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自己不調查情況而要投保人告知,出險後卻能查到十幾年前舊事而拒賠,該怎麼辦?

腳墊最佳搭檔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你有要求保險公司提供賠付的權利,你就需要提供如實告知的義務。

同樣,保險公司有出險後根據沒有如實告知而拒賠的權利,也有簽訂保險合同前明確說明的義務。

然而,有幾個買保險交費的人知道保險公司還有需要明確說明的義務。明確說明的義務是什麼東西,什麼鬼?

明確說明是指: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有義務將保險條款的內容,解釋給投保人,被保險人。特別是免責條款,必須使用加粗字體這樣引人注意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

實際操作種,這種明確說明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必須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字體,字號,深色背景一類方式來達到提醒投保人注意以及名詞解釋的方式解釋條款含義。這個部分基本都是格式化的東西,人為可操作空間不大。

另一部分就是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銷售保險時,需要代替保險公司把保險條款解釋給投保人聽。這個部分人為可操作空間就非常大了。很多理賠訴訟都是從這一部分打開缺口讓保險公司敗訴的。

你不得不承認,目前賣保險的人當中,相當多的人,他們自己都搞不懂保險條款什麼意思。他們賣保險就是按照公司培訓的話術來告訴你,買這個保險有這樣那樣的巨大好處。但是對於保險條款有什麼注意事項隻字不提,或者提些無關痛癢的事情。導致投保人錯過了重要信息,錯誤投保。

一旦出險,投保人立刻陷於兩難境地,保費保費要不回來,保險又拒賠,訴訟沒證據,當初賣保險的人可能早就不幹了,或者現在還在幹,聽說這種事情要他做出不利於保險公司的口供,你覺得他會傾向於保險公司保工作還是保自己的道德底線


我們不懷疑這個社會是向善的,但是我們一樣要有足夠的警惕,來應對這些沒有道德底線的。


保險拒賠為哪般


保險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活動,在保險法律關係當中,要求當事人雙方具有較一般民事活動更為嚴格的誠信程度,即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這就是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

我們來看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通過了解以上的法律規定,我們知道:保險活動當事人的雙方都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至於你說的“出險後卻能查到十幾年前舊事而拒賠”的現象,是不可能會有的。為什麼呢?

我們再來看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下列規定: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我們來分析一下法律的規定--

首先,保險公司是擁有合同解除權的,但該權利的行使是有期限的。這個期限的最長時限是二年。在二年內,如果保險公司發現了投保人有故意無意隱瞞事實的情況,那麼,保險公司應該在發現該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

行使合同解除的權利。如果三十日內沒有解除,那麼,保險公司喪失合同解除權。在保險公司行使解除權的時候會分情況處理,凡是故意隱瞞事實的,不但不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還不退還保險費;凡是無意(過失)隱瞞事實的,僅僅是不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一般是退還保險費的。但是,保險公司的合同解除權利兩年為限。合同只要超過兩年的,保險公司必須依照合同履行義務。所以,保險公司不管是否能查的出來,也不會去調查你十幾年前的舊事了。因為,調查這些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已經毫無意義。


鄉鄉鄉鄉下人


在投保時,保險公司不調查的原因有兩個:成本太高和信息不全;在理賠時,保險公司因為是定向到某一個人,因此調查成本反而可以控制。

信息網絡的不完善導致調查的成本太高、效率太低,而且信息也不全面

由於現在的醫院系統都是獨立的,不僅保險公司的系統不能跟醫院鏈接,醫院與醫院之間更是沒有鏈接,如果要將一個人調查的比較全面,那麼將會面臨以下幾個問題:

1.需要人員上門調查,人力成本、交通成本很高。

2.調查工作量實在太大。需要調查的醫院應該包括被保險人本地的所以醫院、衛生所、體檢機構,還應該包括附近核心城市(比如省會城市)的所有醫院,我想這些醫院加起來應該不會少於50個。

正因為面臨以上兩個障礙,會導致三個後果:

1.調查的成本實在太高。

2.效率太低,時間太長。

3.即使全部調查,也不能完全獲得被保險人的健康信息,信息不全面。

調查的成本誰來承擔?調查結束了,人家又不保了怎麼辦?

完全調查清楚一個人,整個費用算下來不會少於1000元,那麼我們有可能遭遇一下幾個問題:

1.這個費用誰承擔?

如果由客戶承擔,那麼保險將大幅上漲,客戶願意接受嗎?萬一調查出來,結果不通過,客戶會怎麼想?收了我的錢,卻不讓保,算怎麼回事?

如果由保險公司承擔,那麼調查後,人家不保了怎麼辦?或者調查通過率太低,費用怎麼來分攤?唯一的結果就是:分攤到投保人頭上,於是又是保費大幅上漲。

2.調查費用需要1000元,而保費才100元,怎麼辦?

比如現在的百萬醫療,保費最低甚至可以做到100元,那麼這個時候,該怎麼辦?我是沒有辦法,除了大幅增加保費之外。

所以無論如何,投保前的調查成本在目前這個階段無法控制,除非以後所有的醫院、衛生所、體檢中心及社保機構全網聯通,可以一鍵查詢,只有這樣才能大幅下降調查成本。

目前要做投保前調查,就是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

醫院網絡的不通暢,不是技術原因而是利益原因

醫療網絡建設一直都有一個瓶頸,就是大牌醫療的系統很難接,無論是面對保險公司,還是社會的醫療服務機構,醫院都是很強勢的,它沒有這個動力去做信息化的改造。

打個比方說我們去醫院做CT,你去每個醫院都會叫你重新拍一次,因為我們在其他醫院拍的CT,這個醫院的系統看不見,給醫生膠片也沒多大用,看不清楚!

而這家醫療重新給我們拍一次,就是一次創收,這個就是利益!這種利益很難在短時間打破的。所以,我們唯有等待!


保道手記


請關注我們喲,我們的回覆永遠不一樣,永遠通俗易懂。保險就關注“保險金融”今日頭條號


首先、甩鍋給保險公司投保前調查,本來就是一種甩鍋行為。好比,買把刀,要先店主或者道具生產商先去調查這個買刀的人麼?這不是瞎扯淡嘛!


第二、保險公司調查是有成本的,雖然能做到事前調查,但是這個成本肯定是分攤到保費裡面。但是對於沒有問題的健康人來說,這種因為事前調查產生的成本就是白承擔的,不公平。


第三、既然保險公司採用了詢問告知,你如實回答,保險公司核保,有什麼不好呢?非要自己隱瞞了,然後拒賠了,怪保險公司為何不事前調查。這不就是甩鍋嘛。


第四、個人就醫數據,本來就是個人隱私,如果投保時候,沒有經過允許就調查,這個隱私洩露算誰的?簽署合同時候,會同意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候調查個人就醫數據。這就是合同授權了查詢。。

所以,各行有各行的規矩,不要總是認為你認為怎麼對,就應該遵守你的規矩。全世界絕大部分都是採用這種方式。為何你投保就要特殊,就要例外?是梁靜茹給了你勇氣嘛?


保險金融


保險公司這種行為明顯屬於推卸責任,我建議直接走訴訟程序,讓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雖然《保險法》規定了投保人具有“如實告知義務”,如果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捏造或者隱瞞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事實,那麼保險人就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用承擔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但是,法律同時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即保險人問什麼就如實回答什麼,保險人沒問的就不用說。

這也很好理解,畢竟一個人的身體狀況比較複雜,如果沒有明確的範圍誰也不知道該說什麼。如題目所述,當初投保時保險人並沒有詢問投保人,而是讓投保人自己說,這顯然並沒有為投保人限定“如實告知”的具體範圍。既然保險人沒有詢問,那麼就視為保險人默認投保人不用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因此現在發生保險事故就不能拒絕承保。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

況且,如題所述,保險人通過自己調查的方式查到了被保險人十幾年前的情況,既然他們能夠輕而易舉地得知被保險人的具體情況,那麼我們就有理由相信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有沒有將所有情況和盤托出,但他們仍然收取保費同意承保,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人並不享有合同解除權。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保險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權,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冰焰


如實告知是應該的。保險公司和客戶都沒錯,問題主要是出在商家這裡。我們的保險80%以上都不是從廠家即保險公司購買。都是從商家即保險代理公司,中介,代理人手中購買。商家在為了促成合同的達成,會用各種欺上滿下的方法,在購買的時候並採取錄像錄音等方式取證,真要是十幾年前得過病,購買了保險,除非用過社保或者農合,其他的通通可以不承認,他人冒用本人證件就醫,要想我承認,除非保險公司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是本人。而且如實告知貌似沒只有一句話,其他的都是勾選,對待勾選問題,我可以說是代理人為我後來填寫的,和本人無關,請保險公司證明這份材料為我填寫的有效證據。如果無法提供這些證據,你怎麼能說我沒有如實告知呢?只是如實告知的被保險公司代理人修改過。責任不在我,還是你保險公司內部的問題。你們的問題不能讓客戶承擔,這個打官司是打得贏的。所以保險在銷售環節問題最為嚴重。


一到八年


通俗一點,國人的契約精神太差。保險為什麼會不賠,很多買保險的人都沒有想過這個問題。在法律法規面前保險公司屬於弱勢群體,不如實告知,超過30天不得解除合同。必須得賠。

如果保險公司對每個人進行調查,人力,物力還有時間時間成本太高,勢必造成費率上升。現在主要還是依靠業務員的詢問進行告知。這就需要專業的業務員。

買保險前先體檢是做好的,所說麻煩一點,後期理賠時順心。

騙人的不是保險,而是人。合同是死的,人是活的。碰不到專業的業務員肯定會出問題。


醫保專員


這樣做對投保人是好事,對保險公司也是好事。

比如一個人患有癌症,要投保大病保險,保險公司先調查發現這個人有癌症,然後拒保了,可是這個調查成本由誰來承擔呢?肯定不是由這個患癌症的人承擔,因為他已經被拒保了,所以這個成本會被保險公司加在保費裡,也就是由其他健康的投保人承擔,保費更貴了,這顯然對健康的投保人不公平。

所以保險公司要投保人告知,投保人要如實告知。

那為什麼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就願意花調查費用呢?因為要防止投保人騙保。就比如那個患癌症的人撒謊說自己是健康的,保險公司承保了,最後保險公司賠付了,這個患癌症的人騙到一大筆保險金,如果保險公司不調查,所有患癌症的人都會來投保,保險公司賠付多,那保費就得長,最後吃虧的是健康的投保人,甚至是保費高到健康的投保人買不起,也就是健康的人買不起,患病的都來買,這就是劣幣驅逐良幣,這樣保險市場就崩潰不存在了,


上丞工作室


首先,保險行業實行的是詢問告知,這是法律規定,某種意義上講,沒有道理;其次,如果保險公司未盡調查義務,那麼你的隱瞞欺騙比較起來更加過分,這是誠信問題;第三,回到案件本身,通常十幾年前的病史不會影響理賠,除非是會留下後遺症的重大病史。因此,對案件本身不好發佈太多評論。通融理賠的實現程度與保險公司有關


歪哥119


查到投保前病歷也分情況的,有些病史是不影響理賠的。如已經多少年的高血壓糖尿病等病史,帶病投保本身就是想騙保。保險有如實告知你欺騙保險公司為前提,後期理賠確說保險公司事前不調查。保險公司人力是有限的。這問題本身就挺流氓的,每個買保險的都去調查,成本增加了,保費也會上漲,真正老實買保險的人也要跟著這些僥倖心理的人買單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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