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村女婿能佔用老丈人的耕田嗎?

用戶13643895064


我們姐弟七個,父母老了,我們姐妹五個當然得孝敬啊,平日花消,看病,我們姐弟平均拿,父母沒能力生活自理了,我們按月輪流管,我們沒想過要佔用他們的耕地。在外村種地,方便嗎?如果老丈人家有兄弟,你就別想著佔用他們的地了,也許你比他們盡孝多,但你即便佔用也種不好莊稼啊,你遠他近。儘量別增加矛盾,儘管法律規定男女平等。

但如果他沒有兒子,一切事務全是你們管,那是可以佔用的,用電啊,用井啊,僱人僱機械啊,村裡人也會配合,利害關係全是你們的,僅憑自己一點見識,供參考。




青草地4783


我是九零年的人。我爸結婚的時候家裡沒有什麼錢。那時候我外公曾經給當地的地主當過管家。後來,打地主的時候,地主跑國外去了。地主給我外公留了點錢。據聽說應該有幾萬塊吧。我爸兄弟四個姊妹四個。家裡實在是窮的可以。我媽嫁過來兩年了,我出生幾個月。我外公稍微有點錢,就在他家裡面給我媽還有我弄了塊地。每到農忙我爸和我媽就回外公家裡去種地,一直種了差不多有八九年。現在來看跑那麼遠過去種那塊地當然不值得,但是在當時,那是家裡相當重要的口糧。

說外村的女婿能不能佔用老丈人家的地?我覺得完全可以。樓主提出的問題,這個老丈人給女婿一塊宅基地,條件是需要女婿給他養老送終。這個情況要分開看。如果這個老丈人本來就有兒子,按我們農村的規矩上來說。兒子養老佔大頭。女婿可以搭把手,生活上可以照顧。但沒有把養老責任全給女婿的道理。說拿一塊地來作為交換條件。那我覺得這個老丈人真的是太可以了。

另一個情況是老丈人沒有兒子。這個就不用多說了。就算老丈人不給他這塊宅基地,養老送終的事情也是他的

也有可能地方不同,風俗不同,我也聽說過我國北方有些地區。都是女婿給老丈人丈母孃養老的。兒子不給父母養老,反正我聽了覺得不可思議。







農村劉二胖


這個問題涉及兩方面,第一方面是宅基地問題;第二方面是其岳父的承包土地經營權繼承問題。

第一個說宅基地問題。雖然作為岳父可以指定繼承人,但是其岳父的做法,在法律層面可能是無法通過的。因為其岳父是給了女婿一塊稻田做房屋宅基地,這樣的做法,如果沒有得到村委和鄉鎮土管部門批准,實質上屬於非法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也就是說,其岳父的做法本身就是錯誤的。只是當地村鎮執行國家土地政策比較寬鬆,對於在稻田裡建房子睜一眼閉一眼。

再就是目前的農村,實行的是宅基地一戶一宅政策,如果女兒戶口已經遷出,現在的情況就是,女兒女婿其實都不是岳父這個村子裡的村民,而且他們在外村是享受過宅基地的,只是因為自身原因喪失了宅基地。按照宅基地政策,他們是沒有權利在外村再次分配宅基地的,何況還是在稻田裡建房子,無疑在法律層面是存在問題的。

不過,老人若是指定女兒女婿繼承自己的宅基地,在法律層面就是合法有效的。

再說說承包土地的繼承權問題。這涉及到繼承權的實行。在繼承權這方面,從法律層面講,作為女婿非常尷尬,因為女婿根本就不在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的範疇之內。只有女兒在第一順位繼承人範疇。也就是說,女婿沒有直接的繼承權,但是女兒與兒子的繼承權是同等的。只要父親同意女兒繼承土地承包權,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即使老人的兒子不滿意,也沒有權利代替老人處分老人自己的承包地。

以上是在法律層面分析的宅基地與土地承包權繼承的問題。最後有一點特別提示一下,那就是農村老人一般都有“重男輕女”的思想。這個岳父對女兒女婿這樣維護,明顯與農村老人重男輕女的的固有觀念不相符合。作為老人的兒子,也要反思,是不是在贍養老人方面做得不夠到位,甚至做得很有欠缺,導致老人對兒子失望,所以才出現這樣的局面。


老牛愛遛彎


外村女婿能佔用老丈人的耕田嗎?

大家好,女婿不是岳父(老丈人)母的法定繼承人,一般情況下不具備享用繼承權。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人類從傳統觀念走向和諧與文明的思想之中。國家頒佈了《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徹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瞻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而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繼承權。

我國許多地方還存在著一些老舊傳統思想,也就是父母大部分或全部財產由兒子繼承。養老也由兒子負擔,女兒出嫁後就基本不繼承財產也不承擔瞻養義務。然而依照法律相關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女兒是法定的第一個順序繼承人,女兒對父母遺產有繼承權。並不以是否出嫁為條件,女兒不論是否出嫁都有繼承父母遺產權。我國《繼承法》也規定,繼承時如果有遺囑,其遺囑是真實有效的,則遵照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來繼承。

自我國實行計劃生育以來,我國人口逐漸走入老齡化時代,子女少,承擔義務重。特別農村農民又無養老金。因此瞻養老人這一塊也引起國家高度重視,相繼出臺了利民利農的法則法規,讓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安度晚年。特國家現今對農村農民加快了發展的腳步,扶持三農讓農民早日都過上小康生活。特別對農村制定了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在延長三十年不變。這樣讓種地的農民吃上了定心丸,好規劃長遠目標創利創收。所以說象外村女婿能佔用老丈人的耕田的,基本都是老人只有一個女兒或多個女兒,沒有能享受到五保戶待遇的老人,其有二輪土地確權證書,或有遺囑證書的,只要女兒與女婿是合法夫妻,我想外村女婿是能佔用老丈人耕田的。謝謝關注!多評論。


董輝君


個人認為是可以的,

第一農民的耕地都屬於國家的,不是個人的只是國家給你種地的權利而已,

第二至於說外村女婿能不能佔用老丈人的耕地這個問題要從幾個方面來看首先要老人家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幫忙去管理,如果沒有老丈人的授權強行去佔用那就是是犯法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其次還有一個特殊情況,在農村有的老人沒有兒子只有一個姑娘或者幾個,當老人上了年紀後都會把土地交給女婿去管理,畢竟老人還要指著女兒和女婿給自己養老,所以是可以佔用老丈人的耕地的。


天源硬貨哥


你好,我以一個農村人按照農村的習俗和一點點的法律知識回答一下你的問題。

在農村上門女婿是可以繼承老丈人的遺產的,前提條件是贍養了老人並且送終。

再者農村實行了一戶一宅基並確權了以後屬於老人的遺產,所以可以繼承的,但是你提問說是老人已經把原有的宅基賣了,在稻田裡建了一處房子,這本身就不合法,你想能繼承嗎。

再說一下老人的責任田,如果是上門女婿,不管合法不合法,自然是可以使用的,不但可以使用而且繼承也是沒人說什麼的,但是前提是責任田上不能建不動產,這是法律不允許的,如果說不是上門女婿的話,那老丈人的地在老丈人死後是要充公的,因為責任田屬於村集體,至於老人生前的遺產,集體是不參與的,一般來說,老人死後誰給養老送終誰得到老人遺產。

總而言之,農村的規矩,誰贍養誰繼承!!!!



我是勝利哥


再窮不耕丈人田《再窮不耕丈人田》這句話的俗語原句為《再窮不耕丈人田,在餓不進蘿蔔園》 在窮不耕丈人田:這句話的意思是一個在窮也不能去種自家老丈人的地。為什麼這麼說呢?這其實和古時候《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種觀念有著非常大的關係。在以前人們看來,女兒嫁出去了就是《外人》了,而地是自己兒子才能繼承的財產,所以一旦女婿種了老丈人的田地,更是老丈人以為女婿沒出息,對女婿的一種可憐。 所以一般的男人再窮都不會種老丈人田。 但是這些古語都被當下時代的獨生子女推翻了,老丈人財產都是女兒的,是女兒的當然也是女婿的……


劉小涵


首先是不管是誰的耕用土地,根據現在的國家法律土地法,農用耕地是不允許做建築用地的,更不允許建居住用房!

移民做了上門女婿證明戶口已經落在他老丈人村裡了,這說明你現在就是屬於這個村裡的一員,也有土地分配權了應該有屬於自己的土地了。當地政府也給分配了宅基地建房子,你沒有建房子不知道什麼原因反而把宅基地給賣了。

你現在沒有自己的房子,老丈人用自己的田地給你建房子作為贍養的交換條件。不管你贍不贍養老丈人,你老丈人也沒有權力把他的土地給你建房子,你也沒有權力在任何的耕用土地上建房子。在一個就算沒有土地作為交易,你也應該贍養你老丈人,這是你應盡的義務在法律上是認可的!


海邊小喬


農村當然是不能的,農民的智慧在很多生活的小事中就能體現出來。在農村流傳至今的俗語老話大多蘊含了各種各樣的生活的道理,其中有不少都對現在的生活有著非常大的指點作用!今天咱們就來看看“再窮不耕丈人田”這句俗語是什麼意思,這句俗語究竟有著什麼樣的道理!

再窮不耕丈人田“再窮不耕丈人田”這句俗語原句為“再窮不耕丈人田,再餓不進蘿蔔園”。

再窮不耕丈人田:這句話的意思是一個人再窮也不能去種自家老丈人的地。為什麼這麼說呢?這其實和古時候“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這種觀念有著非常大的關係。在以前的人們看來,女兒嫁出去了就是“外人”了。而土地是自己兒子才能繼承的財產,所以一旦女婿種了老丈人的田地,先不說會讓兒子覺得女婿是搶財產,更是老丈人認為女婿沒出息,對女婿的一種可憐。所以一般的男人再窮都不會去種丈人田!

再餓不進蘿蔔園:這句話是說餓的時候不能吃蘿蔔,因為首先來說蘿蔔助消化,越吃越餓。在這說,蘿蔔性寒,水大,吃多了會有“刮心”的感覺,還會傷胃。所以餓的時候不能吃蘿蔔!

其實在現在這句話也是有些道理的,蘿蔔自然不用多說。“種丈人田”這件事情,如果是給老丈人幫忙還好,可如果是自己種了,在農村的確會遭到別人議論的!


年輕G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在我們中國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在人們的眼中女人結婚外嫁 ,理所當然。男人做上門女婿,就要被人瞧不起,低人一等。而且在女方家也是很難做人的。這些問題都是封建思想造成的。雖著人口結構的變化,移風易俗,現代年輕人結婚無論誰到誰家都無所謂了。只要雙方情投意合,孝敬雙方父母,雙方父母也疼愛兒女。和和睦睦過日子,家庭就會溫馨而美滿。

題主說的上門女婿不是實質意義上的上門女婿,而是因為他把鎮政府給他分的宅基地給賣了,無家可歸,萬般無奈才投靠老長人家。我們國家對宅基地有明確規定,一戶人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如果出賣或出租,是不能再批給宅基地了。題主提到的外村女婿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上門女婿。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生活,當上門女婿是受法律保護的。就如同女方嫁到男方家一樣。如果女方家沒有宅基地,按規定是要批准給宅基地的。男方在原來的集體經濟組織中沒有分到承包地,來到女方家如果集體有多餘的土地也是可以承包的。老丈人的土地如果正趕上土地確權,證上面也是可以寫上名字的。成為家庭承包共有人。

題主提到此女婿是外村人,也就說原來是女方嫁到男方家的,在把自己的宅基地出賣以後,無家可歸的情況下,才投靠老丈人家。這種情況女婿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老丈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不是實質意義上的上門女婿。此時老丈人把自己的承包地,給外村女婿做宅基地的做法欠妥,土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個人只是承包經營權。老丈人是沒有這個權利私自把集體的土地給了女婿做宅基地。

如果女方家想要讓女婿上門贍養老人,應該把戶口遷過女方家,自己居住女方宅基地上的房屋。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這樣耕種老丈人家的土地。比較合適。名正言順。外人雖然看不順,但符合法律規定。自己也理直氣壯。如果時機適宜也可以女方申請宅基地

農村山高皇帝遠,法律老百姓也不是很懂,辦事兒隨意性比較大。老百姓總認為自己承包的土地就是私有制。想怎麼辦就怎麼辦。村裡幹部也許知道不對,但是村幹部的責任卻沒有擔當起來,當了這屆還不知道下一屆在那裡,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由她去吧!

法律有規定,路可繞道走,話能來回說。這就是農村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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