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早期离开省属国有企业人员一次性申请交纳养老保险问题,在湛江怎么办理手续啊?

朱秀媚


关于印发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审核准则的通知粤劳社办〔2008〕175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审核准则》(下称《审核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社保基金管理局)联系。

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审核准则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规定,特制定本审核准则。

具体如下:

一、企业范围

1994年1月以后参加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管理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简称“省属统筹”)的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简称“省属企业”)。

(一)包含参加省属统筹的中央、部队企业;

(二)包括参加省属统筹后关闭、破产、退出的企业;

(三)包括参加省属统筹的事业单位(含原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改制后参加省属统筹的事业单位);

(四)不包括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不包括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中央、部队企业;

(六)不包括 1993年底前已经关闭、破产的省属、中央、部队企业。

二、人员范围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1、第一条第(一)、(二)、(三)点所列企业的原固定工、干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该企业,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

2、以下按有关文件规定在1994年1月后参加省属统筹、其职工参保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企业,其原固定工、干部在企业按有关规定参加省属统筹前期间离开该企业,其离开该企业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

(1)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广州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关于驻粤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1997〕36号),从1996年1月起参加养老保险的军队企业。

(2)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省煤炭企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粤社保函〔1997〕129号),从1996年1月起纳入省属统筹的煤炭企业。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在2000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勘察设计转制单位。

(4)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州军区联勤部司令部《关于驻粤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23号),在2000年5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驻粤部队事业单位。

(5)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1〕135号)、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科研转制单位。

(6)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2号),从2004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文化转制单位。

3、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工、干部,在中央行业统筹期间离开企业,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申请一次性缴费人员范围:

1、企业参加省属统筹后离开企业的人员;

2、应参保未参保企业,在企业应参保未参保期间离开企业的人员。

三、审核机构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授权指定机构负责初审,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认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最后所在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复核。

四、审核依据

(一)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登记、初审时,应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二)审核时主要依据申请人原始档案及如下参保有关资料。

1、有关个人基本信息;

2、参加工作时间、经历和转正材料;

3、证明其固定工(干部)身份的材料;

4、离开原省属企业时有关材料;

5、已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证明资料。

五、遗失档案的处理

对申请办理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但无法查找到个人档案的人员,其原在省属企业的工作年限可按以下办法提供材料,予以审核:

(一)对申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下称“申报人”)原在省属企业的工作年限,须依据其原工作单位或相关单位,以及其本人保存的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相关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原固定工(干部)身份、进入单位时间及离开单位时间的,便可据此认定其原在省属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具体办理程序。

1、申报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个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在省属企业工作经历和身份的原始凭证(如工作证、工会证等)、档案转移回执等,按现行办理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业务办理流程,到其户籍所在地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填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情况表》(以下简称《遗失档案情况表》)。

2、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申报人填写的《遗失档案情况表》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向申报人原工作单位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发出《关于协助查找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有关原始书证的联系函》。

联系函交由申报人或挂号邮寄方式送其原单位,提请原单位提供能证实申报人属于固定工(干部)身份、进入原单位工作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早时间)和离开原单位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后时间)的原始书证资料(以下简称“原始书证”)。

3、原单位应本着对申报人负责的态度,认真查找与申报人工作经历和身份有关的原始书证。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协助查找。

对查找到的能证实申报人属于固定工(干部)身份、进入原单位工作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早时间)和离开原单位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后时间)的原始书证,原单位复印后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原单位不存在的加盖原单位主管部门的公章)。

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发出的《关于协助查找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有关原始书证的联系函》30天内,连同填写好的《关于早期离开省属企业申报人工作经历的证明》一起密封后交申报人。

对无法查找到原始书证的,原单位也应填写《关于早期离开省属企业申报人工作经历的证明》,密封后,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函30天内交申报人。

申报人须及时将原单位提供的资料交回有关劳动保障部门,不得擅自拆封。

4、原单位提供原始书证复印件,或申报人通过其它途径查找到原始书证的,申报人可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5、有关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以上资料,对申报人的原工作年限进行审核。

附件:

1、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情况表

2、关于协助查找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有关原始书证的联系函

3、关于早期离开省属企业申报人工作经历的证明

附件1

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情况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 养老保险号

户口所在地

现 住 址 市 路(街) 号

联系电话

工作简历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工作起止时间

用工性质

工作年限

1、申报人目前保存的原始书证有: 2、申报人□持有单位: 接收档案的回执。

□没有档案回执。

申报人(签名): 二 ○○ 年 月 日

户籍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情况

□经了解,申报人不属早期离开省属企业遗失档案人员,不需发函原单位。

□申报人属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 月 日已发出联系函。

经办人:

二○○ 年 月 日

(审核完申报人原工作年限后,本表作为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附件2 (正面)

关于协助查找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

有关原始书证的联系函

(单位):

据 申报,其原曾为你单位职工,因在按《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申请审核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过程中,无法查找到本人档案,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核准其一次性缴费年限。

为妥善做好该申报人原工作年限的审核工作,请你单位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查找能证实申报人属于你单位原固定工、进入你单位时间(或在你单位工作的最早时间)及离开你单位时间(或其在你单位工作的最后时间)的相关原始书证。查找到原始书证后,请复印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在收到本联系函30天内,连同填写好的《关于早期离开省属企业申报人工作经历的证明》一起密封后交申报人。

2、对确无法查找到原始书证的,也请按要求填写好《关于早期离开省属企业申报人工作经历的证明》,并在收到本联系函30天内密封后交申报人。

申报人联系电话: 。

(盖章)

二○○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

存根:已发函(单位) ( 月 日)。

附件2 (背面)

与申报人身份和工作经历相关的

原始书证类别参考目录

能证实申报人属于固定工身份,进入原单位工作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早时间)及离开原单位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迟时间)的相关原始书证种类可包括以下类别:

职工花名册、职工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人事台帐、招工表、商调表、除名表、职工进出企业情况记录册、职工参加退休费统筹名册、工资台帐、会计工资凭证、学徒转正定级表、职工调资(升级表)、职工调资总名册、工会会员花名册、工会费缴费单、职工劳保用品领用卡、体检表、工作证件、企业文书档案、企业党员档案以及其他资料(有人名、年份的资料)。

附件3

关于早期离开省属企业申报人工作经历的证明

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现查找到的原始书证资料:

□申报人 是我单位原固定职工。

□申报人在我单位最早的工作时间为 年 月。

□申报人最后在我单位的工作时间为 年 月。

□无法查找到申报人在我单位工作的任何原始书证。

附件:已查找到的相关原始书证如下:

□可证实申报人属固定工身份的原始书证资料有:

□可证实申报人进入我单位时间(或反映申报人在我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的原始书证资料有:

□可证实申报人离开我单位时间(或反映申报人在我单位的最后工作时间)的原始书证资料有: □其他可证实该申报人在我单位工作经历的原始书证名称:

(盖章)

二○○ 年 月 日

(单位经办人: ,电话: )

(备注:凡有□符号的属可选择项,请如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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