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的SARS詳細數據,何時公開?

17年前的SARS詳細數據,何時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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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夏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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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月15日24時,中國大陸的新冠肺炎累計確診病例達到68500例,疑似病例8228例,累計死亡病例達到1665人。


這場始於2019年年底的疫情,令不少人回想起在2003年春季爆發的SARS疫情。兩者的發展似乎存在不小的相似性:病原體都是由動物傳染到人的冠狀病毒,都在上一年的年末發現無法確診的肺炎病例,都遭遇過春運的人流高峰(2003年的除夕是1月31日)。


自然而然地,不少科學家在疫情一開始就想通過分析SARS和新冠肺炎發展蔓延的情況對比,預測今年疫情的發展趨勢,為接下來的防疫決策提供有效信息。然而,一個令人困擾的問題是,儘管17年過去了,科學家們想要獲取官方統計的2003年SARS疫情數據仍然困難重重。


北京大學統計學講席教授陳松蹊就是其中一位。1月25日,他告訴《知識分子》,現在迫切需要進行統計學、流行病學的及時評估,測算本次肺炎人-人之間的傳染效率,利用統計模型結合大數據預測本次疫情的發展進程,對防控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快速評判。


“我們現在想分析2003年的數據,對比本次疫情同2003年SARS在傳染效率和途徑的差異。但是2003年的SARS數據通過官方的渠道申請,很難要下來,沒有辦法通過正常的渠道獲得。” 陳松蹊說。


“我覺得當務之急應該讓衛健委馬上把2003年擁有的微觀病例和個體傳染數據,在保護病人隱私的前提下,至少共享給國內的研究機構。因為現在到了關鍵的時候沒有數據,這將影響科學的決策。” 他解釋說。


在中國疾控中心的官方網站上,以“SARS”為關鍵詞搜索出的結果有216條(截至2月16日下午),其中絕大部分是含有“SARS”詞條的各種新聞(相當部分新聞的主要內容與SARS無關),但是沒有任何一條鏈接指向與SARS有關的詳細統計數據 [1]。


值得一提的是,在疾控中心下屬的 “公共衛生科學數據中心” 網站上,研究人員可以通過申請的方式獲取包括SARS在內的傳染性疾病數據,然而該中心的網站顯示,其所收集的SARS數據只包括2004年網絡直報以來報告的全部數據,並沒有2003年疫情從發展到平息的數據 [2]。


而在資源檢索一欄,使用數據資源檢索,勾選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 的數據庫後,輸入2003,點擊查詢,網頁也處於停滯狀態,並沒有出現任何一個彈窗或提示。實際上,勾選任何一個數據庫,多次輸入2003或肺炎等文字,點擊查詢後也沒有下一步的提示。


曾分管中國疾控中心傳染病網絡直報系統的中國疾控中心原副主任楊功煥告訴《知識分子》,2004年以後的SARS數據是傳染病網絡直報系統建立後蒐集到的,但2003年的數據是當時的領導負責,她也沒有接觸到。


17年前的SARS詳細數據,何時公開?

截圖自公共衛生科學數據中心


在國家衛健委的官方網站,以 “SARS” 為關鍵詞搜索,718條結果(截至2月16日下午)亦缺乏中國大陸地區疫情各階段的詳細數據 [3]。其中有一條鏈接名為 “SARS防治專題”,但打開鏈接,裡面沒有任何與SARS有關的有效信息,所有子鏈接都是空白[4]。


17年前的SARS詳細數據,何時公開?

截圖自國家衛健委官網


無論是國家衛健委還是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官方網站,目前都無法找到SARS 疫情各階段的統計數據。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DC)官網上關於SARS的數據不僅可得,而且從2003年3月21日開始,每週發佈的《發病率和死亡率週報》(Morbidity and Mortality Weekly Report,MMWR)中詳細記錄了每個階段美國乃至全球SARS疫情的情況 [5]。


對此,復旦大學管理學院統計學系講師黃達表示: “總的來說,美國CDC對於數據能不能分享、怎麼分享、相關的權責等等,有一套規範。這套規範可以在CDC網站自由下載。根據這份規範 [5],數據分為可識別(identifiable)和不可識別(unidentifiable)兩種分別處理。能夠識別個體信息(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未脫敏)的數據是需要另外簽署保密等協議的。而對於可以面向公眾發佈的數據,一般是數據質量評估後,或是分享給數據收集夥伴後,一年內通過公共用途數據集形式發佈。而且一般對公眾發佈的信息,是綜合後以統計圖表形式發佈,不涉及個人層面的數據。”黃達所說的規範指的是《美國疾控中心/毒性物質和疾病註冊局數據發佈與共享政策》(CDC/ATSDR Policy on Releasing and Sharing Data)。


那麼中國有無重大傳染性疾病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呢?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制度,並要求 “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在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第十八條規定要求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緊接著的第十九條規定要求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這方面我們其實花了很多時間,很努力地去促進數據共享。其實現在數據共享還不是那麼理想,還是有很多問題。” 楊功煥說。


在《美國疾控中心/毒性物質和疾病註冊局數據發佈與共享政策》中有這樣一段話: “CDC相信,當以一種公開、及時和適當的方式,將數據發佈或共享給其他公共健康部門、研究人員和適當的私人研究者時,公共衛生和科學進步將得到最好的服務。公共利益——包括及時發佈數據供進一步分析——勝過任何科學家對利用聯邦資金獲得或產生的數據所有權的宣稱。事實上,這些數據由聯邦政府所有,因此屬於全體美國公民。” [6]


2003年SARS已經過去17年,關於那場疫情的數據不應再塵封於某一部門的檔案資料中,而應公之於眾,成為社會的公共資產,尤其這份資產可能對於阻止新的疫情蔓延,幫助政府在防疫工作中制定科學的決策產生重要影響。


[1]http://www.chinacdc.cn/was5/web/search?page=1&channelid=233877&searchword=SARS&keyword=SARS&orderby=-%E6%97%A5%E6%9C%9F&perpage=30&outlinepage=5&andsen=&total=&orsen=&exclude=&searchscope=×cope=×copecolumn=&orderby=-%E6%97%A5%E6%9C%9F

[2]http://www.phsciencedata.cn/Share/ky_sjml.jsp?id=47346792-9bf0-4940-b79a-4d525914b596

[3]http://so.kaipuyun.cn/s?q=1&qt=SARS&pageSize=10&database=all&siteCode=bm24000006&docQt=&page=1

[4]http://www.nhc.gov.cn/jkj/s6480/wsbgt_list_lists.shtml

[5]https://www.cdc.gov/sars/media/index.html

[6]https://www.cdc.gov/maso/policy/releasingdat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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