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時遇到相同的“無主”商標,該如何處理?

我國商標註冊採取“在先原則”。但如果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商標時,遇到一枚相同的在先註冊商標,而且還是“無主”商標,那會影響商標的申請嗎?對於這個問題,一休小編整理了相關問題。

商標註冊時遇到相同的“無主”商標,該如何處理?

商標權是有權利時限的,而因為自然人會死亡,企業也可能宣佈破產後註銷,所以商標權利主體本身也存在著會消亡的可能。

對於這類“無主商標”,商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註冊商標沒有辦理轉移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提出註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註冊商標因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註銷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根據該規定,任何人都可以主動對未經清算處置的無主商標提起註銷。而2014年實施的新實施條例卻刪除了該條規定,從此之後對於如何處置無主商標,商標法律再無明確規定。

目前要在無主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與提高商標資源利用效率中尋找平衡點,恐怕還是需要仰賴法官的智慧——引證商標註冊人主體資格消亡時,對於在後申請商標是否應當予以註冊,還是需要法院從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立法本意出發,側重於從“混淆可能性”的角度進行鑑別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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