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沒有消除時提前開工,項目經理會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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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行業:按照國家規定,民生剛需企業可以陸續分批次開始復工,如果你屬於可以提前申報復工的企業,那麼就看下一條。

2、看要求:這個要求除了國家的總體要求之外,還有你企業所在城市、地區或者辦公園區的具體要求,原則上來說是從嚴安排企業復工。企業復工前必須提供所有人員身份及近期實際居住地等相關信息,經當地相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開工。

3、看後果:如果你的企業達到了之前兩條已經提前開工了,在做好保障工作的前提下依舊有同事不幸感染,導致公司隔離深知園區隔離的話,那麼所有的風險都是級級相關的,從你的企業負責人到園區負責人到地市區的領導都有責任,屬於監督不力。

4,就你個人而言,如果公司有任何一個人感染,你不用承擔責任,但是要共享後果。

以上。


納樣嬸兒


防疫期間開工,有什麼責任,讓我們看看這個案列

2月1日下午,南通通州區東社鎮政府工作人員在對南通市通州區東社鎮五馬路村的一家工廠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廠內有何某、楊某、紀某三名員工提前復工正在車間趕製貨物,後鎮政府工作人員將該線索移交東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調查瞭解,該三名員工是在負責該廠車間生產的負責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復工的。

喻某明知有延遲企業復工的相關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貨物沒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復工希望可以早點趕製完工,涉嫌違反了《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2月2日,喻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被通州區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提前復工的三大責任

(一)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

(二)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現在大家知道疫情沒有消除時提前開工,項目經理會承擔責任了吧?

全國: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上班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要求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

上海市:2 月 10 日 復工

重慶市:2 月 10 日 復工

浙江省:2 月 10 日 復工

大家知道各個地方不得復工時間嗎?麻煩評論區告訴我吧


農村莊稼漢


在疫情沒有結束,全國學生網上學習,客運處於停運,有好多比工程還要重要的工作在停止。

項目經理有按期交工合同,完全出於完成任務按期交工的決定,才冒險開工。

最好是雙方甲方,乙方協調在防止疾病中,所誤工時天數,向後推遲交工時間,為好。


宜川蘋果甜遍世界


您這個問題必須分兩個層面回答:

一、如果項目的復工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復工條件,做好各方面的防護措施,且已經經過政府合法審批,則項目經理無須承擔提前開工的責任,但如果在開工過程中處置不到位的,可能會承擔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

二、如果未經過政府審批,偷偷提前開工的,項目經理可能需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處罰責任和行政處罰責任,且上述三種責任不能互相替代,有可能同時承擔。


1.優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違法規定提前復工,造成無辜員工感染的,應當承擔對被感染員工的賠償責任。

2.不排除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330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項目經理提前復工的行為,顯然違反了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因而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處罰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第50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項目經理顯然違反了政府的延遲復工決定。


三石成言


在疫情中沒有強制不可以開工的,在2月4日,就有不少地鐵項目和特殊工程已經開工建設。還有大家看到宇宙速度僅6天建成的“火神山醫院”項目。

只是在如今疫情嚴重的時期,項目開工必須全部到崗人員進行確認無感染風險和進城後的二週內身體情況正常,並且還要具有不少於半月的口罩、防護服、消毒液、清潔用品等防具備用物質,以及需要進行復工備案審批通過後才可以進行開工復工。

項目開工必須由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待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後才允許復工。項目經理拿到了同意復工通過資料後經業主方的確認同意,最後由監理單位發出復工令,項目才正式復工。

如果沒有獲得審批且沒有保障的情況下私自開工,將會受到嚴格的處罰。項目經理更是工程項目施工的第一責任人,要承擔很大的責任。有些城市甚至還把引發一例新冠肺炎的出現定性為出現嚴重的安全問題,這是為盲目私自開工增加了更大的責任和風險。

有些城市對外來人員要進行二週的自行隔離,於是一些施工項目單位就要求員工提前到位進行自行隔離,待隔離期一過就可以進行開工。但也是存在了不少的問題,因為外來人員沒有固定的居住地,大多是在合租群租的情況,這也完全不符合隔離的要求。而且還要按要求提供生活用品和發放工資薪水。這也為提前到了的施工人員帶來的不少的難度。也希望過些時日可以放寬這些審核的要求。



總之,在疫情面前生命高於一切,一切要以防控疫情為優先,服從政府的規定和要求。但對於一些工期緊張的項目也必須要跟上,項目實施和防疫防控兩手抓,兩手都要硬。項目經理更是要以身作則,不做違法違規的事情。


鞅論財經


出現問題肯定會承擔責任的。

若不得已開工建設需注意這幾項措施。

● 復工之前必須對擬返崗人員進行全面排查;

● 工地必須要封閉作業,要設有門禁系統,嚴格進出管理,人員進出要實名制考勤;

● 所有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口罩作業;

● 所有人員進出工地必須測量體溫;

● 所有工地要有專人、專崗、專款,來負責防疫專項工作;

● 要具備消殺條件,消毒相關的設施設備,以及防疫相關的物資、疾控用品等必須充足到位;

● 每個工地都要設立符合疾控部門要求的隔離區間,一旦出現需要臨時隔離觀察的人員,可以馬上實現隔離。



大熊熊的溫度


這個問題挺嚴肅!我要吃飯!我要養孩子!我要還車貸!我要還房貸!您所說的項目經理也需要面對上述問題吧?您的項目經理好比我的工頭,工頭通知我明天出工搬磚,還約法三章:1.出工當天必須身體健康不能有感冒症狀;2.勞保佩戴必須嚴格,線手套裡面必須套一次性塑膠手套;3.必須佩戴醫用口罩;還再三強調,誰不按照標準出工直接另謀高就!

接到工頭微信我就準備好了防護物資,即將開始新一年的奮戰。當今疫情形勢依然嚴峻,國家為企業復產復工提供了綠色通道,做為一個普通勞動者,我不能為國家做什麼大的貢獻,唯有做好自我防護,保證自身安全的同時也不給別人添麻煩。


大貓是大狼狗


摘抄:

提前復工的三大責任

(一)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

(二)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南訊


必須要擔任相應的責任,但是總體來說項目經理只是服從的人。可恨的還在總承包人哪裡!他不發話項目經理有什麼權利開工。所以不想應國家的統一部署安排!回吃大虧的,自己吃虧下面工人也跟著吃虧,現在疫情那麼嚴重。後果自己一想就知道



於哥記錄生活


疫情當前,這不是一個企業能夠承擔的責任。別說是一個企業,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也不會掉以輕心。這涉及到當事人的生命安全,試問誰能為生命買單?

一個小小的項目經理為了一己私利強行要求員工開工這種做法屬實不妥,假設因為防護不當,出現疫情的感染,這個項目經理能夠對此負責嗎?

當然作為私營業主也有自己的難處,即使不開工工人工資也要正常發放,所有的費用沒有人給這些私營業主免除,那就意味著這邊沒有進賬,而那邊確是需要面臨大筆支出。閉源開流,剛剛脫貧的一些小業主很可能因此變得一無所有。所以這事是一個兩難選擇,在天災面前需要我們共同承擔。

首先一點可以肯定的是這個非常時期,開工是絕對不可取的。其次就是在這個期間企業和員工之間可以相互理解,企業為了生存,也為了保障員工的基本生活,在不開工的這段時間企業設立一個最低的生活保障補助,員工也別要求企業按照實際工資支付,畢竟是不上班,員工是受損,企業損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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