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中送炭 贵池“减、增、稳、促”13条支持中小微企业

雪中送炭 贵池“减、增、稳、促”13条支持中小微企业

2月15日,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加强金融纾困、加大稳岗支持、降低运营成本、强化服务保障等四个方面出台13条措施,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忧,共渡难关。

雪中送炭 贵池“减、增、稳、促”13条支持中小微企业

据区发改委负责人介绍,《若干措施》13条具体政策措施可以用“减、增、稳、促”四个字概括。

“减”:综合施策减轻企业成本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贴息政策,取消区民生担保公司反担保要求等。

减轻社会保险负担方面,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逾期办理社保业务的企业,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等。

降低用能成本方面,落实省、市规定,疫情期间执行支持性的用电、用水、用气等政策。

减免企业租金方面,对承租区内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摊位费、市场交易管理费等。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等。

“增”:多渠道加大对企业的资金支持

加大信贷支持方面,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认真落实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融资需求。

增强融资担保增信方面,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效应。

提高融资服务效率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保险机构开辟授信审批和理赔绿色通道,予以限时加急办结。

加大财政扶持方面,提前启动2019年度区本级涉企专项资金兑付工作,在制定2020年涉企专项资金计划时,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等。

“稳”:加大企业稳岗就业支持力度

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方面,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等。

补助就业创业方面,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促”:全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运营

实行税收优惠方面,分类实施,在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免征增值税、减免“两税”等方面出台了优惠政策。

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方面,积极协助企业履约,降低疫情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慎用失信惩戒和行政处罚等措施。

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方面,建立完善企业复工复产联系帮扶和信息报送机制,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综合来看,我区出台的《若干措施》,围绕了“减、增、稳、促”四个关键字,聚焦的都是当前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困难。我区多个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次政策研究除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有关措施外,还针对我区实际情况研究大力度、见效快的政策措施,提出了13条最有针对性、最能让企业得实惠的政策措施,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同时,对进一步帮助各企业应对疫情后续影响、解决经营困难上,他们都不会缺位的,将进一步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各类服务,为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支撑。

附件: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加强金融纾困

01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产品生产供应等行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积极协调相关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认真落实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争取区内更多符合条件企业进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录。用足用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以及国开行安徽分行、徽商银行、省农信社、九华农商行等专项贷款政策,积极争取融资额度,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委)

02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全区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继续协调推动各类商业银行对我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贴息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取消区民生担保公司反担保要求,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生担保公司)

03

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效应,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区民生担保公司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落实省财政按照每年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的政策,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

04

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为企业提供线上服务。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信贷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授信审批绿色通道,予以限时加急办结。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费率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保险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的涉企出险理赔,支持保险机构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鼓励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协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加大稳岗支持

05

实施就业创业补助。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有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06

落实援企稳岗政策。

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全区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细则执行)。(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07

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不得影响参保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产品生产供应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降低运营成本

08

降低用能成本。

落实省、市规定,疫情期间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2月9日起执行)。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由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集申请企业的相关支撑性材料,经区发改和住建部门认定备案后,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供电公司)

09

减免企业租金。

对承租区内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摊位费、市场交易管理费,并由税务部门核准减免租赁双方有关房产租赁的税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视情给予一定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桥集团、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0

实行税收优惠。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和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两税”困难减免。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强化服务保障

11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提前启动2019年度区本级涉企专项资金兑付工作,尽快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和评审,确保涉企专项资金在4月底前兑现到位。区直相关单位在制定2020年涉企专项资金计划时,应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复产复工和增产扩能,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兑现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科技局)

12

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对已与区内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市贸促会,帮助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的轻微违约和行政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慎用失信惩戒和行政处罚等措施。(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桥集团、区经信局、区发改委、区法院、区直有关单位)

13

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建立完善企业复工复产联系帮扶和信息报送机制,全力支持和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企业申请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经营许可及资质,有关部门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我区遵照执行。区直各责任单位要依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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