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文廣旅局公告:關於對《開封市“明星夜遊項目”評選獎勵辦法(試行)》等5個文件公開徵求意見

關於對《開封市“明星夜遊項目”評選獎勵辦法(試行)》等5個文件(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 告

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為抓好《中共開封市委 開封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汴發〔2019〕8號)精神落實,開封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組建專班,經過調研論證、徵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形成了《開封市“明星夜遊項目”評選獎勵辦法(試行)》《開封市支持文化交流和旅遊推介獎勵辦法(試行)》《開封市文化旅遊新業態示範基地評選獎勵辦法(試行)》《開封旅遊文創精品評選獎勵辦法(試行)》《開封市舞臺藝術精品獎勵辦法(試行)》等5個配套文件。現將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草案徵求意見稿有修改建議,請於2020年2月20日17時前提出,並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1. 有關《開封市“明星夜遊項目”評選獎勵辦法(試行)》《開封市支持文化交流和旅遊推介獎勵辦法(試行)》《開封市文化旅遊新業態示範基地評選獎勵辦法(試行)》《開封旅遊文創精品評選獎勵辦法(試行)》的修改意見發送至: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0371)23898360 聯繫人:石 傑

2. 有關《開封市舞臺藝術精品獎勵辦法(試行)》的修改意見發送至: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0371)23877860 聯繫人:張 華

附件:1.《開封市“明星夜遊項目”評選獎勵辦法(試行)》

2.《開封市支持文化交流和旅遊推介獎勵辦法(試行)》

3.《開封市文化旅遊新業態示範基地評選獎勵辦法(試行)》

4.《開封旅遊文創精品評選獎勵辦法(試行)》

5.《開封市舞臺藝術精品獎勵辦法(試行)》

開封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2020年2月17日


開封市文廣旅局公告:關於對《開封市“明星夜遊項目”評選獎勵辦法(試行)》等5個文件公開徵求意見


開封市“明星夜遊項目”評選獎勵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快全市旅遊新業態培育,拓展旅遊產業鏈條,提升開封夜遊經濟活力,促進文旅深度融合,根據國家政策及《中共開封市委 開封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汴發〔2019〕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明星夜遊項目,是指依託我市品牌景區、特色街區、知名夜市、演藝劇場(劇目)、民宿酒店等,提供夜間觀光遊憩、文化休閒、演藝體驗、特色餐飲、娛樂購物等夜間文旅消費服務,並具有良好市場口碑和示範帶動作用的文旅產業項目。申報類別包括並不限於景區夜遊、演藝、燈會、船遊、街區、酒吧、書吧、茶吧、夜市等。每屆評選命名的“明星夜遊項目”中每種類型原則上不超過2個。

第三條 “明星夜遊項目”的評選認定工作由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以下簡稱市文廣旅局)負責,各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協辦,原則上每兩年組織1次。

第四條 “明星夜遊項目”的評選認定遵循“注重內涵,特色突出;自願申報,全面評審;依據標準,科學認定;以評促建,評建結合;定期複核,提升水平;規範有序,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全市範圍內符合以下條件的夜遊項目均可參與評選: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申報主體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單個項目。

(二)制定有專業策劃方案、活動方案、中長期發展計劃等規劃。

(三)功能定位明確,特色突出,具有較強的創新性。

(四)具有較好的規模效益和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市場認可度,對開封文旅產業具有較大帶動作用;上年度遊客接待量或年營收增長率在10%以上(首次參與評選的項目單位不受本項增幅指標約束)。

(五)具有休憩設施、照明設施等較為完善的夜遊配套設施,管理維護措施有效,旅遊接待條件優良。

(六)近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七)當年未發生重大有責投訴。

第六條 “明星夜遊項目”評選按照申報、初審、評審、認定的程序進行。

(一)申報。申報單位向所在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有關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評選申報表、專業策劃方案、活動方案、中長期發展計劃、項目建設和發展情況、項目圖片及視頻介紹、項目申報單位對報送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等佐證材料。

(二)初審。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供的相關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審核意見,確定推薦名單,報市文廣旅局。

(三)評審。市文廣旅局聯合市財政局共同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對進入推薦名單的申報單位進行考察、評審,確定入選名單,報市文廣旅局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擬命名名單。

(四)認定。市文廣旅局將擬命名名單在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文廣旅局發文確定,頒發“明星夜遊項目”證書和標牌。獲評“明星夜遊項目”的單位應將標牌置於醒目位置,並在宣傳推廣中正確使用。未被認定或被取消“明星夜遊項目”命名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牌。

第七條 “明星夜遊項目”可享受如下扶持激勵政策:

(一)按照有關規定,對命名項目分別給予10萬元一次性資金獎勵。對積極申報、表現突出的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優秀組織獎。

(二)將命名項目納入全市文化旅遊產業項目重點宣傳推廣項目,在媒體宣傳、人才培訓、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傾斜和支持。

(三)享受專家團隊對包括髮展規劃、業態打造、產品提升等在內的輔導指導。

(四)適時組織“明星夜遊項目”負責人進行培訓考察。

第八條 市文廣旅局對“明星夜遊項目”實行日常監督、動態調整的長效管理機制。

第九條 市文廣旅局依照本規定,每年組織對“明星夜遊項目”進行一次檢查考核。考核結果分為通過考核、限期整改、撤銷命名3種。限期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十條 對“明星夜遊項目”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情況;

(二)項目發展計劃實施情況;

(三)項目管理、運營及文旅業態融合發展情況;

(四)項目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命名項目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限期整改:

(一)宣傳虛假文化產品和服務信息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因監管失職,造成較大及以上旅遊生產安全事故,或破壞生態環境、文化旅遊資源、文物安全等重大責任事件;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法律、行政處罰的;

(四)項目依託的核心旅遊資源品質出現大幅下降、產品及服務質量出現重大瑕疵的;

(五)發生重大有責投訴的。

整改期滿,整改仍不到位的,由市文廣旅局撤銷其“明星夜遊項目”稱號,收回證書和標牌,兩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文廣旅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開封市文廣旅局公告:關於對《開封市“明星夜遊項目”評選獎勵辦法(試行)》等5個文件公開徵求意見

開封市支持文化交流和旅遊推介獎勵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推動開封文旅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開封市委 開封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汴發〔2019〕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場化運作(僅限社會資本參與),能夠切實促進開封文旅產業發展,拉動開封經濟增長,提高城市知名度的文化交流和旅遊推介活動,主要包括:

(一)承接境外來汴兩日遊、三日遊及以上的旅遊活動;

(二)旅行社自主外聯接待的來汴包機、專列、大巴等旅遊活動;

(三)在汴舉行的國際國內會議、論壇等重要活動;

(四)文化旅遊企業(含民辦非企業)代表我市參加的國內外重要展會、推介會、藝術品交流會等;

(五)在本市國家級重大文化旅遊活動中,有創新、有規模、有影響力的子活動。

第三條 開封市文化交流和旅遊推介的評選獎勵工作由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以下簡稱市文廣旅局)負責,各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協辦,每年組織1次。

第四條 開封市文化交流和旅遊推介的評選獎勵實行公開徵集、據實申請、擇優評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獎勵申報單位包括旅行社、會獎公司、酒店住宿、旅遊商品企業等文旅企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含民辦非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良好的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

(三)活動主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產業政策;

(四)具有良好的市場反響和社會效果。

鼓勵旅行社承接政府機關的會議、會展、商務等活動。

第六條 支持旅行社承接境外來汴兩日遊、三日遊及以上的旅遊活動,獎勵條件、標準及申報材料如下:

(一)獎勵條件:年度內在境外市場大力推廣開封兩日遊、三日遊旅遊產品,為我市輸送的入境遊遊客數量在5000人以上,且每人在汴遊覽不少於6個收費景區並住宿2日及以上的本地或外地旅行社。已申請旅遊專列、大巴、包機等大型團隊獎勵的入境遊遊客人數不計入為我市輸送的入境遊遊客人數內,獎勵資金不可兼得;

(二)獎勵標準:按照年度輸送的入境遊遊客數量進行獎勵,年度輸送的入境遊遊客數量達到5000人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在5000人基礎上每增加500人,增加獎勵2萬元;

(三)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應填寫相關申請表並附一式三份入境遊遊客的姓名和護照號並蓋章確認、景區入園單並註明人數、景區出具的正式機打發票複印件並加蓋公章、酒店住宿的正式機打發票複印件加蓋公章並註明人數和住宿的具體時間,凡不具備身份信息上傳條件的住宿場所不予確認。

第七條 支持旅行社自主外聯組織接待來汴旅遊包機活動,獎勵條件、標準及申報材料如下:

(一)獎勵條件:本市旅行社自聯的入境旅遊包機團隊,單團人數在120人以上,從河南航空口岸入境,在開封遊覽不少於3個收費景區並住宿不少於1日。本項獎勵人數不計入為我市輸送的入境遊遊客人數內;

(二)獎勵標準:對旅行社年度內自主外聯組織接待的旅遊包機在10架次以內的,每架次獎勵3萬元,超過10架次的部分,每1架另獎勵2萬元;

(三)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應填寫相關申請表並附一式三份入境遊遊客的姓名和護照號並蓋章確認、景區入園單並註明人數、景區出具的正式機打發票複印件並加蓋公章、酒店住宿的正式機打發票複印件加蓋公章並註明人數和住宿的具體時間,凡不具備身份信息上傳條件的住宿場所不予確認。

第八條 支持文旅企業、社會組織在汴舉辦國際國內會議、論壇、文化產業博覽會、行業大賽等重要活動,獎勵條件、標準及申報材料如下:

(一)獎勵條件:提前20個工作日向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以下簡稱市文廣旅局)報備,本市以外嘉賓不少於50人,市場化運作,我市財政未給予補貼的國際國內會議、論壇、行業大賽等;

(二)獎勵標準:根據活動的規模、重要性、實際效果以及對開封文旅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對申報單位投入的宣傳營銷、運營管理、嘉賓服務、設施搭建等費用,按比例不超過20%、總額不超過30萬元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三)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組織方相關授權材料、往屆會議活動相關材料、市文廣旅局備案文件、會議手冊(含日程安排)、活動報告書、嘉賓名單、活動現場照片、新聞報道、宣傳營銷、運營管理、嘉賓服務、設施搭建等費用的財務會計資料等材料。

第九條 支持文旅企業、社會組織代表我市外出參加國內外重要展會、推介會等,獎勵條件、標準及申報材料如下:

(一)獎勵條件:經市文廣旅局批准,註冊地在開封的文旅企業(含民辦非企業)代表我市參加國內外重要展會、推介會;

(二)獎勵標準:標準展位按展位費、參展產品運輸費總額的50%予以補貼,單個企業年度標準展位補貼合計不超過5萬元。特裝展位及非常規展位按展位費、設計費、參展產品的運輸費總額的50%予以補貼,單個企業年度特裝展位補貼合計不超過20萬元。參加會展獲獎的,可在原補貼基礎上,適當上浮補貼標準,提高上限不超過總補貼費用的10%。參展並實際產生相關費用,未能提供有效財務憑證的,經市文廣旅局組織並經相關部門認定,可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市文廣旅局組織參展名單、會展通知、參展指南(含日程安排)、展位租賃費用、設計費用、參展產品的運輸費用等財務憑證、獲獎證書、參展活動新聞報道、會展現場照片等材料。

第十條 支持文旅企業、社會組織參與我市重大文化旅遊活動,獎勵條件、標準及申報材料如下:

(一)獎勵條件:在菊花文化節、清明文化節、開封大宋年文化節等重大活動中有創新、有規模、有影響力的子活動;

(二)獎勵標準:根據活動的資金投入、活動規模、重要性、實際效果及對開封文旅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對舉辦單位實際產生費用的20%、總額不超過10萬的一次性資金補助;

(三)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活動方案、活動報告書、現場照片、新聞報道、相關費用財務憑證等材料。

第十一條 開封市文化交流和旅遊推介活動的獎勵評選按照申報、初審、評審、獎勵的程序進行。

(一)申報。申報單位向所在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有關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獎勵資金申報書(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是否取得其他政府獎勵資金支持情況說明;申報單位對報送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二)初審。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供的相關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審核意見,對資料完整、屬實的報市文廣旅局。

(三)評審。市文廣旅局聯合市財政局共同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對進入推薦名單的申報單位進行考察、評審,確定入選名單,報市文廣旅局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擬命名名單。

(四)獎勵。市文廣旅局將擬命名名單在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文廣旅局提出申請,市財政局核發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形的,由市文廣旅局取消獎勵,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撥付獎勵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市財政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套取財政資金;

(二)虛假承諾;

(三)存在重大法律糾紛;

(四)違反旅遊、財經法律法規,擾亂正常旅遊市場秩序;

(五)被舉報並被查實的。

第十三條 對本辦法施行當年未提前向市文廣旅局報備的文化交流和旅遊推介活動,可適當放寬材料要求,無需提供市文廣旅局備案文件。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文廣旅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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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文廣旅局公告:關於對《開封市“明星夜遊項目”評選獎勵辦法(試行)》等5個文件公開徵求意見

開封市文化旅遊新業態示範基地評選獎勵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快全市旅遊新業態培育,進一步豐富文旅產品體系,拓展旅遊產業鏈條,促進文旅深度融合,根據《中共開封市委 開封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汴發〔2019〕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開封市文化旅遊新業態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是指在開封市境內,依託我市各類旅遊資源建設的能夠為研學旅遊、文博旅遊、鄉村旅遊、紅色旅遊、康養旅遊、工業遺產旅遊、智慧旅遊等新型文旅活動開展提供服務接待和配套服務的場所或企事業單位。每屆評選命名的示範基地每種類型原則上不超過2個。

第三條 示範基地評選認定工作由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以下簡稱市文廣旅局)負責,各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協辦,原則上每2年組織評選1次。

第四條 評選工作遵循“注重內涵,特色突出;自願申報,全面評審;定期複核,提升水平;規範有序,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申報單位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為法人機構,聯合申報者法人單位數量不得超過2個且應確定牽頭單位。同一個申報項目(景區)具有多種符合條件的新業態旅遊活動開展方式的,應當以一種為主進行申報。

(二)有一定規模或獨特的旅遊活動開展形式,在發展文化旅遊產業方面成績顯著、在本行業具有典型示範和引領意義。

(三)有具體的展示項目、體驗內容和服務場所,有相應資質的從業人員。

(四)企業發展符合相關產業政策的要求,符合國土、規劃、文化旅遊等相關建設要求。

(五)上年度接待遊客數量在5000人次以上。

(六)近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七)當年未發生區域性重大有責投訴事件。

申報智慧旅遊新業態示範基地的,應具備在線預訂、在線推送、智能服務、智能監控等面向公眾的線上服務能力,實現基礎數據、監控數據、活動數據、客流數據等與上級智慧旅遊平臺的實時對接。

第六條 示範基地由市文廣旅局認定和管理;各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示範基地申報材料的初審和上報工作,負責本轄區示範基地的日常業務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七條 示範基地評選按照申報、初審、評審、認定的程序進行。

(一)申報。申報單位向所在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有關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評選申報表、企業發展概況、中長期發展計劃、圖片及視頻介紹、重要獎項榮譽、對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等佐證材料。

(二)初審。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供的相關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審核意見,確定推薦名單,報市文廣旅局。

(三)評審。市文廣旅局聯合市財政局共同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對進入推薦名單的申報單位進行考察、評審,確定入選名單,報市文廣旅局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擬命名名單。

(四)認定。市文廣旅局將擬命名名單在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文廣旅局發文確定,頒發“開封市文化旅遊新業態示範基地”證書和標牌。獲評“開封市文化旅遊新業態示範基地”的單位應將標牌置於醒目位置,並在宣傳推廣中正確使用。未被認定或被取消“開封市文化旅遊新業態示範基地”命名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牌。

第八條 “開封市文化旅遊新業態示範基地”可享受如下扶持激勵政策:

(一)按照有關規定,對命名項目分別給予10萬元一次性資金獎勵。對積極申報、表現突出的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優秀組織獎。

(二)將命名項目納入全市文化旅遊產業項目重點宣傳推廣項目,在媒體宣傳、人才培訓、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傾斜和支持,優先推薦參加國內外文旅交流活動。

(三)享受專家團隊對包括髮展規劃、業態打造、產品提升等在內的輔導指導。

(四)適時組織示範基地負責人進行培訓考察。

第九條 為鼓勵和支持各單位積極申報省級和國家級文化旅遊新業態示範基地,對獲評省級文化旅遊新業態示範基地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獲評國家級文化旅遊新業態示範基地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十條 示範基地資格有效期3年。市文廣旅局依照本規定,每年組織對“示範基地”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3年期滿後,示範基地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市文廣旅局申請複核。通過複核的,可繼續使用證書和牌匾;經複核達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示範基地資格,收回證書和牌匾。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開封市文化旅遊新業態示範基地”資格,收回證書、牌匾,兩年內不得再申報。

(一)宣傳虛假文化旅遊產品信息,損害消費者利益,發生重大旅遊服務質量投訴事件;

(二)因監管失職,造成較大及以上旅遊生產安全事故,或破壞生態環境、文化旅遊資源、文物安全等重大責任事件;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法律、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聘用無資質人員從事有相關資質要求的服務;

(五)從事未經審批的不正當經營項目或項目品質明顯下降被摘牌或降級的;

(六)其它經認定應當撤銷稱號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文廣旅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開封市文廣旅局公告:關於對《開封市“明星夜遊項目”評選獎勵辦法(試行)》等5個文件公開徵求意見

開封市旅遊文創精品評選獎勵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充分挖掘開封特色文化資源,推動開封文創產品設計、研發、銷售,加快培育壯大我市文創產業,提高旅遊綜合效益,根據《中共開封市委 開封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汴發〔2019〕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文創精品,是指集合有原創設計、品牌故事、地域特色、創新工藝或新技術的旅遊文化創意產品。產品類別包括並不限於文博類、非遺類、工藝美術類、特色小吃類、數字多媒體產品類等。

第三條 開封旅遊文創精品評選認定工作由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以下簡稱市文廣旅局)負責,各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高校協辦。

第四條 旅遊文創精品評選認定遵循“注重內涵,特色突出;自願申報,全面評審;依據標準,科學認定;以評促建,評建結合;定期複核,提升水平;規範有序,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開封旅遊文創精品的參評主體為開封市範圍內從事文化、旅遊、科技、餐飲產品開發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參評旅遊文創產品應具有顯著的地域特色,富有開封旅遊、歷史和人文等元素,具有市場性、實用性、創新性、時尚性。原則上是已取得一定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實物產品(包括數字化產品)。

第七條 開封旅遊文創精品評選按照申報、初審、評審、認定的程序進行。

(一)申報。申報單位向所在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高校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有關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評選申報表、產品簡介、銷售情況、圖片及視頻介紹、所獲榮譽、項目申報者對報送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相關專利權屬證明等相關佐證材料。

(二)初審。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高校對申報單位提供的相關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審核意見,確定推薦名單,報市文廣旅局。

(三)評審。市文廣旅局聯合市財政局共同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對進入推薦名單的申報單位進行考察、評審,確定入選名單,報市文廣旅局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擬命名名單。

(四)認定。市文廣旅局將擬命名名單在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文廣旅局發文確定並公佈。

第八條 入選開封旅遊文創精品的產品和企業,可享受如下扶持激勵政策:

(一)對被命名的旅遊文創精品分別給予3萬元一次性資金獎勵,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盃。

(二)將命名的旅遊文創精品納入全市文旅宣傳計劃,優先參加媒體宣傳推介,優先推薦參加國內外文旅交流活動。

(三)支持旅遊文創精品拓展景區、電商平臺線上線下銷售渠道。

(四)協助入選產品和參評產品做好版權登記、知識產權保護;組織相關專家對研發企業和個人進行專業培訓指導。

第九條 開封旅遊文創精品評選實行常態監督、動態調整的長效管理機制。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開封旅遊文創精品命名認定:

(一)申報材料及有關數據有造假行為;

(二)經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產品侵犯其它作品的知識產權、宣傳虛假文化產品和服務信息,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對認定產品進行重大修改,並擅自利用原旅遊文創精品稱號擴大宣傳的;

(四)其它經認定應當撤銷稱號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文廣旅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開封市文廣旅局公告:關於對《開封市“明星夜遊項目”評選獎勵辦法(試行)》等5個文件公開徵求意見

開封市舞臺藝術精品獎勵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中共開封市委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實施方案》《中共開封市委 開封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舞臺藝術精品”是指獲得市級(含市級)以上政府類舞臺藝術賽事獎項的作品、獲得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的舞臺藝術作品。

第三條 由我市宣傳、文廣旅(文旅)、文聯部門組織推薦參加舞臺藝術賽事活動,獲獎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舞臺藝術獎勵項目包括:

(一)市級以上黨委、政府公佈的舞臺藝術獎項;

(二)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舞臺藝術類獎項;

  (三)國家文華獎、梅花獎、金菊獎、荷花獎、牡丹獎、金鐘獎;

  (四)文旅部、省文旅廳主辦的舞臺藝術類展演、比賽獎項;

(五)經中宣部、省委宣傳部批准的有省級以上文聯主辦的舞臺藝術類賽事獎項;

(六)獲得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的舞臺藝術作品。

第五條 提名獎、入圍獎、展演獎、參與獎、榮譽獎、組織獎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開封市市級戲劇大賽等舞臺藝術類重要獎項,參照本辦法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條 同一作品獲獎,已獲過本辦法獎勵的,原則上不重複獎勵。開封市舞臺藝術賽事活動獲得獎勵後,參加省級以上舞臺藝術賽事活動獲獎,可以重複獎勵,用於加工提高作品。同一作品年度內獲多個獎項,按規定的最高額度進行獎勵,不重複累計獎勵。

第八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向所轄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報表,提交符合規定的已獲獎證書和獲獎正式文件原件。市直國有文藝院團可以直接向開封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以下簡稱市文廣旅局)按規定提出申請。

第九條 縣(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把關,提出意見,報市文廣旅局。

第十條 市文廣旅局組成舞臺藝術精品獎勵評審委員會,對獎勵對象進行評審,確定入選名單,報市文廣旅局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 市文廣旅局將擬定名單在官方網站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文廣旅局正式發文公佈。

第十二條 發現獲獎作品、個人以及工作人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舞弊行為,應撤銷獎勵,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獲得的獎金依法納稅。

第十四條 單位獲得獎金的使用,用於藝術創作和生產,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文廣旅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開封市舞臺藝術精品獲獎獎勵標準

開封市文廣旅局公告:關於對《開封市“明星夜遊項目”評選獎勵辦法(試行)》等5個文件公開徵求意見


開封市文廣旅局公告:關於對《開封市“明星夜遊項目”評選獎勵辦法(試行)》等5個文件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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