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擊疫情,緊急立法是一場“及時雨”


抗擊疫情,緊急立法是一場“及時雨”


11日上午,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該決定將為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應急、及時、有效的法治支撐。(2月11日廣州日報)

抗擊疫情同樣離不開法治保障。最近,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強調,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為此,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已經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同時,廣東、上海、安徽等省市通過了地方抗疫緊急立法。以廣東為例,此次通過的決定有多重意義,比如說規範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疫行為,即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在此前提下,決定賦予了地方靈活的臨時應急管理權。

雖然我國涉及抗疫的法律法規已經有《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但此次抗擊疫情過程中,各地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新變化、新情況,現有法律規定未必完全適應。如果沒有針對性緊急立法,某些地方抗疫時既可能縮手縮腳也可能違規操作,並不利於抗疫。

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緊急立法,首先彌補了現有法律法規的某些不足。現有法律是不同時期制定的,很多方面也是原則性規定,而地方緊急立法則是因時因勢因地制宜。這種臨時緊急立法完善法律保障後,不僅是地方抗擊疫情的堅實基礎,也是維護疫情期間社會秩序的重要規矩。


抗擊疫情,緊急立法是一場“及時雨”


其次,緊急立法為各方帶來信心。無論是履行屬地責任的地方政府,還是抗疫一線的醫護人員;不管是公共服務部門,還是疫情籠罩下的公眾,都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如此,政府部門就可以更好依法履職,醫護人員、公共服務機構、公眾的行為就有了遵循,抗疫就有信心。

比如說社區管理,正常情況下社區一般實行自治。但在疫情期間,如果社區管理缺乏規範,既不利於防控疫情,也不利於保障居民合法權益。對此,廣東緊急立法就授權地方根據疫情防控需要,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包括社區管理,這有利於築牢抗疫第一道防線。

其三,緊急立法可統一認識和行動。廣東決定要求,各地要堅持全國全省“一盤棋”,服從國家和省的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這可以防止某些地方各行其是、“打小算盤”。比如,雲南某市隨意扣留兄弟省市醫用口罩的現象曾引起關注,廣東決定意在規避類似現象。

另外,緊急立法還為基層抗疫助力。城鄉社區的疫情防控主力是居委會、業委會、物業公司等。而廣東緊急立法決定,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安排工作人員參與城鄉社區疫情防控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支持。這將為城鄉社區抗疫增加力量提升效果。

因此,這種抗疫緊急立法是一場“法治及時雨”。筆者以為,雖然這種緊急立法是臨時性決定,抗疫結束後決定應該會終止,但這種緊急立法不只有臨時抗疫價值,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也有參考作用。

抗擊疫情,緊急立法是一場“及時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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