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威并施,南齐如何用“免官制度”促使官僚系统良好运作

导读:

中国古代的法律惩戒的辐射范围是除皇帝之外的所有人员,其中自然包括官僚系统的官吏。俗话虽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实质上并没有直接的案列证明天子受制于法,但是大臣不同,大臣获罪小则被罢免,大则杀头甚至诛九族。

从小罪角度来研讨南齐时期的官吏刑事处罚,用的最多的便是“免官制度”,《九朝律考》中就有明文记载:“免官比三岁刑”,南齐王朝所沿用的是晋朝律法,只是在免官原因上、执行过程到最终审核机制上都做了变通处理,使其更加完善和发展。在此基础上的南齐免官制度对于严明的封建法纪起到了督促、使官员们能够遵纪守法、勤政爱民、进一步维护和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

恩威并施,南齐如何用“免官制度”促使官僚系统良好运作

南齐免官制度施行状况:从原因到程序

魏晋南北朝阶段是政权林立,相互攻伐的时代,在各个政权中心里面,有的封建政治家迫于励精图治的需要,希望通过整顿吏治来彰显政绩。比如南齐虽然是一个仅存活23年的短命王朝,但在官制建设上面有很大的成就。尤其是在免官制度上较晋朝法律有较大的发展和完善,据史料记载可知,南齐免官记录中前后有30人被罢免官职,值得注意的是南齐一代也是门阀政治为核心的统治阶层,所以30人里面高达25人是出生士族家庭。可见其免官制度的震慑力也凌驾在士族力量之上。

(一)免官原因的延伸

晋律对免官有明文规定:“免官之罪,不得减也”;“有罪应免官,而有文武加官者,皆免所居职官”;由此可见,魏晋一代就已经把免官作为一种处罚犯罪官吏的法律手段,从魏晋免官的法令情况看有六条:上表不以实;漏曳之条;诬罔之条;评价贵之条;交关之条;居丧嫁请客;南齐对其进行了沿用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

(1)失职而免官。南齐王朝对官吏人员的办公能力、态度、实际工作过程的要求十分严格,要求所有官员必须忠于职守,为封建王朝效力,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置,即便是士族也不能例外。

(2)触犯法禁而免官。这类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违反封建政权法律的;二是违反封建禁忌的。封建法律和封建礼教禁忌都是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所以封建王朝对此要求非常严格,王诩和阴玄智就是因官品底蓄女妓而免官。而蓄女妓在位居黄门郎以上的高官则是允许的。这就赤裸裸的暴露了封建法禁维护封建登基制度的本质。而免官这种刑罚就充当了维护封建礼教的工具。

(3)连坐免官。这里面主要有上司没有及时依法举劾下属犯罪而免官;平级官员之间也因没有及时告发有罪官员犯罪事实而免官。此项法令主要是加强官员之间的互相监督,上下级之间,平级之间都要互相监督,否则就会遭到连坐的处罚。

(4)政治斗争免官。

这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得罪权贵而被免官,南齐一代虽仅存23年,但是经历了7任皇帝,其间还发生了一起宫廷政变。说明统治阶级内部的政治斗争非常激烈,一旦得罪权贵或者是依附在某党失势后就会遭到对手罢免的结局。

(5)军事失利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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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齐免官程序与变通

从南齐的免官程序看,大致可分为两类:(1)官吏犯罪直接有中央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令直接免其所居官。当免官公文下达时免官刑罚就开始生效。这类情况主要适用于罪官所犯罪为相关法律明文记的,也比较通用于职位和官品较底的犯罪官吏。(2)官吏犯罪被御史中丞,左丞或者有司所纠,这样对犯罪官吏的处罚就得有皇帝来裁决最后以诏令的形式颁布结果。免官就应以诏令颁布之时起执行,这类程序一般说来主要适用用于中央官吏。

但是既然免官作为一种制度,也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施行过程中也会因人而异,具有一定的弹性,会通过变通手段达到不一样的效果。

比如说犯同样的罪而因为官吏的职位及其执掌不同而处罚不同;或者本身应当免官的官吏,但是却处以相对较轻的白衣领职,这是对高级官吏或者功臣的一种弹性处置,也是统治者收买人心巩固统治的一种方式。再者说被罢免的官员并非就终身剥夺政治权利,他们仍然有机会复官,这样对于人才来说有重新改过的机会,使其更加廉洁和卖力。

从罢免官吏的多样性和程序的变通性看,基本上从各个角度保证了官僚系统的廉洁运作,南齐律法没有拘泥于晋律,而是在其实践过程中因时制宜发展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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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官制度对南齐统治的影响

南齐一朝在保持政权的时期内,通过免官制度的韧性和弹性,达到了了严明封建法纪,保证国家政权的正常运作。在职官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勤恳恳为封建王朝效力。敢于玩忽职守就会被立即处以免官。除此之外,那些没有依法纠举犯罪官吏的御史,包庇下属的上司等等都可以说是没有尽于朝廷交给自己的本职工作。

如王敬则免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王法明之妾是在王敬则的许可下,有山阴县令刘岱具体执行死刑的。事发后,刘岱被处以弃市的极刑,而王敬则却竟被朝廷召回仅仅是责备了几句。这当然说不过去。高帝最后免其官,但仍然以公领郡。王敬则在萧道成夺取皇位的过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高帝引以为心腹,视为朝廷股肱之臣。因而有这样轻的处罚。如果说对王敬则的处罚是轻的了。那么还更比王敬责更轻的了,那就是更本连免官处分也没有。

再举例说陈显达的案例。太尉陈显达在东昏侯永元元年率兵与北魏作战,大败而归,死伤士兵数万。御史中丞范岫所奏请免显达官。但朝廷却没有怪罪。

反而优诏答曰:“昔卫,霍出塞,往往无功,冯,邓入关,有时亏丧。……虽执宪有常,非所得议。”

这段诏令说的在明白不过了。虽然按法律规定应当免官但是非所得议就已经明确表达了朝廷的意思。对陈显达要不予追究。如果我们仔细阅读了陈显达传也就不会觉得这样的处理奇怪了。陈显达是高武时期的元勋宿将。他历仕六朝,为南齐王朝的建立和巩固立下了赫赫战功。虽然出身寒门但他官居太尉为当朝一品高官,功高盖世,被视为朝廷股肱之臣。因而在犯免官之罪而没有免官之刑。

恩威并施,南齐如何用“免官制度”促使官僚系统良好运作

所以这种免官的变通性和灵活性作用也非常明显,如复官的概率对于优待功臣,收买人心,稳固封建王朝的统治。有的官员犯了重罪,但是他是功臣,封建朝廷不得不予以慎重考虑,但有不能不给以惩罚否则难以平息朝野舆论。

他们在受到免官处分以后肯定有所警醒,我们可以从重新起用的比例上看出,因而朝廷又授予他们官职,继续为封建王朝效力。

借“免官制度”鉴今

“免官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一种常用的对犯罪官吏的刑罚制度。在南齐一朝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与完善。南齐王朝的封建政治家们灵活运用这一制度,在严明封建法纪,督促官吏遵纪守法,勤于政事,维护封建王朝统治稳固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即使在今天仍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即便是不在政体中,单从各种机构公司组织中有一套完善的“免官制度”,那么在提高机构组织部门的行政效率,反贪等方面将会起到一种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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