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真的瞭解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關係處理細節?


鄭小云 協力法訊

快問快答 | 您真的瞭解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關係處理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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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舉國上下仍處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的緊張氣氛中,各個地方的人社部門反應迅速,快速出臺勞動關係處理的相關文件。但文件內容較為專業和原則化,企業仍有很多實操方面的疑問。近日,上海協力(廈門)律師事務所在解答客戶問題的同時,梳理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處理的幾個重點細節(以廈門為例),供企業參考。


Q1:福建省人社廳、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衛健委關於《支持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1-30)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但“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是什麼標準呢?


A1:根據《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一條規定“《規定》[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Q2:接上一個問題,那就停工期無法安排工作的勞動者,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是否可以只發放崗位工資,不發績效工資?


A2:可以。


Q3: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後,仍無法安排工作,是否可以按廈門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薪酬?


A3:可以。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發佈《廈門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勞動關係調整與工資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2020-1-30),“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未安排職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Q4:從2020年1月1日起,廈門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5元。月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


A4:月最低工資標準包含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不包含用人單位繳費部分,但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包含社會保險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主要依據是《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公佈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的政策解讀(2019年11月13日施行)第二條明確規定“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包含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包含社會保險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


Q5:停工期間,用人單位是否需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


A5:是的。停工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仍存續,用人單位有義務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而不以勞動者是否提供勞動為繳納前提。若受疫情影響,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共渡難關若干措施的通知》[廈府規(2020)3號],由稅務部門按規定允許公司在疫情結束後繳納,延長期限最長6個月,不徵收滯納金,不會因此影響參保人員待遇。


Q6:停工期間,若需延期支付勞動者薪酬的,最長可延長多長時間?


A6:停工期間的待遇應按時支付,若需延期支付,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同時應注意如下細節:與工會及職工代表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協議。


Q7:停工期間,可否部分崗位待崗?


A7: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我們傾向於認為,可以根據用人單位生產發展需要,安排部分崗位待崗,但應與該部分勞動者簽訂《待崗協議》,就待崗期間的待遇進行約定。


Q8:用人單位能否對勞動者進行調崗降薪?


A8:首先,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調崗降薪。


若無法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面對勞動者進行調崗降薪?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或降薪,但若勞動者無法勝任原崗位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調崗,調崗需有依據,且調崗原則上薪酬待遇不變。若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事先對調崗降薪另有約定/規定的,且新崗位的薪酬待遇較低,可以適用新崗位的薪酬待遇制度,即用人單位可以調崗降薪。


Q9:勞動者在試用期及正式入職期間的疫情政策是否有區別?


A9:無區別。從福建省人社廳、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衛健委關於《支持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及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發佈廈門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勞動關係調整與工資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的表述來看,均使用“職工”一詞,未區分試用期或正式入職的勞動者,因此,我們傾向於認為疫情期間特殊的政策規定不僅適用於正式入職的勞動者,同時也適用於試用期勞動者。



Q10: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資標準是以何者為準?


A10:最低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為準。但若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的,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


備註:以上主要根據福建省及廈門市發佈的文件或政策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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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小云

上海協力(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

鄭小云律師自律師執業工作以來,一直致力於公司顧問、爭議解決等法律事務,尤其擅長處理勞動關係、公司股權轉讓及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曾到最高人民法院辦理重大爭議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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