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著鍾南山的照片“創作”侵權嗎?

近日,有部分網友在互聯網上發佈了其“繪製”的由新華社記者劉大偉拍攝的鐘南山院士的畫像而遭到網友議論,除此之外,還有很多人拿著抗擊疫情的醫生的照片進行藝術創作。在很多人看來,這種照著照片“繪製”畫像的行為屬於抄襲行為,亦侵犯了鍾南山院士的肖像權。在法律上,這種行為究竟可能侵犯記者對照片享有的著作權和醫生本人的肖像權嗎?

照着钟南山的照片“创作”侵权吗?| 娱乐有说法

部分手繪作品。

首先是鍾南山院士肖像權的問題。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與此前《民法通則》對肖像權的規定不同,此前法律上認定是否侵犯肖像權,通常會認定侵權人是否以“盈利為目的”,如果對方不因此盈利,或為了公共事業使用公民的肖像權,那麼就不會被認為是侵權。

《民法總則》出臺後,利用公民肖像完成的藝術作品,就必須以“得到授權”為前提,如果沒有相關授權,侵權行為就是成立的。這種授權並不需要對方通過書面(包括微博、微信等)同意方可進行。對公眾人物來說,他出現在公眾場合,我們就可以推定在相同事件問題下,他同意了公眾使用他肖像權的權利。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明星走紅毯之後,媒體使用他的照片介紹活動情況是被允許的,但如果媒體用該圖片去證明該明星和其他人的緋聞,則會同時侵犯該明星的名譽權與肖像權。

照著記者拍攝的照片繪製的行為則屬於另一類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根據該規定,不論是根據該照片進行繪畫,還是通過PS、重新攝影的方式對該照片進行改編,只要是在“小範圍的特定群體”中使用,是不構成侵權的。然而,由於互聯網的開放屬性,通常只要行為人主動將該照片放上網絡,即可以認為侵權事實。

由此可能產生的另一個問題是,這樣的作品,如果作者是合理使用,但的確因為藝術水平的限制,導致臨摹作品實在不倫不類,缺乏藝術欣賞價值,也會被認定為侵權嗎?對藝術作品來說,模仿本就是藝術發展的重要途徑,在法律上,我們也不能因為一個人模仿得好,就說他的模仿抄襲是正確的;反之,我們也不能因為他模仿不到位,就譴責他是抄襲者。法律界定抄襲的標準,與作品本身的藝術價值沒有關係。

近年來,許多作者在發表圖片的過程中,往往會對圖片本身的權利屬性進行授權。如“本圖禁止轉載”、“本圖不得用於商業用途”等,我們在使用這些作品時,亦應當嚴格按照著作權人的要求進行,才是對他人作品的基本尊重。

□田晨(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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