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提出離婚是一定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的嗎,還是看哪方更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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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離婚不打算要孩子,我有二個孩子,她們都大了,認識媽媽了,所以我不怕,還有我一直是家庭主婦,兜裡沒錢,養不活她們,等我找了工作,有幾千元錢以後,她們想來我這就來,好好帶她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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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如果提出來離婚的話,我想男人一定會把撫養孩子的這個權利當做條件,要不然男人是不會成全這個女人的想法。在婚姻當中,一般離婚的情況都是男方提出來的,所以說男方提出來的話,一般都會尊重女方的要求,女方提出什麼來,南方都會爽快地答應,所以說也不存在著孩子撫養權歸誰的爭端。但是如果女人這方提出離婚的話,想要撫養權,男方一定會抓住這一點,死纏爛打不會成全你的。所以我說作為女人要想離婚,要想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那就得拿出自己的優勢,比如說自己的工資很高,比如說丈夫的條件不好等證明來。如果有這些證據,你就有足夠的撫養孩子的優勢,法院也會判你撫養孩子的。


如果說離婚以後孩子歸誰會更好一些的話,我覺得跟母親應該是更好一些,因為母親有女人的那種細膩,有對孩子的那種關心,不會對孩子粗心大意的,更不會對孩子有那種不關心的表現。每一個做母親的,有的時候他寧願單身不結婚,也要陪伴著孩子的成長,這就是母親做出的犧牲,作為父親的可不會這樣,他們離婚以後馬上就想找到一個精神的寄託,所以說對再找另外一個女人,他們會更感興趣。相反,對待照顧孩子卻不會傷心的,所以我說作為女人一定要爭得撫養權,這樣的話孩子才會有幸福可言。


離婚都離成了最好的辦法就是減少婚姻的損失,或者是減少婚姻對孩子的傷害,因此我覺得要看孩子的決定,然後再參考父母的條件,一定要給孩子一個安穩的生活環境,良好的教育環境,這才是對孩子的負責。所以我說選擇一個生活條件好一方才會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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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事情說三遍:夫妻離婚,孩子歸誰撫養,要看實際情況,主要看孩子,當然這是起訴離婚的情況,協議離婚你倆商量到底歸誰就行了!

如果孩子小於2週歲

抱歉,男方一般情況下爭取不到孩子的撫養權,除非女方同意放棄撫養權!為啥要說一般情況下,因為特殊情況如女方身體出現重大疾病什麼的生活中不大常見,所以就不另說了!

如果孩子大於2週歲小於10週歲

這種情況,就要看男女雙方的條件哪方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了,一般情況下經濟條件好的在孩子撫養爭取中佔據主動地位!


如果孩子大於10週歲

這種情況,如果鬧到法院,孩子的態度就成為撫養權歸屬的主要因素!

所以,不是女的就一定能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當然也不是你經濟條件好就一定能爭取到撫養權。

如果單純從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說的話,經濟條件肯定會成為那最後一根稻草,畢竟飯都吃不飽談何孩子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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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答案是不一定的

女人提出主張撫養權,只是主張,並不一定能得到。要看很多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幫助到您,還有什麼其他問題,可以點擊我的頭像,添加關注,私信我們。點擊我的頭像,關注北京得眾法律,專業的法律維權團隊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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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還是要看你們的狀況是怎樣的。

爭奪撫養權的這件事情,最好還是要請個律師來幫忙。

好像在一般的情況下,孩子是都會判給女人的。

但是如果這個女人她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沒有收入。那就是有點不利了。

還有一點可能也要看孩子願意在跟誰。法院的判決依據應該也是為孩子的健康成長著想,而不是說有錢就可以了。

這是我的理解,希望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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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件痛苦的事,這種痛不僅僅是夫妻之痛,更是對孩子傷害至深。孩子是無故的,因此在撫養孩子方面不該是誰爭不爭取的問題,應該從對孩子的成長方面計議。如果雙方都想要孩子,那麼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的撫養條件對孩子的成長利弊考慮,判給哪方。不過,九歲以上的孩子可以自主選擇與父母哪方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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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提出的離婚,只要雙方都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法院會以利於孩子成長的條件選判。

學歷,經濟物質條件,健康,是否酗酒,暴力傾向,是否有民事刑事放罪過往?是否有親屬願意幫忙照顧孩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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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撫養權歸哪方,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更有利,對保障孩子的各項權益更有利。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優先考慮孩子跟隨母親生活,但並不絕對,不是女方提出離婚就一定能獲得撫養權的。要綜合考慮雙方的物質、精神等各方面條件,綜合判斷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更好。


信凱律師事務所


離婚時主要是孩子 孩子的心理發育很重要。別老提經濟。如果甲方沒錢。但可以給孩子更多關心和愛護。也可以讓甲方撫養。 乙方如果有經濟實力可以給予幫助。 為啥一定要把孩子捆在自己身邊才給予幫助!


紫水晶907


應該說是看哪方更有利孩子健康成長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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