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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熱病人應第一時間向所在村(居)報告,村衛生所、個人診所等不得接診發熱病人,購買藥品人員必須實名並登記上報……今日,閩侯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第15號公告,引導發熱患者規範就醫,疫情防控期間實行“一規範、兩登記、三報告”制度。
一規範
規範就醫行為,發熱患者應到鄉鎮衛生院及以上醫療機構就診,不要到村衛生所、社區衛生服務站、個體診所、門診部、醫務室、民辦醫院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就診。就診機構名單如下:閩侯縣醫院、閩侯縣人民醫院、各鄉鎮衛生院、甘蔗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兩登記
1、登記發熱患者信息:各村衛生所、社區衛生服務站、個體診所、門診部、醫務室、民辦醫院等醫療衛生機構,如發現發熱(體溫≥37.3°C)或疑似新冠肺炎症狀的患者,應立即登記患者信息。
2、登記購藥人員信息:縣內各零售藥店、醫療衛生機構如發現購買退熱、止咳藥品的人員時,必須登記核實購買人員信息。
三報告
1、發熱患者報告:發熱病人應第一時間向所在村(居)報告。
2、醫療機構報告:各村衛生所、社區衛生服務站、個體診所、門診部、醫務室、民辦醫院等醫療衛生機構,如發現發熱或疑似新冠肺炎症狀的患者,應立即報告鄉鎮衛生院,指引患者到就近就診。
3、零售藥店報告:
縣內各零售藥店、醫療衛生機構應將購藥人員信息按時上報各自主管部門;
同時,動員患者到就近的鄉鎮衛生院就診;
屬於處方類的退熱、止咳藥品,須憑鄉鎮衛生院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出具的處方購買,否則不得銷售。
重要提醒
1、如有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如上規定的行為,予以問責處理;造成疫情擴散的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2、患者違反以上相關規定,將依法處理,造成疫情擴散的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以上相關規定自即日起實行,至福建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解除之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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