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二審:維持原判!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男子被判刑後上訴

2月25日,全國法院第十二期“現在開庭”全媒體直播活動聚焦了一起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上訴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在疫情期間利用互聯網遠程庭審系統審理了此案並當庭宣判。

二審:維持原判!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男子被判刑後上訴

武寧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8年7月28日,武寧縣人民政府發佈了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武寧縣全域全年為禁獵區和禁獵期,公告禁獵有效期為5年。2019年5月8日至15日,被告人方衛平先後徒手抓到了3條烏梢蛇和2條王錦蛇。經鑑定,烏梢蛇、菜花蛇均屬江西省級重點保護動物,且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2019年5月6日至7日,被告人方衛平在羅坪鎮漾都村大埠頭墳堆處,採取用木棍摁住蛇頭的方式,獵捕到2條眼鏡蛇。經鑑定,該2條蛇均為舟山眼鏡蛇,該物種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屬江西省級重點保護動物。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方衛平處扣押了活體王錦蛇1條,後於2019年5月27日予以放生。被告人方衛平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檢舉揭發了李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實,協助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

二審:維持原判!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男子被判刑後上訴

武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方衛平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架設蛇網誘捕的禁用方法進行獵捕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其中獵捕舟山眼鏡蛇,屬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衛平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所獵捕的1條活體王錦蛇被扣押後放生,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方衛平到案後,檢舉揭發李某的犯罪事實,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李某,屬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方衛平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二審:維持原判!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男子被判刑後上訴

武寧縣人民法院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方衛平犯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方衛平以量刑過重為由,向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男子被判刑後上訴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上訴人方衛平的辯護人提出的方衛平不構成非法狩獵罪的上訴意見,一審查明上訴人方衛平於2017年1、2月份在羅坪鎮漾都村洋田“梅壠水庫”旁邊的山場上架設13副蛇網,而武寧縣人民政府於2018年7月28日發佈了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上訴人方衛平架設蛇網的時間在武寧縣人民政府發佈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之前,且其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未達到20只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方衛平不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法不構成非法狩獵罪,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二審:維持原判!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男子被判刑後上訴

關於上訴人方衛平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一審法院在量刑過程中已經充分考慮了上訴人方衛平歸案後坦白、認罪、退贓、立功等表現,但上訴人多次獵捕瀕危野生動物,其主觀惡性較大,嚴重破壞了當地野生動物資源,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上訴人的犯罪情節和歸案後表現作出了一審判決,量刑適當,故對上訴人方衛平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上訴人方衛平無視國家法律,獵捕屬於瀕危野生動物舟山眼鏡蛇,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上訴人方衛平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且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所獵捕的1條活體王錦蛇被扣押後放生,可酌情從輕處罰。上訴人方衛平到案後,檢舉揭發李某的犯罪事實,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李某,屬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依法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犯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部分,撤銷一審判決中犯非法狩獵罪部分,以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上訴人方衛平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審:維持原判!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男子被判刑後上訴

疫情防控期間,該起案件的審判,吹響了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和革除貪吃野味陋習的新號角,從嚴從快懲處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等影響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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