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疫情直接捐贈 可全額進行稅前扣除

本報記者 杜麗娟 北京報道

隨著2月份納稅申報期的延長,個人在疫情期間進行的直接捐贈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細則也有新調整。

《中國經營報》記者統計發現,個人捐贈人直接向醫院或公益組織捐贈的物資、現金等公益捐贈,可以在個人所得稅進行稅前全額扣除。此前,這一標準是以當期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為捐贈支出的稅前抵扣限額。

記者瞭解到,此前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簡稱“99號公告”)中明確指出,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但隨著疫情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又對企業和個人捐贈稅前扣除額度進行調整,根據最新發布的《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簡稱“9號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2月13日,一位國際稅收研究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個人捐贈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不受個人所得稅法對於捐贈支出的扣除限額的限制,體現了全民防疫抗疫中財稅政策的支持力度,有利於發揮個人捐贈人在此次疫情中的公益慈善愛心。

“個人捐贈人的稅前全額扣除,符合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捐贈全額稅前扣除的範圍,這種調整體現了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一年後,不斷進行完善的立法精神。”該人士分析。

此外,除了稅前扣除額度的調整,個人捐贈人進行稅前扣除的條件也較之前有了較大變化。

據瞭解,按照99號公告要求,企業和個人捐贈人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條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境內依法設立或登記的、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進行捐贈。

然而,針對此次新冠疫情,根據最新發布的9號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也就是說,個人直接向醫院進行捐贈若符合上述條件是允許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的。

普華永道中國稅務及商務諮詢部門負責人吳家裕建議,目前對於捐贈人來說,無論企業還是個人,要享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必須取得捐贈票據。相關票據包括兩種:一種是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受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另一種是加蓋受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

此外,對於捐贈物資的,公益性社會組織還需要依據捐贈方提供的捐贈物資公允價值的證明,確認受贈資產價值並開具捐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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