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大帝:改無為而治,採取重典治世的成因和影響

導讀:

在上一篇文章 中,我們講到了君權神授理論在西漢初年的實踐和發展,到了武帝時期,君權神授的理論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但武帝時期改變了漢代立國之初的“無為而治”,採取重典治世,這到底是什麼原因?本文將一探究竟。

漢武大帝:改無為而治,採取重典治世的成因和影響

漢武大帝劇照

“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西周初年,周公根據各侯國的治理狀況提出“刑亂國用重典”的法律適用思想,後人據此總結出刑罰世輕世重原則,強調為達到治世效果和實現社會實質正義,應該隨著時代變遷而調整法律適用的寬嚴程度。

“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 《左傳·昭公二十年》

隨世變而調整法律適用輕重、治世寬猛循環的傳統政治法律文化觀念漸趨成熟,將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作為價值訴求,為寬猛相濟的循環確定了一條中線。<strong>所以中國傳統法作為社會調控的手段,其適用與政治理念相配合,儒家思想偏向於以德禮寬緩治世,法家思想偏向於以刑罰猛烈治世,均具有很強的工具性<strong>。

西漢王朝建立近七十年後,漢武帝一改前期黃老政治休養生息、無為而治的面貌,開始

廣設法令、重用酷吏,厲行重典治世,成為傳統社會以猛糾寬的典型例證。這一階段前承漢初黃老,下啟儒法合流,儒、法兩家逐步由彼此獨立的思想體系合二為一,對中國傳統法的發展和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具有重要意義。

寬以濟猛,猛以濟寬的歷史經驗為武帝一朝重典治世提供了宏觀的理論支撐,但若欲付諸實施則必須與現實社會有一番對接。


一、漢武帝重典治世的成因

1、漢初黃老“無為而治”難以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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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為而治

漢代立國之初,君臣對秦二世滅亡的原因有過大量的討論,認為苦民傷眾、妄誅輕殺、法令煩苛、刑罰暴虐是其主要過失。<strong>為了避免重蹈強秦速亡的覆轍,面對飽受秦末和楚漢戰爭蹂躪的社會,黃老學派與民休息的無為政治自然而然被確定為治國方略。

“其立法也,非以苦民傷眾而為之機陷也,以之興利除害,尊主安民,而救暴亂也”

黃老一派認為法律的意義在於興利除害,尊主安民。國家為政不僅不能擾民、傷民和害民,還要通過輕徭薄賦、鹽鐵私營、開放礦山,甚至允許私人鑄造錢幣等途徑為百姓廣開財源。同時依靠法律禁暴止邪以保護良民,但適用法律務求法令簡易、刑罰寬平。

“昔孝文、竇後性好黃老,而清靜之化流景、武之間。”“孝文即位,有司議欲定儀禮,孝文好道家之學,以為繁禮飾貌,無益於治,躬化謂何耳?故罷去之。” 《後漢書》

<strong>文景時期對黃老之術的認知和運用明確而持久,近七十年的輕徭薄賦、休養生息使經濟得以極大恢復,尤其是到了武帝時國家更加富有。

“京師之錢累鉅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而乘字牝者儐而不得聚會”

黃老學派自由放任的思想暗合當時經濟復甦的需求,但社會構成是多層次的,適用於私人經濟領域的理念不宜擴展到公共生活領域。尤其是中國社會乃為典型的行政主導型發展模式,歷來倚重政府管控,既然無法做到分層治理,整體性弱化刑名法令的強制作用必然會滋生各種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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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王之亂

“自利害之設,三業之起,貴人之家雲行於途,轂擊於道,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澤,擅官市,非特巨海魚鹽也”

<strong>不遵法度的地方豪強和據守自重的諸侯王都存在破壞帝國法制統一的舉動。地方諸侯逐漸坐大,不受中央節制,威脅集權統治,終於在景帝時暴發了吳、楚七王之亂。還有一些諸侯王則是通過殺死中央委派的郡相來達到擺脫皇權控制的目的。

“膠西小國,而所殺傷二千石甚眾”,“彭祖立六十餘年,相二千石無能滿二歲,輒以罪去,大者死,小者刑,以故二千石莫敢治,而趙王擅權”

漢立國之初,將齊、楚舊地的大族遷徙到京師長安附近。漢初諸帝對這些遷至京畿地區的豪富之家給予特殊照顧,保護其發展,因此長安一帶宗室貴族勢力興起,多暴犯法。

<strong>地方豪強則利用幾十年間積累起來的經濟、政治和宗族勢力在地方上橫行霸道、敗壞法制,甚至與官府分庭抗禮。豪族橫行,又得不到官府的保護,大量平民為逃避國家賦稅徭役或尋求庇護只好依附於豪右大族,這就更進一步破壞了社會管理和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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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長安

黃老治道貴清靜,政治上反對進取苛察和繁禮飾貌,在法律上表現為刑不厭輕,罰不患薄。漢高祖不僅撤銷了對諸侯國的監察,還一改秦時舊制,廢除對中央所轄郡縣定期指派監察御史進行巡視的制度。雖然惠帝三年恢復派御史監察京城周圍地區的三輔郡,每兩年一任,每年十月到朝廷奏事,十二月返郡還監,後來還進一步擴大監察範圍,在中央所轄各郡皆置監察御史。

但是在“無為而治”的大環境之下,這種補救措施已經不能扭轉吏治日趨衰敗的趨勢,甚至出現了監察御史與地方官吏同流合汙的現象。黃老政治未對私人經濟與社會公共管理領域適用的原則進行明確區分,又缺少較為統一的道德規範和有效的制度,一味追求經濟利益,致使社會整體性陷入重利旋渦,敗法不仁,戾氣瀰漫。

<strong>可見,中國傳統社會如若不能實現分層治理和通過法律對國家行政進行有效的規制,那麼發達的私人經濟領域不啻為公權政治領域的一枚毒丸。

2、蟄伏的法家思想再度復甦

“好儒”的武帝親政意味著黃老思想的退潮,儒家學說能否馬上填補這個治國思想的空缺呢?儒學的興起雖是大勢所趨,符合社會長遠發展的需求,但武帝時期儒學尚無法在短時間內整合為統一的治國理政思想以紓解漢初因奉行黃老而滋生的諸多社會問題。形成於戰國中後期的黃老學派也稱道法家,在講求“執道”、崇尚“無為”的同時,也強調刑名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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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

<strong>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以道論法,取道家的理論形式而灌注以法家法治理論的內容,與法家思想息息相通。只不過漢初黃老鑑於秦亡的教訓抑制了自身重法的一面,適應社會現實倡導無為而治。黃老思想被廢黜的只是道家無為的部分,而其法家思想成分因為沒有了束縛反而得以再度興起,成為武帝時期重典治世的思想基礎。

儒家學說“繁禮飾貌,無益於治”的一面決定了其難以滿足武帝一朝外事征伐、內多興造的時代需求,所以當時政治風氣的特點就是“陽儒陰法”,即內裡用君王駕馭臣下的權術和嚴施刑罰的法家理論指導實踐,再用儒術加以緣飾,汲黯就曾經當面批評武帝“內多欲而外施仁義”。公孫弘在其對策中既標榜儒家的仁、義、禮,又特別強調法家的權術:

“擅殺生之柄,通壅塞之途,權輕重之數,論得失之道,使遠近情偽必見於上,謂之術”,“不得其術,則主蔽於上,官亂於下,此事之情,屬統垂業之本也”

如此重視和闡釋君王馭下之術,正投表面“好儒”、內心“尚法”的武帝之所好,所以武帝親擢公孫弘為第一名,並令其連續升遷,至拜相封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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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孫弘

武帝喜歡以儒術來緣飾律令法術促生了當時“刻深吏多為爪牙用者,依於文學之士”的習氣,酷吏張湯擔任廷尉時就讓儒生兒寬作文學卒史,專事以儒家經義潤色奏疏、判詞。董仲舒所謂:

“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陽不得陰之助,亦不能獨成歲。終陽以成歲為名,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不順於天,故先王莫之肯為也。今廢先王德教之官,而獨任執法之吏治民,毋乃任刑之意與。”

原意雖在提倡明德慎刑,但在國家力行無為政策七十年、面臨內憂外患的情況下,也為重典治世提供了理論依據。漢初黃老在恢復經濟民生的同時,也使國家政治陷於新的危機之中,武帝尚法正因為法家理論與當時的社會現實相契合,用法家重典應對社會危機往往會有立竿見影的功效。

<strong>可以說法家理念的興起有效地紓解了社會問題,維護了新生的政治體制和社會秩序。不同於秦朝的全面法家化,武帝時期的重典治世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目的性,敗亂法紀的宗室貴族是其重點打擊的對象

“陽儒陰法”的形態更是表明武帝深知秦亡的原因,雖用法家之實以應對危難卻不願認同法家之名,法家思想自秦之後便不再有獨立之地位,漢初法家思想為道家吸收,呈現為黃老道法之學,而後又以“儒法合流”成就中國傳統社會正統法律思想。法家理論不得專任,必受制於另一思想作為其價值約束已經成為統治階層的共識。

3、承秦而治的文吏體系成為重要人事支撐

<strong>武帝親政後黃老無為思想驟然退場,漢儒理論體系尚未整合完畢,不足以成為治國主導思想,再加上內憂外患的社會現狀,法家思想又活躍起來。但重典治世的推行僅憑思想的支撐難以實現,必須要有相應的組織人事與之配合,即以文吏為主體的官僚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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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湯

文吏也稱法吏、刀筆吏,春秋戰國時期隨著世卿世祿制的瓦解,作為法家思想的產物開始登上中國的政治舞臺,並不斷制度化、體系化,逐漸演變為承擔國家各級政府管理職能的職業官員。到秦代已經建立起完善、規範的文吏制度,成為法家化帝國體制運行的基礎,

“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

文吏是法家思想的執行者,也是秦帝國存續的基礎性的組織人事力量,高祖劉邦攻下咸陽之後為爭取民心,很快就向秦人約法三章,秦法嚴苛悉數廢除,但各級官員卻照常工作,文吏制度已成為秦帝國體制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諸吏人皆案堵如故”

因此強秦雖然覆滅,但文吏制度卻得以連同帝國體制一起保留下來。現實政治中文吏明法、斷獄的能力深受政府重視,故有較多的升遷機會,所以終漢之世官方和民間習律之風一直盛行,這也從社會實踐的角度再次證明文吏始終是一支掌握政府運轉的政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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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溫舒

秦漢的文吏不僅僅只是底層小吏,漢相蕭何、曹參均出身於秦的文吏,明悉國家律令;武帝時位列三公九卿的公孫弘、張湯、趙禹、王溫舒、杜周等人均起自文墨小吏。文吏中的“能吏”層層擢升併成為朝臣正符合法家的制度設計,此為法家眼中標準的文吏形象。

“明主之吏,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

“夙興夜寐,卑身賤體,竦心白意,明刑辟,治官職,以事其君”

“文無害”是秦漢時期選拔文吏的一條重要標準,也是對文吏忠於職守的評價,要求文吏熟知國家律令,對各種政事、文牘、故事、條品皆通曉無凝滯,所謂文吏治事,必問法家;縣官事務,莫大法令。處理公務則需奉公執法,無所偏袒枉害,執事能力強,同時又要執法平和。

<strong>黃老思想盛行七十年之後,無為而治已經不合時宜,國家在武帝時期又重進入“堅甲利兵,深刑刻法,朝夕切切”的時代。文吏也在渡過黃老時期的休眠之後又開始嶄露頭角,其實自漢初文吏就一直佔據著各級政府職務,當時機已到,他們便從如同蟄伏般的狀態中活躍起來,成為武帝重典治世的組織人事支柱。


二、漢武帝重典治世對後世法律文化的影響

1、反向開啟“儒法合流”進程

漢武帝憑藉前期所積累的財富與漢景帝所完成的全國統一,再加上本人雄才大略的特性與在位五十四年的長久時間,對外用兵,擴張疆土,對內興作,多所創建,把道家思想的無為政治,改變為以儒家學說為裝飾的多欲政治。通過漢武帝,農民付出海內虛耗,人口減半的代價,造成軍事、文化的極盛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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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版圖

武帝對內興作所行的多欲政治是為應對現實危難,在法家思想和文吏制度配合作用之下推行的重典治世方略。武帝時期的重典治世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其根本目的是運用重法酷吏打擊宗室豪強、整飭吏治腐敗和維繫政權穩定統一。

<strong>漢代酷吏是文吏的極端化發展,處置不法時往往執法深刻,相當程度上是王權的人格化表現。武帝時期的酷吏大多出身於文吏,熟知國家律令,案獄經驗豐富。

酷吏張湯查辦陳皇后巫蠱案株連追查宗室貴族、地方長吏等三百多人,審理淮南王、衡山王謀反案牽連誅殺數千人,使當時的黃老保守勢力深受打擊,武帝稱讚張湯為能吏。張湯是由文吏蛻變為酷吏的代表,精通律令,用法深刻,以君主意志為準,通過法律手段打擊宗室叛逆,維護集權專制。

“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監史深禍者;即上意所欲釋,與監史輕平者”,又言其“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詆;即下戶羸弱,時口言,雖文致法,上財察”

史書對張湯的評價足以說明宗室豪強才是其嚴懲的對象,對平民百姓則用刑輕平,而寬嚴判明的舉措又往往出自對君主意願的迎合。

漢代以文法拘臣下,張湯對宗室與平民在用刑上區別對待卻沒有坐法受誅,足見這種做法即使不為武帝所稱道,也應該是為武帝所默許的。

“自溫舒等以惡為治,而郡守、都尉、諸侯二千石欲為治者,其治大抵盡仿溫舒,而吏民益輕犯法,盜賊滋起。大群至數千人,擅自號,攻城邑,取庫兵,釋死罪,縛辱郡太守、都尉,殺二千石,為檄告縣趣具食;小群以百數,掠滷鄉里者,不可勝數也”

武帝先後頒行見知之法、沈命法,緝查通行飲食之罪行,不斷加大官員因寬緩執法而坐法受刑的可能。嚴而少恩、深文峻法的文吏則不但無人追究,反倒可能被稱為能吏進而升遷,張湯、義縱之屬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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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至此,酷吏已經不再是個別現象,而是經苛法驅使成為普遍存在於文吏之中的一個群體,當酷吏刑殺的矛頭轉向平民時就違背了武帝重典治世的初衷。

“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逾越,雖百家弗能改也”

<strong>及至上到公卿下到卒吏都有酷吏的身影,行事深文苛法、大加斬伐,其最初所具備的紓解現實危難、緩和社會矛盾的積極意義便逐漸被以惡為治、以刻為明的消極影響所掩蓋。當酷吏重法打擊的對象突破宗室貴族的範圍,開始指向普通百姓時,預示著酷吏政治、重典治世終將走向末路,為新的治世方略所替代。

武帝晚年也曾言:

“漢家庶事草創,加四夷侵陵中國,朕不變更制度,後世無法,不出師征伐,天下不安,為此者,不得不勞民。若後世又如朕所為,是襲亡秦之跡。”

<strong>這些都印證了法家思想不可專任常用的道理,統治階層很清楚立基於法家思想的重典治世只能作為應對特殊時局的階段性舉措。最終武帝通過頒發“罪己詔”的方式結束了一系列勞民傷財的重典治世政策,並承認酷吏苛法不利於民生,反向開啟了儒法合流的進程。“鹽鐵會議”是有史所載的儒法兩家最後一次正面交鋒,雖然都沒有說服對方,但對彼此都有了更為清晰的認識,不失為“儒法合流”進程中的一次標誌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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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晚年

鹽鐵會議後,統治階層已經意識到“刑德互用、儒法混雜”的社會治理效果與重要意義,這種政治模式發展的趨勢即為“儒法合流”,而漢儒在對法家思想的吸收上形成了奉行近兩千年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當然這一思想的形成並非一蹴而就,而是經過了儒法觀念幾個世紀的博弈、消長和融合。

2、攏法律於特定價值觀念之下,綜合為治

西漢黃老盛行七十年之後,一面是經濟復甦繁榮,一面是社會危機四伏。諸侯覬覦、官貴橫行、吏治腐敗足以傾覆朝廷,社會整體風氣因重利輕義而遍佈戾氣。

“當是之時,奸軌愈起,其極也,上下相遁,至於不振。言道德者,溺於職矣。吏治若救火揚沸,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愉快乎!”

武帝以法家之威,藉由文吏之力行摧枯拉朽之政,客觀上避免了中央集權帝國的分崩離析和令百姓罹受戰火的災難。但法令繁苛,典者不能遍睹,執法之吏更是不能遍睹,律令自然容易淪為官吏從中謀取私利的手段,法家之術不可專任常用業已成為顛撲不破的事實。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

<strong>漢武帝重典治世有其現實需要,這一策略維護了新生的社會制度與政治體制,保持了社會秩序的長期穩定,具有積極意義。同時,漢代統治者明白,如果一味適用嚴刑峻法,全面推行酷吏政治,則會重蹈秦亡的覆轍,所以漢與秦雖然同樣廣設嚴法、重用文吏,但是法家思想的適用始終被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內,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漢武大帝:改無為而治,採取重典治世的成因和影響

在此意義上來看,秦代重典而治是全面的,法律被視為最重要和有效的手段,而武帝時期的重典治世則是謙抑的、有側重的,<strong>其表現為漢初法家思想受黃老一派的價值觀念所包裹,武帝之後則嬗變為霸、王道雜之的儒法合流,繼而法家思想又為儒家的德禮倫常所轄制,法家思想再也沒有取得至高乃至獨立的地位。

“明曉法律,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任御史”

《漢官儀》載東漢選吏第三科的記載足見漢代法家思想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影響。<strong>表達了國家對法律重視的同時,也反映了正統法律思想充分意識到刑罰的暴力性質和如若對其不加控制所導致的破壞作用,因此法律雖然重要,但絕不能獨任法律,必須使其受到特定價值觀念的拘囿。


結語:

寬猛相濟是中國傳統社會成熟的治世思想,要求統治階層能夠根據現實政治的需要靈活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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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

漢武帝時期為紓解黃老政治滋生的社會問題,大力推行針對宗室豪右、世家大族的猛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和專制王權的統一。

法家思想和文吏制度是武帝時期重典治世的思想基礎和人事制度保障,而武帝后期文吏的極端化發展卻推動著治世觀念再次發生轉向,“儒法合流”最終成為傳統法發展的路徑。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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