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法律承認車位屬於業主,可是物業拿走屬於什麼性質?

柳喑花明


法律承認車位屬於業主,但車位也分幾種類型,類型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車位類型包括:

1、類型一:共有車位,比如:露天車位,該車位其實是不該全體業主所有的;

2、類型二:專有車位,比如:地下車位,該車位全體業主共有;

3、類型三:臨時車位,但這些車位,物業是有單獨處理權利的,但必須依據政策法規或業主大會決議確定並想全體業主公示,才能收費;

4、摩托車、電瓶車及非機動車位,物業會根據非機動車位物業服務費去靈活收取。

因此,物業拿走車位,也要看具體是什麼類型,才能給您更明確的回答。





地產前言


小區車位有以下幾種:

1、規劃設計的公共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

2、規劃車位,有地上的也有地下的,規劃車位屬開發商所有,可售可租。

3、人防車位,只租不售,其收入用於人防設備設施維修維護。

4、小區道路邊開發的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

第一種公共車位,前期物業服務時期,開發商委託物業企業經營管理,所得收入除去物業公司管理成夲外,其餘歸小區業主共有。有業委會的交業委會,沒有業委會的,物業企業可以用於改善小區環境和娛樂設施。前期物業服務結束後視物業合同而定,也可以交業委會管理經營。

第二種好理解,不再多敘。

第三種車位,前期有物業企業經營;沒有物業的,有業委會經營;什麼都沒有的,可委託社區代管或選業主代表經管。

第四種車位收入,前期有物業企業經營;沒有物業的,有業委會經營;什麼都沒有的,可委託社區代管。以上不管誰管理,其收入去掉成夲後歸全體業主共有。

對於樓主說物業拿走車位之說,如果業主分不清什麼是所有權什麼是管理經營權,產權關係搞不清,你會誤解很多事和人。因為你的產權關係思維還停留在誰的財產誰經營的理念上。現代經濟社會發展,除個體經營採用自有自營外,大的經濟實體已都採用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的原則進行運營,目的是讓有才華經營之道之人進行專業經營管理,以期財產獲得最大利益。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的特點是財產所有權人有財產委託權,而沒有經營管理權,而財產經營管理受委託者,只有經營管理權而沒有財產處理權。如馬雲擁有股份最多的阿里巴巴,現在馬雲辭去了董事長,但董事會會另選有才能的董事長讓其經營管理,以期獲得最大利益。即使選了新董事長,也改變不了馬雲擁有最多的股份,但對公司經營管理只有建議權而沒有決策權了。物業小區也是這樣,整個小區的公共共有部分都是全體業主的,即所有權,但對小區的財產進行經營管理,有全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決定騁請物業企業經營管理,還是自治自管,或請社區及其它組織代管。若騁請物業公司對小區管理服務,自然物業公司可以以合同的形式對小區經營管理,所以小區的整個財產歸物業公司經營管理了,不是拿走,而是委託經營管理。

我解釋了半天,不知理解不。


美侯王666


物業拿走車位?怎麼拿的?這不可能。

另外“法律承認車位屬於業主”也不準確。法律的規定是這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顯然,現行法律下,並不是所有“車位”都屬於業主,即便是“屬於業主共有”的“車位”,也不屬於單個業主。單個業主只能通過法定程序主張車位權利。

至於物業公司,只能在合法的前提下接受權利人的委託按委託合同的約定對權利人的車位進行管理,並按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或獲得車位收益。

至於“拿走”“車位”,除了可移動的立體車位(庫)外,想不出有任何可能性能“拿走”。


眾裡尋她仟百渡


美猴王說的非常好,非常全,內容太多。我怕看不明白。我簡單的說幾句:

1.地上部分:記住,根據物權法的理解,所有紅線以內的地上所有公共設備設施都屬於業主共同所有。包括地上停車位,當然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公司經營管理,經營所得扣除物業公司運營成本以為所得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2.地下部分:首先所有用於該小區所有樓棟正常運營需要的設備設施也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消防、通風、配電房、各種機房等)。其次地下停車位分人防停車位和產權停車位。人防停車位屬於國家所有,戰時收歸國有,平時辦理日常使用證後由物業公司經營管理。產權式車位的話,要看開發商是否有明確的單獨投資建設的成本證明,如果證明是開發商單獨投資建設,沒有講建設成本分攤到房價出售,那就是屬於開發商所有。相反如果不能證明,那就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使用權管理權參照地面停車位。


周愛國


不願意就去走司法程序。看看是業主勝訴,還是開發商勝訴。有些事,總會跟想象中的合理背道而馳。誰有辦法?說白了,買得起車,就必須燒的起油,就必須停的起車。否則,別買呀!滿大街都是出租,招手就來,還配備專職司機,你不用呀!


徐Sir8622179066


走法律程序,物業不還車位就上訴,法律都承認車位屬於業主的,你不用擔心,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要回來!



城市農民工小何


法律不可能宣佈,車位屬於你,就像你是國家的主人 ,但是什麼東西都不屬於你。


汪寶寶的爺爺


這話說得,我們還都是主人呢,事實證明一切


洲際子彈


侵權行為及性質。還有犯法行為,因為凡能行成經濟收入,就需報稅,故還有涉嫌偷稅漏稅行為和亂收費行為。


溪山山人


拿走了?裝包裡扛出去了?那得是盜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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