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訓誡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

【摘要】本案中,x市公安局x分局x派出所對原告王某某身披黨旗在國家稅務總局門前上訪的行為給予訓誡,被告x市x區公安分局對原告的上述行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不予執行)的行政處罰,原告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遂訴至法院。2020年1月1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訓誡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以上行政機關對原告同一行為,並未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判決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關鍵詞】行政訴訟,行政處罰,違法事實,訓誡,行政拘留

行政訴訟: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訓誡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引言

行政訴訟: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訓誡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引發行政訴訟。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王某某、x市公安局x區分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x0104行初105號”。

二.基本案情

(1)2019年4月9日,原告王某某身披黨旗在x市x區國家稅務總局門前上訪。x市公安局x分局x派出所認為原告的行為擾亂了國家稅務總局單位秩序,於2019年4月10日,對原告訓誡並出具訓誡書。2019年4月11日,被告x市x區公安分局x派出所兩名警官前往x市公安局x分局x派出所將原告王某某接回x市。

(2)當日,經詢問調查,被告x市x區公安分局認為原告在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給予原告行政拘留10日(不予執行)的行政處罰,並向原告送達x水公(六)行罰決字[2019]89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遂訴至法院

四.裁判結果

本案中,x市公安局x分局x派出所對原告王某某身披黨旗在國家稅務總局門前上訪的行為給予訓誡,被告x市x區公安分局對原告的上述行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不予執行)的行政處罰。以上行政機關對原告同一行為,並未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2020年1月10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四.討論

(1)原告認為:因南山礦區稅務局錯誤行政執法,嚴重侵害原告的財產權和經營權,自治區稅務局、x市稅務局、達坂城區稅務局明知這是跨度27年的錯案,卻不按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5號文件給予糾正落實,原告無奈於2019年4月8日去x稅務總局上訪。但原告因同一件違法事實,受到兩次行政處罰不合法,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x公(六)行罰決字[2019]89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告賠禮道歉。

(2)答辯意見:2019年4月10日,我局x派出所轄區居民王某某在x市x區國家稅務總局門前身披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黨旗上訪,擾亂了國家稅務總局正常的工作秩序。x市公安局x區分局x派出所對原告予以了訓誡,後將原告移交至戶籍所在地x市公安局x區分局x派出所。對原告違法上訪行為給予行政拘留十日(不予執行)的行政處罰。綜上,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不予執行)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關於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訓誡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參考資料】1.行政訴訟:加油站改建屬職務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相對人非原告個人。2.行政訴訟:對露臺私自搭建違建的執法,需先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3.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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