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豐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兩起涉疫情防控相關案件

日前,咸豐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兩起和疫情防控相關的案件。

咸豐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兩起涉疫情防控相關案件

1月28日,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將點燃的煙花扔進咸豐縣高樂山派出所後駕車逃離,至咸豐縣咸豐大道塘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檢查站時,為逃避工作人員檢查,尾隨被正常放行的前車搶卡逃離,妨礙疫情檢測工作正常進行。當天下午,公安機關在咸豐縣朝陽寺鎮轄區內將吳某抓獲。

1月29日,咸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咸豐縣唐崖鎮平湖藥店開展疫情期間藥品質量及價格檢查工作時,發現該店老闆龔某某從不具有藥品經營批發資質的企業購進藥品,並非法開展診療活動,為阻止執法人員開展進一步檢查,龔某某用身體阻擋、語言威脅和持刀恐嚇的方式使該處疫情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案件發生後,咸豐縣人民檢察院迅速指派辦案骨幹依法提前介入該案辦理,對現有證據材料進行全面瞭解,對補充完善證據方向提出合理性建議,引導公安機關偵查。1月29日,該縣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吳某某立案偵查,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龔某某立案偵查。下一步,該院將繼續密切聯繫公安機關,加強跟蹤監督,做好案件信息實時互通;依法嚴懲各類阻礙疫情防控工作的相關犯罪,為社會各界有效開展疫情防控,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營造有利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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