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法院发布《企业应对疫情法律实务指南》白皮书

2月10日,北京东城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发布《企业应对疫情法律实务指南》白皮书,其中对包括哄抬物价、虚假宣传和制假售假的法律风险,被感染员工工资、休假、解约等在内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北京东城法院发布《企业应对疫情法律实务指南》白皮书

解读1:企业不配合防控工作 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东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孟卫明表示,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使一些行业发展受到严重冲击,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均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些不法商家借机哄抬物价、造谣传谣,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进行。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法院经主动摸排辖区企业因疫情引发的各类经营风险和法律问题,从依法经营、劳资关系、诉讼提示、法定义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研和梳理,以问答的方式解答疫情之下企业可能发生的各类法律问题。

万红玉法官介绍,白皮书共有五大部分内容,其中要求企业要了解哪些行为构成哄抬物价、虚假宣传和制假售假,以及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报酬如何发放、工作时间如何安排、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等问题。

此外,建议企业配合政府防控工作,加强安全管理。一旦出现防控不利的严重后果,企业将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解读2:夸大防护效果构成欺诈 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

对于企业在销售经营中的不法行为,冯宁法官则进行了重点解释。

经营者在销售口罩、防护服等物品时存在大幅提高售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囤积居奇的行为,则构成哄抬物价,将被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如构成违法经营罪还将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不按照实际情况描述防护等级、夸大防护效果及功能的则构成虚假宣传及对消费者的欺诈,不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损失的责任,行政机关亦有权对经营者处以金额二十万元及以上的罚款。

如经营者在销售防疫产品时发布虚假的商业广告,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虚假广告罪,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员均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将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解读3:疫情属不可抗力 却不一定是免责事由

此外,冯宁还对企业员工普遍关注的工资、休假、劳动合同等疑问,做出了解答。

问:员工因疫情被隔离期间或治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于员工被隔离期间,企业不能停止支付该期间的工作报酬。

对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而接受治疗的员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疫情期间无法休假的员工,其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

问:对于因新冠肺炎感染、疑似而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而未能按时到岗的员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问: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次疫情的发生任何人都无法事先预见,亦具有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特征,理论上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能否全部免除责任关键要看疫情对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那么此时疫情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另外,不可抗力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才可能免责。如果在订立合同前已经发生了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疫情,不能免责。

问: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

答:对于暂时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延期履行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对于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首先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其次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应积极与对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另一方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扩大,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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