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疫情防控法律指引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疫情防控法律指引

為了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實省委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發揮制度功效和人大職能作用,彰顯主動擔當作為,推動依法科學防控疫情,用法治力量和法律武器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的統一部署,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對疫情防控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初步梳理,對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從法律上予以解讀。

1.問: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依法屬於哪一類傳染病?

答: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後,基於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徵等特點的認識,經國務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2.問: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醫療機構應當採取哪些措施?

答: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1)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2)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3)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

3.問:不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可以強制執行嗎?

答:可以。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4.問: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5.問: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間有哪些主要權利和義務?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公民有以下主要權利和義務。

權利:

(1)獲得疫情信息的權利;

(2)獲得救治的權利;

(3)在被隔離期間獲得生活保障和工作報酬的權利;

(4)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享有不受歧視的權利;

(5)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受保護的權利,等等。

義務:

(1)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措施的義務;

(2)發現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醫療機構報告的義務;

(3)對政府為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採取的限制活動措施予以配合的義務;

(4)配合政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調集人員、調用物資、徵用財物的義務;

(5)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在治癒或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6.問:傳播疫情相關的虛假信息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7.問: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拘留,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8.問:在疫情防控期間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欺騙消費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9.問:我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在法律上意味著什麼?

答: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發佈一級、二級警報,宣佈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採取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監測、預報和預警,分析評估突發事件、公佈評估結果,發佈警告、宣傳避免危害的常識等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四)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10.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要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根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1.問:公共交通工具上人員相對集中,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依法應當怎麼處置?

答: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12.問:不顧疫情防控大局,以個人或群體利益為由,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處警告或者罰款;情節較重的,予以拘留,可以並處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3.問:疫情期間,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藥品、保健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稱其能有效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依法應當怎麼處理?

答: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九十條、廣告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藥品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藥品功效和安全性比較;不得利用國家機關、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等。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同時,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法發佈藥品廣告、保健食品廣告的,根據情節輕重,應承擔消除影響、罰款、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14.問:關於野生動物買賣,國家有什麼規定?

答: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依法出售野生動物的,還應當附有檢疫證明。

為嚴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斷可能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2020年1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發佈公告,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

15.問: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有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疫情防控法律法規

為深入貫徹落實2月5日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精神,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按照省人大常委會領導要求,現將已經出臺的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和我省相關法規編輯於後,供社會公眾查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

《黑龍江省愛國衛生條例》

《黑龍江省實施條例》

《黑龍江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疫情防控法律指引

原載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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