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村女婿能占用老丈人的耕田吗?

用户13643895064


我们姐弟七个,父母老了,我们姐妹五个当然得孝敬啊,平日花消,看病,我们姐弟平均拿,父母没能力生活自理了,我们按月轮流管,我们没想过要占用他们的耕地。在外村种地,方便吗?如果老丈人家有兄弟,你就别想着占用他们的地了,也许你比他们尽孝多,但你即便占用也种不好庄稼啊,你远他近。尽量别增加矛盾,尽管法律规定男女平等。

但如果他没有儿子,一切事务全是你们管,那是可以占用的,用电啊,用井啊,雇人雇机械啊,村里人也会配合,利害关系全是你们的,仅凭自己一点见识,供参考。




青草地4783


我是九零年的人。我爸结婚的时候家里没有什么钱。那时候我外公曾经给当地的地主当过管家。后来,打地主的时候,地主跑国外去了。地主给我外公留了点钱。据听说应该有几万块吧。我爸兄弟四个姊妹四个。家里实在是穷的可以。我妈嫁过来两年了,我出生几个月。我外公稍微有点钱,就在他家里面给我妈还有我弄了块地。每到农忙我爸和我妈就回外公家里去种地,一直种了差不多有八九年。现在来看跑那么远过去种那块地当然不值得,但是在当时,那是家里相当重要的口粮。

说外村的女婿能不能占用老丈人家的地?我觉得完全可以。楼主提出的问题,这个老丈人给女婿一块宅基地,条件是需要女婿给他养老送终。这个情况要分开看。如果这个老丈人本来就有儿子,按我们农村的规矩上来说。儿子养老占大头。女婿可以搭把手,生活上可以照顾。但没有把养老责任全给女婿的道理。说拿一块地来作为交换条件。那我觉得这个老丈人真的是太可以了。

另一个情况是老丈人没有儿子。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就算老丈人不给他这块宅基地,养老送终的事情也是他的

也有可能地方不同,风俗不同,我也听说过我国北方有些地区。都是女婿给老丈人丈母娘养老的。儿子不给父母养老,反正我听了觉得不可思议。







农村刘二胖


这个问题涉及两方面,第一方面是宅基地问题;第二方面是其岳父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

第一个说宅基地问题。虽然作为岳父可以指定继承人,但是其岳父的做法,在法律层面可能是无法通过的。因为其岳父是给了女婿一块稻田做房屋宅基地,这样的做法,如果没有得到村委和乡镇土管部门批准,实质上属于非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也就是说,其岳父的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只是当地村镇执行国家土地政策比较宽松,对于在稻田里建房子睁一眼闭一眼。

再就是目前的农村,实行的是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如果女儿户口已经迁出,现在的情况就是,女儿女婿其实都不是岳父这个村子里的村民,而且他们在外村是享受过宅基地的,只是因为自身原因丧失了宅基地。按照宅基地政策,他们是没有权利在外村再次分配宅基地的,何况还是在稻田里建房子,无疑在法律层面是存在问题的。

不过,老人若是指定女儿女婿继承自己的宅基地,在法律层面就是合法有效的。

再说说承包土地的继承权问题。这涉及到继承权的实行。在继承权这方面,从法律层面讲,作为女婿非常尴尬,因为女婿根本就不在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范畴之内。只有女儿在第一顺位继承人范畴。也就是说,女婿没有直接的继承权,但是女儿与儿子的继承权是同等的。只要父亲同意女儿继承土地承包权,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即使老人的儿子不满意,也没有权利代替老人处分老人自己的承包地。

以上是在法律层面分析的宅基地与土地承包权继承的问题。最后有一点特别提示一下,那就是农村老人一般都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这个岳父对女儿女婿这样维护,明显与农村老人重男轻女的的固有观念不相符合。作为老人的儿子,也要反思,是不是在赡养老人方面做得不够到位,甚至做得很有欠缺,导致老人对儿子失望,所以才出现这样的局面。


老牛爱遛弯


外村女婿能占用老丈人的耕田吗?

大家好,女婿不是岳父(老丈人)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不具备享用继承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类从传统观念走向和谐与文明的思想之中。国家颁布了《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彻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瞻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我国许多地方还存在着一些老旧传统思想,也就是父母大部分或全部财产由儿子继承。养老也由儿子负担,女儿出嫁后就基本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瞻养义务。然而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儿是法定的第一个顺序继承人,女儿对父母遗产有继承权。并不以是否出嫁为条件,女儿不论是否出嫁都有继承父母遗产权。我国《继承法》也规定,继承时如果有遗嘱,其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则遵照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来继承。

自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国人口逐渐走入老龄化时代,子女少,承担义务重。特别农村农民又无养老金。因此瞻养老人这一块也引起国家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利民利农的法则法规,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度晚年。特国家现今对农村农民加快了发展的脚步,扶持三农让农民早日都过上小康生活。特别对农村制定了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在延长三十年不变。这样让种地的农民吃上了定心丸,好规划长远目标创利创收。所以说象外村女婿能占用老丈人的耕田的,基本都是老人只有一个女儿或多个女儿,没有能享受到五保户待遇的老人,其有二轮土地确权证书,或有遗嘱证书的,只要女儿与女婿是合法夫妻,我想外村女婿是能占用老丈人耕田的。谢谢关注!多评论。


董辉君


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第一农民的耕地都属于国家的,不是个人的只是国家给你种地的权利而已,

第二至于说外村女婿能不能占用老丈人的耕地这个问题要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要老人家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帮忙去管理,如果没有老丈人的授权强行去占用那就是是犯法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其次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在农村有的老人没有儿子只有一个姑娘或者几个,当老人上了年纪后都会把土地交给女婿去管理,毕竟老人还要指着女儿和女婿给自己养老,所以是可以占用老丈人的耕地的。


天源硬货哥


你好,我以一个农村人按照农村的习俗和一点点的法律知识回答一下你的问题。

在农村上门女婿是可以继承老丈人的遗产的,前提条件是赡养了老人并且送终。

再者农村实行了一户一宅基并确权了以后属于老人的遗产,所以可以继承的,但是你提问说是老人已经把原有的宅基卖了,在稻田里建了一处房子,这本身就不合法,你想能继承吗。

再说一下老人的责任田,如果是上门女婿,不管合法不合法,自然是可以使用的,不但可以使用而且继承也是没人说什么的,但是前提是责任田上不能建不动产,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说不是上门女婿的话,那老丈人的地在老丈人死后是要充公的,因为责任田属于村集体,至于老人生前的遗产,集体是不参与的,一般来说,老人死后谁给养老送终谁得到老人遗产。

总而言之,农村的规矩,谁赡养谁继承!!!!



我是胜利哥


再穷不耕丈人田《再穷不耕丈人田》这句话的俗语原句为《再穷不耕丈人田,在饿不进萝卜园》 在穷不耕丈人田:这句话的意思是一个在穷也不能去种自家老丈人的地。为什么这么说呢?这其实和古时候《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种观念有着非常大的关系。在以前人们看来,女儿嫁出去了就是《外人》了,而地是自己儿子才能继承的财产,所以一旦女婿种了老丈人的田地,更是老丈人以为女婿没出息,对女婿的一种可怜。 所以一般的男人再穷都不会种老丈人田。 但是这些古语都被当下时代的独生子女推翻了,老丈人财产都是女儿的,是女儿的当然也是女婿的……


刘小涵


首先是不管是谁的耕用土地,根据现在的国家法律土地法,农用耕地是不允许做建筑用地的,更不允许建居住用房!

移民做了上门女婿证明户口已经落在他老丈人村里了,这说明你现在就是属于这个村里的一员,也有土地分配权了应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了。当地政府也给分配了宅基地建房子,你没有建房子不知道什么原因反而把宅基地给卖了。

你现在没有自己的房子,老丈人用自己的田地给你建房子作为赡养的交换条件。不管你赡不赡养老丈人,你老丈人也没有权力把他的土地给你建房子,你也没有权力在任何的耕用土地上建房子。在一个就算没有土地作为交易,你也应该赡养你老丈人,这是你应尽的义务在法律上是认可的!


海边小乔


农村当然是不能的,农民的智慧在很多生活的小事中就能体现出来。在农村流传至今的俗语老话大多蕴含了各种各样的生活的道理,其中有不少都对现在的生活有着非常大的指点作用!今天咱们就来看看“再穷不耕丈人田”这句俗语是什么意思,这句俗语究竟有着什么样的道理!

再穷不耕丈人田“再穷不耕丈人田”这句俗语原句为“再穷不耕丈人田,再饿不进萝卜园”。

再穷不耕丈人田:这句话的意思是一个人再穷也不能去种自家老丈人的地。为什么这么说呢?这其实和古时候“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这种观念有着非常大的关系。在以前的人们看来,女儿嫁出去了就是“外人”了。而土地是自己儿子才能继承的财产,所以一旦女婿种了老丈人的田地,先不说会让儿子觉得女婿是抢财产,更是老丈人认为女婿没出息,对女婿的一种可怜。所以一般的男人再穷都不会去种丈人田!

再饿不进萝卜园:这句话是说饿的时候不能吃萝卜,因为首先来说萝卜助消化,越吃越饿。在这说,萝卜性寒,水大,吃多了会有“刮心”的感觉,还会伤胃。所以饿的时候不能吃萝卜!

其实在现在这句话也是有些道理的,萝卜自然不用多说。“种丈人田”这件事情,如果是给老丈人帮忙还好,可如果是自己种了,在农村的确会遭到别人议论的!


年轻G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在我们中国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在人们的眼中女人結婚外嫁 ,理所当然。男人做上门女婿,就要被人瞧不起,低人一等。而且在女方家也是很难做人的。这些问题都是封建思想造成的。虽着人口結构的变化,移风易俗,现代年轻人結婚无论谁到谁家都无所谓了。只要双方情投意合,孝敬双方父母,双方父母也疼爱儿女。和和睦睦过日子,家庭就会温馨而美满。

题主说的上门女婿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上门女婿,而是因为他把镇政府给他分的宅基地给卖了,无家可归,万般无奈才投靠老长人家。我们国家对宅基地有明确规定,一户人家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出卖或出租,是不能再批给宅基地了。题主提到的外村女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上门女婿。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生活,当上门女婿是受法律保护的。就如同女方嫁到男方家一样。如果女方家没有宅基地,按规定是要批准给宅基地的。男方在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中没有分到承包地,来到女方家如果集体有多余的土地也是可以承包的。老丈人的土地如果正赶上土地确权,证上面也是可以写上名字的。成为家庭承包共有人。

题主提到此女婿是外村人,也就说原来是女方嫁到男方家的,在把自己的宅基地出卖以后,无家可归的情况下,才投靠老丈人家。这种情况女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老丈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上门女婿。此时老丈人把自己的承包地,给外村女婿做宅基地的做法欠妥,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个人只是承包经营权。老丈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私自把集体的土地给了女婿做宅基地。

如果女方家想要让女婿上门赡养老人,应该把户口迁过女方家,自己居住女方宅基地上的房屋。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样耕种老丈人家的土地。比较合适。名正言顺。外人虽然看不顺,但符合法律规定。自己也理直气壮。如果时机适宜也可以女方申请宅基地

农村山高皇帝远,法律老百姓也不是很懂,办事儿随意性比较大。老百姓总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就是私有制。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村里干部也许知道不对,但是村干部的责任却没有担当起来,当了这届还不知道下一届在那里,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由她去吧!

法律有规定,路可绕道走,话能来回说。这就是农村的现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