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當事人可能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仲裁,應如何處理?

律新社


與訴訟相關的訴訟時效、期限或法院等機關的辦案期限都可以因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傳播】這一事由而順延。


不糊塗時塗糊不


因疫情導致當事人不能及時行使權利,構成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1)當事人因被確診為新冠肺炎而住院治療,無法主張權利;(2)當事人因屬於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觸者而被隔離觀察,無法主張權利;(3)當事人因政府防控疫情而採取了封路,封鎖居住區域等措施,無法主張要權利。(4)當事人因其他與疫情有關的障礙導致無法主張權利。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等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羅心宇律師


如果因為在法定的期限內無法提起仲裁,當事人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如果是仲裁機構無法在法定的期限內審理,仲裁機關可以延期審理。處於仲裁程序中的過程不同,會有不同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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