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民營企業是否可以將勞務這塊全改為臨時工而不用為其繳納社保?

doctorlin516


我們國家的性質是無產階級是社會主義,工人是國家的主人,一切損害工人權利的事,都和憲法相違背。所以不管任何企業和部門應守法,應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紫水晶28883981


隨著社保入稅的全面展開,民營企業想要回避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日益困難。不光如此,民營企業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樣,無論員工工資多高,都默認給他們繳納最低檔位的社保。毋庸置疑,社保費用將會是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沉重負擔。


那麼,民營企業有沒有合法手段規避社保繳納義務呢?其實是有的,我們當地有幾家企業獲得高人指點,成功找到了規避手段。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可以聘用非全日制用工。所謂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好處之一便是不用為其繳納社保。

於是便出現了這樣一幕神奇場景:甲乙兩個酒店分別與AB兩名勞動者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係,他們是這樣安排具體工作的。早上A在甲酒店擔任前臺,而B在乙酒店擔任前臺;下午則剛好相反,A在乙酒店擔任前臺,而B在甲酒店擔任前臺。

如此一來,無論是甲酒店還是乙酒店,每天都只對AB用工不超過四小時,而酒店的前臺工作卻沒被耽擱,實在是老奸巨猾啊!

此外,對於企業來說,非全日制用工還有其他好處。比如,勞動關係可以隨時解除,而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非全日制用工也有缺點,因為沒有繳納社保,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可就得企業全額承擔了。


冰焰


一是從宏觀法律上講,不允許全員不繳社保。二是全員改為臨時工,成本更高,不繳社保就合算嗎?三是不繳社保,對得起員工嗎?員工也不應該這麼短視啊。

首先,企業有不繳社保的用人形式。比如,一些物業公司,專門僱傭退休老人當門衛,不用繳社保吧。比如,一些私人企業,僱傭兼職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在單位有社保,不用繳兩份社保吧。比如,農民工在工地打工,工資日結,也不用繳社保。

其次,許多員工沒有繳社保的需求。比如,一些流動打工的工薪族,本身就不想繳社保,與企業善良,不要社保,能不能多給點工資。實事求是地講,這些人流動性這麼大,轉社保也很麻煩。再說了,這些人都很缺錢,拿到手才是錢,未來的保障看不了這麼長遠。所以,企業與員工,在某些領域,都有不想繳社保的需求。這是實事求是的態度。雖然國家規定,必須繳社保,但總有很多人自己不想繳社保。

再次,臨時工,往往採取日結。比如,你請一個小時工,每小時200元,單位價格比合同工肯定高。你把所有員工轉為臨時工,員工沒有社保,沒有保障,可能就會多要工資。否則,員工會幹嗎?那麼,單位時間工資高於繳社保的成本,企業有必要這麼做嗎?

最後,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法律。不管企業不想繳,還是員工自覺不想繳,這都是不對的。社保是對員工的長遠保障。這是法定義務。所以,最後強調一句,不提倡一切不想給員工繳社保的歪門邪道。當然,為何員工不想繳社保,說明當前的社保機制還有許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遷移社保不方便等等。還需要有關部門改進,更方便億萬工薪族。


職場火鍋


民營企業將勞務這塊全改為臨時工而不用為其繳納社保,這種做法在現實中是行不通的。當然,有些沒有技術含量的行業,是有些民營企業是這麼幹,問題是現在招聘員工的成本在提高,培訓員工的成本也在提高。

現在民營企業在利潤率低下的情況下,用人成本在提高,社保交的成本也是太高了。問題是我國的社保缺口太大,只能讓現有的企業來補。

首先,對於民營企業來說,想用通過使用臨時工的作法已經過時了,這個時代已經不允許企業不為員工交社保了,不交社保是違法的,員工去社保投訴你,企業還要被罰款,罰款之後還要為員工補交社保。

其次,對於企業發展不利,企業的發展總是有些核心人員需要儘量長期留在企業,企業才能持續健康發展,如是民營企業留不住人才,企業怎麼發展?對於民營企來來說,要留住有用的人才,給員工交社保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你連社保都不給員工交,員工會覺得你這個企業不正規,沒有人在你這工作,你連人都招不到,還談什麼企業發展。現在的與過去不同,企業稍微對員工不好點,員工就不幹了。更不要說,企業連社保都不交。

民營企業現在的問題並不是交不交社保的問題,而是大部分民營企業的利潤率太低了,對於民營企業來說,現在是需要想辦法提高企業的利潤率,企業的利潤高了,交社保就成了小事情了,關鍵還是要想辦法提高企業的利潤。筆者研究的《最賺錢的方法和行業》在頭條推出了,希望民營企業的老闆們多看看,對你們提高企業利潤非常有幫助。另外,產品金融化以及眾籌等新方法都可以提高企業的利潤率,當然更多的方法需要筆者與民營企業家們溝通,然後有針對性的解決民營企業利潤率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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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學家宏皓教授


以後民營企業是否可以將勞務這塊全改為臨時工而不用為其繳納社保?

這是對社保政策不瞭解、對社保方面的法律法規不瞭解、對社保制度還缺乏有效認識的問題。

實際上,現在要做的,決不是通過所謂的臨時工,讓民營企業的員工不繳社保基金,而是要將沒有繳社會基金的企業,按照法律要求,全部繳納社保基金。

事實也是,由於制度方面的原因,以及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因素,有些民企,並沒有按規定緞帶員工繳納社保基金。因此,很多員工都沒有繳納社保基金,導致他們今後的生活缺乏保障。

也正因為如此,相關的制度和規定也在不斷完善,社保體制與機制正在加大改革力度,譬如社保基金全國統籌、全國流動等,就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哪個企業想通過臨時工的方式迴避給員工繳納社保基金,將受到嚴厲處罰。

同時,在目前的情況下,企業也不存在正式工、臨時工問題,而都是勞務派遣,都是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資關係。且隨著制度的健全,必須與繳納社保基金緊密結合起來。否則,就是違法。


譚浩俊


首先,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已經沒有"臨時工"用工形式。除了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有其它用工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無論民營企業還是國企等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勞務外包等用工形式,勞動者必定是勞務派遣公司或者承包勞務項目公司的勞動合同制用工,也不是什麼"臨時工"。勞務派遣公司、承包勞務項目公司等,也應做為用人單位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民營企業等做為用工單位,應依法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包括社會保險費等薪酬費用,向承包勞務項目公司支付勞務費用。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對此,深圳資深商事律師,廣東灜尊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和瀛和律師機構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段海宇律師回覆如下:

第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如果勞務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不是被派遣勞動者,在單位上班上班期間要接受單位的管理例如要考勤和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則就是勞動關係。

第二、在勞動關係下,如果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指每天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根據《社會保險法》,則單位必須為其參加五險一金且必須足額繳納社保費,否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如果員工不想繼續保持勞動關係,則還可以此為由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在社保入稅後,儘管現在因為今年經濟困難暫緩實行,但由於社保基金缺口巨大(槓精請自己檢索財政部相關社保補助統計數據),國家在法律、政策、技術都已經做好準備,社保合規是必然趨勢,當然,有些地方存在降低社保費率的空間,有些地方例如深圳等則沒有(深圳養老保險非深圳戶籍企業繳費比例才13%,遠低於其他地方的18%-20%)。

第四、不過,降低社保成本的方法還是很多的,例如可以從用工模式、工資支付結構、時間和收入的法律性質等等(詳見我的《社保入稅後降低社保成本的20個應對法門》),因此,企業沒有必要埋怨,趕緊利用暫緩期間進行優化才是正道。


海宇段案


勞動法規定,企業必須為每一位員工繳納基本的社保。所以即使民營企業全部使用臨時工也不可以不為他們繳納基本社保,企業至勞動者簽署合同起30日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社保。

目前很多民營企業或者小公司為了節約成本,增加收益。不給員工繳納基本社保或者即使繳納也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員工購買社保。其實這種做法都是違法的。



今年開始十月開始社保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加之稅務部門大力查處,這樣就會大大減少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或者按照最低標準為員工繳納社保現象。

如果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或者不足全額繳納,員工可以怎麼辦?



我們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提出要求公司補交社保。由於公司違法沒有給我們繳納社保,所以我們也可以要求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N+1個月的補償。


生活就要這個feel


民營企業是社會經濟微細胞,世界上充滿活力的社會經濟哪國也離不開小微民營企業!只有把社保納入個人信用體系,由每一個勞動者個體自行繳納或者從其收入中扣繳才是正路,也符合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而不是將強制企業來繳納,壓迫企業的生機與活力。民營企業的勞動者同經營者實際是都可以看做是獨立勞動業務承包人!社保應該由勞動者個體自行繳納,不繳納就不享受!


廣陵漁樵


問題:以後民營企業是否可以將勞務這塊全改為臨時工而不用為其繳納社保?

看來題主對勞動關係的相關法律真是很不清楚。首先,現在已經沒有臨時工的說法了,所以就談不上以後把勞務這一塊全改為臨時工了,這種提法是荒謬的,不可行。即使改,也應該是想辦法把原來所謂的臨時工改為勞務關係或勞務派遣關係的思路才靠譜。

題主之所以這樣設想,估計是和明年社保改由稅務徵收,監管力度大增的原因。今後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員工上社保,或按最低標準上社保,或打折上社保,都會面臨查處。因此用人單位想規避社保帶來的人力成本的增加問題。這樣看來,題主可能是個小企業主,在為明年的事發愁。

一、用人單位和用工者的關係

其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的用工關係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勞動關係,第二種是勞務關係,第三種是勞務派遣關係。從法律角度講,第一種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給員工上社保。第二種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務合同,不用給員工交社保,第三種由用人單位和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合作,不和勞動者直接籤合同,不用給他們上社保,而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給他們上社保。

1、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受《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約束。社保是法定強制險,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上社保,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適用對象:勞動者是勞動年齡內人口,即年滿16歲,未退休人員,且屬於全日制標準工時或非標準工時用工。

標準工時指固定上下班和休息時間,連續計算工時,如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非標準工時指工作時間比較靈活,中間可以休息,綜合計算工時。可以按日、周、季度、半年或一年為單位,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平均每週超過40小時的部分視為加班。


2、勞務關係

勞務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約束,受民事法律法規約束,如《民法通則》不用給員工上社保。辭職辭退也不需要提前30天。

適用對象:非全日制用工。人員範圍比較廣泛,年滿16歲以上即可,可以是退休人員,也可以是非退休人員,可以是學生實習實踐,及各種兼職人員。

3、勞務派遣關係

由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動者三方共同建立用工關係。用人單位是最終用工者,和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勞務報酬,不給勞動者直接發薪酬,上社保。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管理員工,支付勞動報酬,負責給員工上社保。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提供勞動。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是勞動者的雙重管理者。

二、本案例解析

那麼題主該怎麼辦呢?我建議要認清形勢,服從大局,不要對抗法律,沒有好果子吃。當然你有你的難處,但要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來控制人力成本。最重要的是要想辦法,多賺錢,尋求長遠發展。不給員工上社保,不僅違法,也違背道德。人家辛辛苦苦給你打工,你不給人家上社保,到老了,人家幹不動了,退不了休,無法領取養老金,你於心何忍?良心何在?

下面我舉例給你提供一些操作上的具體思路,旨在拋磚引玉,僅供你參考,希望能幫得到你。

1、一般性的日常職位,請一般人擔任即可,降低勞動關係成本

部分專業或技術含量不高的全日制工作,如果普通水平員工就能勝任,就沒有必要花大價錢請高人,要把錢花在刀刃上。要提醒你的是,核心業務,核心工作,不可以這樣做,要肯多花錢,找精兵強將和能人。因為不能光想節流,最重要的是開源,開源節流,雙管齊下。最主要的是要想辦法搞好公司業務,多創造利潤。公司業務好了,有錢了,一切就好辦了,要有長遠眼光,這才是公司發展的長遠之計。

2、增加勞務性制用工,減少勞動關係用工

不知你的公司有多少人,是否有些工作可以聘請勞務人員來做,比如退休人員,實習生,兼職人員,和他們建立勞務關係,就可以而立合法地不給他們上社保了。尤其是行政後勤類的工作,保安、保潔、無業維修、採買類跑腿工作、員工餐廚師等。

3、部分日常業務常年外包

如果你的公司規模較小,可以考慮和其他專業機構合作,把物流、會計記賬、五險一金等非核心業務工作的業務外包出去,從而節省司機、會計、人事等職位的用工,不用設置多個工作並不充分的職位,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節省人工成本,包含社保費用。

4、部分間歇性或偶爾性業務臨時外包

如果你的公司物流運輸業務很少,也可以臨時外包,比如臨時找貨拉拉之類承擔運輸工作。其他工作的道理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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