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首宗涉疫情防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至6日,犯罪嫌疑人鄧某某(女,17歲)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而口罩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利用民眾急需購買口罩的心理,在朋友圈、微信群散佈出售醫用滅菌口罩的虛假信息騙取了6名被害人定金共計51500元。另外,鄧某某還以出售手機為由騙取被害人黃某1200元。


案件辦理

開平市公安局於2月8日抓獲犯罪嫌疑人後,開平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經與辦案民警溝通並閱卷掌握基本案情後,於2月10日向公安機關提出偵查意見,引導公安機關蒐集、補強證據。


開平市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首宗涉疫情防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2月11日下午,開平市公安局向開平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鄧某某,開平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後,經訊問犯罪嫌疑人及審查案件的證據材料,於2月12日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鄧某某。

當前正處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犯罪嫌疑人鄧某某涉嫌詐騙案是開平市首宗涉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鄧某某雖為未成年人,但其行為不僅侵犯了民眾的財產權益,還擾亂了社會秩序,影響疫情防控,亦應依法從嚴處罰。

開平市人民檢察院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趁火打劫、詐騙財物的行為,一律重拳出擊,依法嚴懲,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溫馨提醒

請廣大市民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口罩,切勿輕信私人售貨信息。


相關規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共同發佈的《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犯罪的通告》第九條 以服務、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義進行虛假宣傳,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按照詐騙罪從重處罰。盜竊疫情防控物資,或者趁人之危盜竊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患者(疑似患者)、隔離人員財物的,按照盜竊罪從重處罰。強取、強佔、強用疫情防控物資的,按照尋釁滋事罪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