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應該依醫療責任保險合同約定,依法向醫院支付保險理賠款

【摘要】患者關某某到原告處就診後做腹腔鏡腹股溝斜疝張力修補術,患者認為原告治療存在過錯,經醫調委主持調解,最終原告賠償患者27719元。原告履行完畢賠償義務後,被告公司拒絕理賠。x醫院與x財險x支公司簽訂了醫療責任保險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2019年6月3日,法院判決被告x財險x支公司賠償原告x醫院26333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腹股溝斜疝,保險公司,保險合同,保險理賠款

保險公司應該依醫療責任保險合同約定,依法向醫院支付保險理賠款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引言

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合同約定,向醫院支付保險理賠款,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x人民醫院與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x0823民初1110號”。

二.基本案情

(一)2016年12月19日,患者關某某到原告處就診後做腹腔鏡腹股溝斜疝張力修補術,術後一直傷口疼痛,無法癒合,後又多次到上級醫院治療,但是一直未徹底痊癒,患者認為原告治療存在過錯,到x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醫調委主持調解,最終原告賠償患者27719元,原告履行完畢賠償義務後,被告公司對涉案醫務人員有異議而拒絕理賠。

(二)原告在被告處已投保,保險限額為20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該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對於應當由原告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該履行理賠責任。綜上所述,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每次事故免賠5%,被告應當支付26333元保險理賠款。

三.裁判結果

x醫院與x財險x支公司簽訂了醫療責任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雙方約定每次事故免賠率為5%,故對原告x醫院要求被告x財險x支公司賠付26333元(27719-27719×5﹪=26333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6月3日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x財險x支公司賠償原告x醫院26333元。

四.討論

(一)原告認為:被告x財險x支公司作為保險人,其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向原告x醫院賠付,請求被告在保險範圍內賠償原告26333元。在與被告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辯稱,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金額為200萬元,其中每人責任限額為40萬元,每次事故免賠率5%。保單特別約定,只承保具有醫生執業資格證的醫務人員,投保人應如實提供投保醫務人員名單;如果被保險人申報的床位數或手術人數與實際不符,保險公司按比例賠付,發生賠付時,按照《侵權法》進行賠償。

(三)法院觀點:雙方在醫療責任保險條款中約定的保險責任為,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投保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同時在賠償處理的第二十條中約定保險人對每位患者的賠償金額以患者或其近親屬與被保險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金額或經法院、仲裁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判決、裁決、裁定或調解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醫療責任每人賠償限額。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腹痛患者診斷為腸梗阻,需鑑別診斷不典型心絞痛或心梗。2.醫療糾紛:患者跳樓自殺,護士並非必然免責,這事更重要。3.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五十四條附案例解讀。4.醫療糾紛:無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醫後死亡,醫院的搶救存在過錯應承擔35%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