縝密的證據鏈讓他徹底認罪悔過


  張某受賄案宣判後,他對我們袒露了心聲:“法律認可我的自首行為,這表明法律是公正的,我以無限悔恨的心情懺悔自己的罪行。”

  張某曾擔任海南省國際旅遊島先行試驗區建設指揮工程招投標組組長,後又任海南國際旅遊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項目運營部負責人。在任職的兩年半時間裡,張某利用手中權力,為李某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賄賂款共計人民幣73.5萬元。此案由我們海南省陵水縣檢察院辦結,移送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並向法院提起公訴。

  調查顯示,張某13次單獨或夥同他人受賄73.5萬元。其中,張某個人得到57.2萬元,均用於個人開支。在辦案人員釋法論理之下,張某說服家人,全部退繳了57.2萬元贓款,並將2.4萬元違紀款一併交付。

  儘管此案案情並不複雜,但我們始終不敢掉以輕心。張某單獨受賄也好,夥同他人受賄也罷,對他交代的每一筆受賄事實,必須與行賄人逐一對證。於是,我們加班加點,逐一找到行賄人取證,核實固定證據,最終形成了完整、縝密的證據鏈和庭審處置預案,以應對被告人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辯解。

  記得提審張某時,我們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面對我們的訊問,張某定了定神,理了理思緒說:“我的心情很複雜,不知道以後的路會怎樣,不管怎麼說,我想好了,要全部交代問題,無論是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還是沒有掌握的,我都毫無保留地交代,徹底認罪悔過。”這樣一番感慨後,張某交代了他的全部罪行。

  最終,法院認定,張某是在國有公司中履行管理職能的公務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監管工程招投標、施工現場管理、工程款審核撥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從中受賄,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被告人張某犯罪後能夠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且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減輕處罰。法院以張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

  在辦理該案後,我們對此案發生的原因進行了分析。縱觀全案可以看出,對先行試驗區工程“一把手”權力的監督制約缺失,是張某走向犯罪的主要原因。為此,我們建議,要針對那些容易產生腐敗的領域和環節,積極推進體制、機制、制度改革和創新,圍繞人權、財權、物權運行的關鍵環節,建立起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防止權力的變質和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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