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將構成刑事犯罪

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又恰逢中國傳統的農曆新年,可以說影響到全國每一個人的生活。人們出行、購物、娛樂、交流甚至拜年的方式都在疫情面前發生了改變。這場防疫戰,需要所有人參與其中,大家唯有同舟共濟、眾志成城、才能共克時艱。

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將構成刑事犯罪

當前,疫情信息可以說是獨佔熱搜,最新疫情地圖、雙黃連、吃大蒜可抵抗病毒、某某小區有人被確診新型肺炎,可以說出來一條關於疫情的信息,就會備受關注和轉發並迅速在網上被傳播。對於大眾來說,分辨謠言和有效信息已經成為這幾天宅在家裡的首要任務。在此,來自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王娜律師提示廣大朋友,切勿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信息還去故意傳播的將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案例回顧

田某,造謠“太原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實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稱太原市將於1月26日14時開始實施交通管制。1月27日,太原公安萬柏林分局向社會發布信息,涉案男子田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將構成刑事犯罪

1月23日下午16時許,陶營鎮鐵爐營村17組陳某某在道聽途說的情況下,編造陶營有人感染新型冠狀肺炎病毒已被隔離的謠言,並在微信上發佈,後被其他人重新編輯後配圖在朋友圈發佈,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經縣公安局陶營派出所調查取證,已對陳某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並處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1月25日晚,家住汝陽縣小店鎮趙村的張某某於在微信群裡看到“已確診x例,現已被隔離進行醫制”等虛假疫情信息,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在自己的微信群及好友中開始轉發,前後一共轉發9個微信群及15個左右微信好友,共計700人左右,造成不良影響。經過調查取證,2020年1月26日,汝陽縣公安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張某某(女,36歲,小店鎮人)行政拘留5日並處200元罰款。

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將構成刑事犯罪

這樣的情況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時期就已經有案例。2003年4月25日11時左右,黃某在北京市發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間,編造了肖某出現發燒、咳嗽等症狀的虛假事實,指使李某兩次撥打北京“120”急救中心電話。

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將構成刑事犯罪

12時許,北京急救中心派急救車,前往黃某就職的百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在的漢威大廈出診,致使該公司及在大廈內辦公的其他單位人員誤以為漢威大廈內有人患有“非典型肺炎”,造成大廈內人員恐慌,嚴重影響了大廈的正常秩序,亦干擾了“120”急救中心的正常工作。

事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李某為圖報復,在北京市發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間,編造他人患有“非典型肺炎”症狀的虛假事實,向“120”急救中心進行謊報,嚴重擾亂公共場所和急救中心的正常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應依法懲處。

律師解讀

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將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上述案例的情況,王娜律師表示,為依法懲治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犯罪活動,保障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將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以上法條,一旦發現有人故意編造他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症狀的虛假事實,屬於“編造虛假的恐怖信息”。對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並將所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予以傳播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認定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依據相關法律定罪處罰。

眾志成城、共抗疫情,

中國加油!武漢加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