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免徵增值稅,僅僅限於一般納稅人酒店嗎?

今年餐飲業免徵增值稅,僅僅限於一般納稅人酒店嗎?

不是的。

餐飲業免徵增值稅,不僅僅針對一般納稅人餐飲酒店,也針對小規模納稅人餐飲業。

案例一

某酒店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餐飲服務,並附帶住宿服務,2020年初由於突受疫情影響,導致2月份沒有現場消費和住宿的客人,酒店及時開展外賣業務,來彌補因疫情帶來的成本壓力。

2月份外賣營業額212萬元,假設按照毛利率50%預算,2月份原材料農產品購進成本100萬元。

新政前(假設農產品均按照抵扣率9%):

銷項稅額=212萬元/1.06*6%=12萬元

進項稅額=100萬元*9%=9萬元

應交增值稅額=12萬元-9萬元=3萬元

新政後:

應交增值稅額=0萬元

節省增值稅=3萬元

案例二

某酒店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營餐飲服務,並附帶住宿服務,2020年初由於突受疫情影響,導致2月份沒有現場消費和住宿的客人,酒店及時開展外賣業務,來彌補因疫情帶來的成本壓力。

2月份外賣營業額206萬元。

新政前:

應交增值稅額=206萬元/1.03*3%=6萬元

新政後:

應交增值稅額=0萬元

節省增值稅=6萬元

參考一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

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

,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參考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0 號)第九條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參考三

按照(財稅〔2016〕36號印發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規定: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餐飲住宿服務,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

(1)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
(2)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參考四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號 )第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現場製作食品並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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