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做“中間商”賺差價?女子“對縫”倒賣假冒品牌口罩被罰近40000元

“我只是個中間人,我也不知道那個口罩是假的……”當寬城市場監管分局的執法人員找到售賣假口罩的李某時,她感到異常委屈。明明自己就是牽線搭橋,中間賺點辛苦費,為什麼自己也要挨罰?

2月21日,寬城市場監管分局接到延邊鐵路公安處刑警支隊的線索移交函,這位李某涉嫌銷售偽劣口罩。經寬城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深入調查,原來當事人李某得知某集團公司某基礎設施段急需一批消殺用品,於是把這個信息變成了自己的“商機”。她通過微信群,認識了有貨源的孫某,先後從孫某處以1元/只的價格購進假冒品名為“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外科口罩4000只,以1.5元/只的價格,現金當面交易的方式,銷售給該公司的主任紀某,貨值金額0.6萬元,違法所得0.63萬元。

做“中間商”賺差價?女子“對縫”倒賣假冒品牌口罩被罰近40000元

寬城市場監管分局執法人員查清違法事實後認為,當事人李某在購入消殺用品後,未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資質,也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也未向供貨者索要由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的資質證明。且李某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及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通過現金當面交易的方式銷售口罩。

執法機關認為,當事人李某在全國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病疫情防控期間,銷售未依法註冊的假冒他人名義生產的醫用口罩,嚴重損害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其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註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之規定,以及《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之規定。已構成經營、使用未依法註冊、無合格證明文件醫療器械和無證無照銷售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

寬城市場監管分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國市監法〔2020〕27號)的意見,寬城市場監管分局秉承從嚴、從重、從快的案件查處原則於當日結案,並對當事人李某做出了收繳罰沒款3.73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案件也警示那些法律意識淡薄的“中間商”們,要學法、懂法、增強法律意識,不要以身試法,守法經營應是經營者時刻堅守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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