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企業就可以不繳社保嗎?

稅籌星


當然不可以!因為這是違法的,而且會給自己挖一個大坑。

大家好,我是社保專家思之想之,根據社保法,社保是強制性繳納的,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就是違法違規的行為,這一點勿庸置疑。

哪怕是員工自己願意放棄繳納社保,那麼企業也是不能夠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必須是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給員工進行社保登記,繳納社保。

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無非就是為了多拿現金,現實生活中,很多員工會和企業簽訂自願放棄社保的協議。

然而,這種協議是無效的,因為他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並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效力。

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看似佔了便宜,因為會省下很多的社保費,然而,其實這其中藏著一個大坑。

由於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所以員工在離職後是可以通過仲裁、向法院起訴等途徑你要求你補繳社保的。

如果員工這麼做的話,你不僅多給了他現金,而且事後還要給他補繳社保,這樣一來,你還是沒有省下錢,企業的負責人還有可能因此遭到失信聯合懲戒。

如果你因為沒有如實給員工繳納社保並且拒不整改上了社保黑名單,並且遭到了失信聯合懲戒,那麼後果是非常嚴重的,出門坐火車,高鐵飛機是不可能的了,旅遊等高消費行為也會遭到限制,甚至子女上學也可能會受到影響。

對於員工和企業來說,不繳納社保是非常短視的行為,員工自己雖然多拿了現金,但是其實得不償失,因為它無法享受養老金,醫保報銷等社保待遇,如果沒有參保,無法享受醫保報銷,可能生一場病,那麼他多拿的現金還不夠支付醫療費,長遠來看,這是得不償失的行為。

對於企業來說,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也面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到頭來也可能得不償失。

所以,及時如實繳納社保非常重要。不要抱僥倖心理。

更多社保問題關注思之想之。


思之想之


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無論對員工自身隱性利益或者企業的持續發展都是弊太於利。



由於我國勞動者流動比較大,特別是年輕勞動者更是頻繁跳槽,他們認為自己年輕現在不需要參保,只要工資相對高一些就可以了;另一部分勞動者由於年齡比較大,因錯過了最佳參保年齡,即使現在參保因為參保年限不夠,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也不能辦理退休手續,因此自願放棄參保。未參保的企業員工即使企業給高一些的工資,實際上自身的利益同樣受到了損失;比如繳費年限累計、工傷、生育、失業等都無法享受;如果員工受到高等級傷殘的工傷,中小企業無力承擔的情況下,那麼這個員工的高額醫療費用和基本生活就沒有保障,也無法得到相應的傷殘等級賠償金。企業未為員工參保屬於違法行為,將受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也不利於員工安心工作,這樣對企業發展極為不利;反而有可能事後被員工反訴要求企業補繳社保或者隨時辭職並要求企業賠償未享受社保待遇的損失。


因此,即使員工自願放棄參保,企業也要為員工辦理社保帳戶並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對於企業和員工都是雙贏的結果。

我是御銀河,感謝您關注、分享、點贊!


御銀河


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企業就可以不繳社保嗎?

\n

{!-- PGC_VIDEO:{"status": 0, "thumb_height": 360, "group_id": 6461421367207133709, "media_id": 51052764558, "vname": "\\u94b1\\u90fd\\u53bb\\u4e86\\u54ea\\u91cc\\uff1f.mp4\

社保分析師


企業不可以不替員工繳納社保的,同樣,員工在一家企業也是不能不繳社保的。既使員工自願放棄也不可以。

勞動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交納社會保險費。另《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向社會經辦保險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由此可見任何單位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那在實際現實當中,確實存在員工不願繳納社會保險。究其原因,員工想多得到勞動報酬,只顧眼前自身利益,沒有考慮長遠利益。那試問,沒有社保,也就是五險。在你工作時生病了,怎麼辦?在你失業時怎麼辦?當你老了退休時怎麼辦?辦了社保最少也有個基本保障。既使你不為自身考慮,也要為你的家人考慮是嗎?

更何況,在單位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的。個人承擔較少。

舉個例子:以3000元社保基數為例。各地社保標準有差異,僅供參考。

1.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20%,個人繳費比例8%。公司繳20%,也就是600元;個人繳8%,240元。

2.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1%,個人繳費比例0.5%。公司繳1.5%,也就是45元;個人繳0.5%,15元。

3.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0.5%,個人繳費不繳費。公司繳1.0%,也就是30元。

4.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1%,公司繳0.8%,也就是24元;個人不繳。 5.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10%,個人繳費比例2%。公司繳10%,也就是300元;個人繳2%+3元,即60+3元。

對於單位不繳社保,對於勞動者來說。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對於單位來說。

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單位要是不交社保的,就要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所以單位和個人都是有義務繳納社會保險!


職場銷售精英


很多企業面臨著這樣的一些問題。一些企業職工尤其是年輕職工,不願意繳社保,只希望工資高一些。

如果職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企業可不可以就不繳了呢?

答案是,不可以。

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是不可以私相授受的。

有些人認為繳納社保是職工的權益,自己放棄就算了。殊不知繳納社保實際上是職工的義務!

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就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了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這一規定說得非常透徹,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必須”,代表的是強制性、義務性,這是企業和個人的共同義務。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社會保險法中關於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是這樣: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應當”在法律中也是表示“必須”的意思。

綜上所述,繳納社會保險費是職工本人和用人單位的義務。



企業的違法責任

不給職工繳納社保企業要承擔一系列的違法責任,懲罰會相當重。

第一,不給職工繳納社保,會面臨著企業誠信的缺失。隨著社會誠信體系的越來越完善,根據《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徵求意見稿),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拒不改正的,將會被列入嚴重失信黑名單。

第二,補繳社保要承擔滯納金。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應繳未繳社保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每日繳納5/10000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必須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轉嫁給勞動者。滯納金計算起來年化利率高達18.25%,對於企業來講是相當不划算的。


第三,企業社保負擔加大。多數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企業,會給職工工資有一定的額外照顧。最終在補繳社保時,要按照應發工資標準計算繳費基數。相當於提高了繳費基數,增加了負擔。

第四,職工離職,企業違法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未繳納社保的情況,勞動者即使主動離職,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總體來看,企業不繳納社保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對於自身並沒有太多好處。隨著勞動者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企業必須對歷史欠費負責到底。


暖心人社


好多人都認為社保繳了沒啥用,會主動要求單位不要繳納社保,多發點工資就好,並且還寫了《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很多單位也認為,員工保證書都寫了,是他們自己自願放棄的,跟單位就沒什麼關係!但現實真的跟單位就沒關係了嗎?

這種想法是對社保大大的誤解,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員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雙方都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繳納的。因此,員工自願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對職工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

大家好,我是並不是很想紅的保叔。戳上方頭像關注,更多社保問題可以評論或者私信找保叔哦。

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會有什麼影響?

1、對單位的影響

① 單位將面臨鉅額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6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企業如果未按規定給員工繳納社保,經有關部門責令限期補繳時,需要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不給員工繳納一兩個月還好,不給繳納一兩年了員工反饋,那單位可是要繳一筆好大的滯納金呢。

② 單位將承擔員工所有的工傷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41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萬一員工發生工傷,所有的工傷待遇將由企業承擔。

③ 單位將承擔員工所有的醫療費用

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職工生病就醫,本可由統籌基金報銷的醫療費用,則全部由企業承擔。

④ 單位將承擔員工所有的生育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女職工生育也就無法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有關的生育保險待遇,則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和生育醫療費用均有單位自行承擔。

2、對員工的影響

① 老無所養,老無所醫

不繳社保費的,當期實際可支配收入是增加了。但由於沒有繳納社保,老了也就沒有養老和醫保待遇。無論是生活,還是就醫,樣樣都要靠子女,增加了子女的壓力。因此,從長遠來看,此舉是得不償失。

② 失業期間沒有保障

不繳納社保費的,非個人原因離職後,也就無法領取一定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保叔有話說

社保是法律規定必須繳納的,就算員工寫了《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書》也是無效的,單位依舊要給員工繳納社保。否則,不僅員工自己享受不到待遇,單位也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得不償失。

大家好,我是並不是很想紅的保叔。更多五險一金相關問題,歡迎關注【家加社保】。如有不同意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哦(注:部分圖片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家加社保


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企業就可以不繳社保嗎?

1、協議無效

看到這個問題,我忽然聯想到小說中常常出現的一個情節:甲、乙兩人簽定了一份協議進行決鬥,約定不論生死,各安天命。結果甲把乙殺死了,您說,法律會追究甲的責任麼?


這個故事雖不十分恰當,但與題目中的問題有類似的地方,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就如同人的生命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都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生命一樣,不得私相授受。

推而廣之,如果所有勞動者都與用人單位簽訂類似的協議,都不繳納社會保險,那麼,當勞動者年老失去勞動能力時,他們的生活來源靠什麼?是否還會有保障,甚至說,是否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所以,結論顯而易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是無效的,企業不可以不繳社保。

2、法律規定

對於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諸多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那就是: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按比例負擔。

如果違反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會面臨著相應的處罰。

舉幾個例子說:

會影響用人單位的信用,用人單位的法人還可能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

如果被勞動監察部門或社保稽核部門查處,可能會面臨著相應的經濟處罰;

如果發生工傷,用人單位還會面臨著高額的醫療費用;

等等。

3、利益?利潤?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之所以願意簽訂放棄社保之類的協議,說的直白一點,就是利益的問題。

雖然自5月份後降低了養老、工傷等險種的費率,如養老保險費率由之前的19%(部分地區有20%的,還有的為13%)調整為16%,但是,整體的社會保險費率仍然不低。以勞動者的工資為5000元為例,用人單位每月需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仍將近1500元。1人1500元,如果是10個人呢?如果是100人呢?這對贏利能力不高的中小企業而言,仍是一筆巨大的誘惑。

對勞動者亦是如此,雖然繳納社會保險對勞動者無論從短期還是長期都是一種保障,但畢竟如果不繳社保,每個月到手的收入能多一些,對收入不高的勞動者來說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但是,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千萬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迷惑。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帶來的僅僅可能是一時的快感,企業利潤增加了,勞動者的收入增高了,但是,如果從長遠來看,肯定是得不償失的。


老王觀職場


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企業就可以示激社保嗎?社會保險屬於政策性保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保。

交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藉口給勞動者不交納社保,社保就是社會保障,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權利,勞動者也不能隨時放棄不交納社保的權利,應配合用人單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以法交納社會養老保險。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積極交納社保,給勞動者提供一個保障平臺,讓勞動者老有所依,老有所養。


志同道合179276449


樓主您好,作為企業來講,確實有些會時候會遇到這樣的員工。那麼遇到這樣的員工,他即使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如果說不給這名員工繳納社保,實際上對於企業單位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必須要為自己的員工購買社保,所以說不購買於社保的一個行為,它實際上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所以是要承擔這樣的一個法律風險。

那麼在購買社保的過程中,對於員工來講它是沒有主動選擇的權利的,因為首先員工的工資是由企業單位來給予發放的,那麼只要企業單位在扣除完社保之後再發放給員工本人就可以了,這樣的話它就自動的完成了社保的交納,當然企業應當所承擔的部分應該由企業來全額支出,那麼個人所承擔的部分費用直接從他的工資當中扣除就可以了。

所以說對於員工來講是沒有選擇的一個權力的,那麼作為企業來講,只要是主動的給他交納社保,那麼對於企業來講也是不用承擔任何的法律風險,也是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的。所以說我認為即使員工自己要求放棄社保,那麼也是一個無理取鬧,是沒有任何實際依據的,作為企業單位來講也不要這樣做,這樣做的後果也是不太合適的。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企業是不是就可以不繳納社保了呢?這種情況是不可以的,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也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也就是說這種行為是屬於一個無效的行為,那麼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如果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相應的也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的,對於企業來講是得不償失的。

因為任何愉悅於法律之上的一種行為,那麼都是無效的行為,比如說企業單位和員工簽訂了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一個協議書,那麼實際上這種協議書就是一種無效的行為,所以說對於企業單位來說是要承擔一定的風險,比如說自己的員工離開單位了,那麼他申請一個勞動仲裁,依然可以要求所在的工作單位來補交自己在工作單位工作期間的一個社保待遇,所以說對於企業來說要承擔一定的風險,而且也是得不償失的。

那麼我們作為企業,就要依法按照相應的要求為自己的員工來交納社保,無論員工願不願意承受自己的社保待遇,那麼企業是發放工資的主體,那麼主動權是在於企業單位一方企業自己所承擔的繳費比例,應當自行主動的承擔並且,從員工本人工資當中所扣除的費用,直接從工資中扣除,然後發放給員工就可以了,所以說不存在員工主動選擇,或者不選擇繳納社保這樣的一個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