定大棚房违建。

因为“大棚房”改变了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了农业生产功能,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

“蔬菜大棚”相信对很多人来说,都不陌生。它是一种具有出色的保温性能的框架覆膜结果,具有很好的保温功能,能让我们吃到很多反季蔬菜。“蔬菜大棚”的本质依旧是进行农业生产。

根据相关规定,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米,只能盖一层。属同一人所有的多个蔬菜大棚,也只能建一个看护房,不得改变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您家的看护房被当成“大棚房”拆除的话,很可能是面积超了标。

坚决拆除类

1. 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或者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的,坚决予以拆除;

2. 在连栋大棚内建有商品房、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予以拆除;

3. 改变温室房用途,进行商用开发的,坚决予以拆除;

4. 长期居住在看护房内的,坚决予以拆除;

5. 在原养殖用地上进行其他建设的,坚决予以拆除。

以上建议参考一下,下面图1是大棚房,其他图是蔬菜大棚。







起点农业


让制定政策的人自己投资做一下农业,就知道应该怎么办了,没有设施用地农业怎么干啊,仓库,嗮厂,工人休息房,初级加工车间,农产品供应链物流仓库,这些难道不是做农业吗?难道不应该就近吗?难道要去城市建设啊。实事求是,切合实际农业才有发展。





吴稻长


1.我是从事乡村旅游行业的,这一年来看到很多的休闲设施因为占用耕地被拆除,感觉很可惜。国家为了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粮食安全,这也是没有办法。

2.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的途径还是有很多的,比如可以开发现在闲置的村庄,城镇化建设,现在好多的村庄已经空了,可以租用闲置的农房来装修成为休闲娱乐场地。

3.还有就是村里把闲置的资源给回收成为村里的集体资产,在和村庄进行合作开发,这也是政策所支持和鼓励的,也是国家提倡的乡村振兴战略。











乡村文旅


这次对“大棚房”的清理整治,针对拆除的是以设施农业的名义,在各类农业园区内耕地上建设的不符合相关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非农设施。



被拆的“大棚房”的投资建设主体有各种工商资本公司、农业生产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企业、流转经营大户和部分农户。这些投资建设者与镇、村集体或村民签订土地流转经营协议或转租后由大棚改变成各种“大棚房”。以商业运作方式经营,频频突破国家相关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

强拆开始了,一位东北的朋友强拆的前几天来信,说“我们这里有一万左右的大棚是经过招商统一规划建设的,每年都向村集体缴纳土地租金,现在要无偿强拆,我们怎么办?希望你们能给予法律援助”。

但是,有些地方采取了简单化和“一刀切”的做法,拆除了大棚和“大棚房”,既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又留下了很多遗留问题,同时对基层管理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以后的休闲农业怎么做?三农观察汇认为,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探索进行,土地管理方式在创新,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观光旅游业发展相关的用地政策终会不断完善和出台。新的《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农村将迎来发展新机遇。(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三农观察汇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个治理怪圈“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农村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也是这样。本来国土部127号文,给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松绑了,但被一些地方的下乡资本跑偏了!国家又一刀切开展“大棚房”清理整治。所有农地非农化的问题就一个字——拆。

这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对休闲农业不亚于一场灭顶之灾。带给我们的一个教训就是不敢把自己的钱投到别人的地上。

今后,休闲农业只有等国家再出有关农村产业用地方面的政策之后,才能提振信心,放心投资。

我相信,休闲农业总会迎来下一个高潮。


大道无言2


你可以换一种模式发展,我提供三个要点、一个框架,算是纸上谈兵吧。

1、第一个要点:休闲农业的关键是消费人群,怎样才能建立一个千人,甚至是万人的消费群体?

2、第二个要点:休闲农业的投入大,产出慢,往往资金来源就成了问题,怎样获得零成本、低成本的资金?

3、第三个要点:土地如何开发和使用,能不能利用土地流转的政策,获得消费人群、免费劳动力和资金?

4、一个框架:在中央政府土地流转的大背景下,尝试做"合作社"。流程可以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小区块化,至少为1000份出租(出售)一>土地租售给城市居民,个人资本入社一>形成土地(以及生产、消费)合作社一>城市居民成为资本供给人、土地生产者和休闲农业消费者。

5、有几方面细节可能需要创新:(1)社员人数突破《公司法》人数限定后的处理;(2)城市居民投资方式,"理财"、"私募"或"众筹"?(3)小块土地使用权如何交付给城市居民,公证?合同?区块链登记?(4)城市居民的消费刺激政策,办卡消费免费?打折?介绍他人消费优惠?(5)城市居民的生产参与,积分?劳动报酬?(6)合作社的分红,以生产(劳动)参与度分红?消费量分红?(7)建立信息平台管理人、财、物?(8)其他......

其实也没有上述这一大堆麻烦。事物发展有主要矛盾也有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抓住了,一切次要矛盾都会迎刃而解。此事的主要矛盾是土地"使用权"的小块流转,如何把土地合法合理的交出去,城市居民的钱合法合理的收回来,不至于"非法集资",这是关键。至于其他问题基本就不是什么问题了,钱到手,消费者到手,免费劳动力到手,一切不就都好办了吗?

在小块土地使用权交由社员的基础上,你也可以鼓励社员做一点家庭农场、家庭养殖、家庭手工业、家庭小工业等,产品由"社员内部消费"即可,逐渐的做,你的合作社就成了一个孕育中小微企业的摇篮,这个理想尽管遥远,但确实可行。

祝你成功!


卫杰1415926


大棚内的旅游接代设施统统拆除,服务配套都没有了,以后休闲农业该怎么做?

现在国内清理大棚房的确对旅游观光性质的休闲农业有影响,很多并没有违规的设施农业也被拆除。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一刀切”的思想在作怪,上挤下压的执行命令,一些基层部门为了减少后期的麻烦和增加行动成果,就有些偏激的把一些并未违规的设施农业、休闲农业也一并拆除。基本上每个地区都会有这种情况的发生。


而对于国家清理的大棚房,其实是利用设施农业或者观光农业的名义,私自的进行违规建设为自己谋利,这才是真正的违建。其余的被拆除的有可能是未经过审批的设施农业。

其实想进行设施农业或者观光农业也可以,去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咨询一下,看看当地是否会对这类设施农业农业或者观光农业一刀切。如果不会的话正常的审批再进行建设应该就可以了;如果还是进行一刀切的做法的话,建议您还是等等再考虑一下吧。毕竟地方的政策不能违背,而且这类项目都是比较消耗资金的项目,所以,请您三思而行。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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