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商標被“撤三”後,該怎處理?


自己商標被“撤三”後,該怎處理?

商標撤三

企業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當自己商標被他人以“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為由撤銷該商標時,不要慌張準備商標使用證據提交給商標局。小標君就詳細說下,哪些證據是被可以被商標認可的。

證據一:商標使用在指定的商品

1.採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籤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繫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佈,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證據二:商標使用指定在服務

1.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場所,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於和服務有聯繫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佈,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不能作為“撤三”的使用證據

商標已經要實質使用才能作為使用證據,

①以商標註冊信息的公佈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②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③僅作為贈品使用;

④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⑤僅以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的象徵性使用。

這幾類是無法作為商標使用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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