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堅決遏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蔓延,有效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嚴格依法查處。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一、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職務的;

二、散佈謠言,謊報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已經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四、明知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場所故意向不特定人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或其他場所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六、銷售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以及假冒藥品的;

七、故意傷害、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採取暴力等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在醫療機構起鬨鬧事、無事生非、隨意滋擾等尋釁滋事的;

八、拒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所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九、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的;

十、非法捕殺、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以及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一、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疫情等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十二、拒不服從人民警察現場採取的防控措施,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十三、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的;

十四、煽動、策劃非法遊行、集會、示威等妨害疫情防控管理工作或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十五、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公務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正常交通秩序的;對故意採取斷路等方式破壞公路,足以使車輛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

十六、其他利用疫情防控工作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公安機關將牢記人民利益高於一切,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緊緊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堅定信心,共同努力,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堅決維護永城社會大局穩定。同時,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

報警電話:110


永城市公安局

2020年1月28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