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首宗涉疫情防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至6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女,17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而口罩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利用民众急需购买口罩的心理,在朋友圈、微信群散布出售医用灭菌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了6名被害人定金共计51500元。另外,邓某某还以出售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1200元。


案件办理

开平市公安局于2月8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经与办案民警沟通并阅卷掌握基本案情后,于2月10日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搜集、补强证据。


开平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首宗涉疫情防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2月11日下午,开平市公安局向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于2月12日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涉嫌诈骗案是开平市首宗涉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邓某某虽为未成年人,但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民众的财产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疫情防控,亦应依法从严处罚。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趁火打劫、诈骗财物的行为,一律重拳出击,依法严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温馨提醒

请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口罩,切勿轻信私人售货信息。


相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第九条 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强取、强占、强用疫情防控物资的,按照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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