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後,也可以恢復執行。

在民事案件執行中,雙方當事人當然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這是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但是,如果申請執行人是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不申請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的,人民法院則不能主動依職權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當然,如果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並已履行完畢了,人民法院將作執行結案處理,就談不上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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