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疫情防控中哪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盐城中院“十问十答”告诉您


疫情防控中哪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盐城中院“十问十答”告诉您


盐城中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能,针对疫情防控中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形成“十问十答”,为依法应对疫情、合法维护权益提供法律指导,依法支持防控机构履职疫情防控,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实施,努力捍卫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1. 问:根据相关报道和专家意见,本次新冠病毒的来源可能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非法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它所污染的环境有关。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属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买卖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否合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2020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在全国疫情解除之前,各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任何野生动物的交易活动。因此,即便买卖的是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疫情解除之前,也属违法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2. 问:2020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或者有关交易场所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1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问: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3.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4.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6.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 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对所有的合同履约行为都是不可抗力?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2月10日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已就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具体案例中,相关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要和不可抗力之间有因果关系,若没有形成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同时,在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也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因此,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履约或无法按时履约,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适用何种法律救济手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5. 问: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中,合同的当事人可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答:疫情及防控措施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障碍,在此类纠纷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既要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维护交易安全,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又要遵循公平原则,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多措并举,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是有大有小的,疫情如果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来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实际性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对于合同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要结合合同签订的时间、履行期限、履约成本、是否有替代履行措施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6. 问:合同当事人面对疫情时,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答:合同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即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对方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 问: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能否成为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如能举证证明因受疫情影响(如系新型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或者被隔离对象等)导致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依法中止。‍

但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不变期间有: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

(2)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间;

(3)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异议期间;

(4)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间;

(5)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间;

(6)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7)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8)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向法院申请顺延,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8.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小组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答: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盐城市、县(区)两级政府均已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定,该领导小组系各级人民政府为应对疫情而设立的临时应急机构,其法律后果应由设立该领导小组的人民政府承担。

9. 问: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当事人未能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认定?

答:行政诉讼实行的是起诉期限制度,在性质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时,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当事人因隔离观察、住院治疗或因政府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相应期限予以扣除”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身体治愈后或疫情防控工作结束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说明情况。

10. 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政府应急征用单位或个人财产行为如何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首先,政府应急财产征用的法定情形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紧急处理以及其他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可以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的法定情形。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房屋、场地等用于疫情防控。单位或者个人有法定义务予以配合。最后,政府应急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后,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及时返还。财产毁损灭失的,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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