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已獲車主全額賠償,還能申報工傷嗎?還能賠錢嗎?

米老鼠95628


工傷和交通事故可以雙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

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1.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可以獲得雙重賠付(僅限於傷殘賠償,醫療費及誤工費等不支持雙賠)。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所以,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生競合,職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獲得救濟。

3.從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看,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獲得工傷賠償是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賠償責任人為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而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基於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係,受《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

4.因此,工傷人員完全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又依道路事故處理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



廣州張律


法海一粟認為,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已獲車主全額賠償後,如果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題主仍然有權申請工傷認定,並獲得工傷賠償。

1、事故責任。從題目來看,車主已經全額賠償了題主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這說明,題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同時,題主又是在下放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的,因此,本案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關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有鑑於此,題主受傷的事實應當被認定為因工負傷。

2、工傷賠償。關於民事賠償與工傷賠償能否兼得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曾經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為,民事賠償不影響工傷賠償;有人認為,民事賠償與工傷賠償不能兼得;有人認為,民事賠償與工傷賠償中相同的部分不能兼得。而司法判例也曾經有過不同的判決結果。不過,現在最高法院對此已經有了明確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題主因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並且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受傷職工在獲得交通事故侵權人的民事賠償後,有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獲得工傷賠償。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工傷可以申請,但是否能獲賠,全國各地處理方法並不統一,建議諮詢當地律師。

你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歸納為:

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傷者是否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對於該問題,《社會保險法》總體上採取的是迴避的態度,僅對醫藥費部分規定了對於第三人未支付的醫藥費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社保基金墊付醫藥費,並由社保基金保留追償權。

《社會保險法》效力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因此對於醫藥費,傷者並不能獲得雙倍賠償,且各省市並沒有自行制定相反規定的權力。

但對於醫藥費之外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賠償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能否獲得賠償,《社會保險法》並未作出規定。

同一省份不同時期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就我執業所在的浙江省,對於該問題,在十年內已經經歷了2次大的調整。

最初採取全額補償方式,即工傷待遇僅就第三人侵權不足部分給付。

2011年前後進行第一次調整,對於醫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費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採取雙倍賠償的方式。

2018年《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頒佈後,對該問題進行了最近一次調整,對於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競合的,重新回到全額補償模式。但在實踐操作中,對於員工離職可獲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原則上可以主張。

工傷賠償一般可申請法律援助

由於你的問題是針對工傷賠償,一般屬於法律援助範圍,因此建議你可以到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祝你早日解決自己的問題。


嘉興律師葛康


當然屬於工傷,由單位向社保局申報,有一個名稱叫做“比照工傷”,指的就是這種雖屬於工傷範疇,但又不是本單位責任的其他工傷情形,比如此例中的外部交通事故,要知道,人身是沒有價格的,不像財產損壞,有價格標準,人身傷害賠償是給付,財產損壞賠償是彌補,所以除了肇事車輛要賠償之外,仍然有權利得到社保局的工傷補償,如果曾經購買過人身意外保險,那麼一樣還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保險賠償,這些賠償各是各的,互不影響,但是有一點,如果身體受傷,那麼醫療費用卻是隻能報銷一次,因為醫療費用屬於財產損失範疇,有價格,要麼車主報銷,要麼社保局報銷,多說一點,一定要經社保局給予工傷認定,確認你的這次工傷,如果留有身體上的殘疾,還可申請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傷殘等級不同會給予金額不等的一次性工傷補助,達到一定級別時,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社保局的這些補助啊,鑑定啊,退休啊什麼的,和你之前說的肇事方的賠償是兩碼事,並不衝突。


開元53


你好這種情況可以申報工傷的,上下班在一定的時間範圍是屬於工作時間的,這個根據公司和家的距離來定,一般是半小時。

根據工傷保險規定如下:

1、依據目前我《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班途受機動車事故傷害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要根據交警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及路線應能明確證明是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

車主賠償和工傷保險無衝突的,工傷保險可以報銷醫療費用,如果需要休假的,還可以按病假80%日工資。

朋友以上希望能幫助你




職場—成長記


責任競合。責任競合是指同一行為受不同的法律調整,由行為人選擇之一行使權利。就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而言,交通事故損及人身健康或機能,同時也影響了勞動能力。因此,就人身損害部分、勞動能力部分不是競合,而其他費用則是競合。特別注意: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對工傷認定起決定作用,勞動者負主要責任不能認定工傷,也就是說同等責任才定認定工傷的起點。


南京徐劍


可以。題主的問題實際上是指:因侵權導致的工傷,能否獲得雙倍賠償?

依據《最高院審理工傷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最高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的規定,可知,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可以同時獲得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但已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小董提示:就工傷認定程序、享受工商待遇而言,需要經過複雜的程序,並且時間比較長。


聽小董說法


可以!能,按陪工傷標準來走


啟上律所孫律師


問題是: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已獲車主賠償,還能申報工傷,獲得賠償嗎?



答案是:如果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當然可以申報工傷,並獲得賠償!

一、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按照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交通運輸車輛強制保險規定,已經先行獲得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的傷害保險賠償。

如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當然可以申請主張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賠償內容外的其他工傷保險福利待遇。

主要涉及到的是醫療費等相關原始收據只有一張,只能報銷一次,已經先行在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報銷,不可以再重複報銷,但可以申請主張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賠償內容之外的其他工傷保險福利待遇。

也就是說,可以得到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工傷事故的雙重賠償!

二、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已經先行獲得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傷害賠付後。

(一)參加社會保險工傷保險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認定相關規定,認定為工傷事故,當然還可以獲得參保的社會保險機構給予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賠償內容之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工傷相關賠償。

(二)用人單位未給員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工傷險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賠償內容之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工傷相關賠償費用。



三、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傷害,依法獲得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的傷害賠償以後。

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工傷險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的,可以再向參保的社會保險機構申請主張給予工傷的其他相關賠償。

這是兩個不同的保險品種,只要投保參加保險,按照規定交納保險費,當然就要獲得保險收益。

也就是說,可以獲得交通事故責任方及商業保險公司、社會保險機構的雙重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工傷保險,社會保險機構沒有收納工傷保險費,當然不會支付工傷賠償費用;

認定工傷事故相關賠償費用則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責,並不影響雙重賠償。


附:《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z山海


下班途上出車禍?很難能報上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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