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用猴子、巨蜥、毛雞等24只野生動物泡酒售賣 三亞一女子獲刑10個月

用猴子、巨蜥、毛雞等24只野生動物泡酒售賣 三亞一女子獲刑10個月

三亞市一55歲女子盆某為了牟利,收購猴子等24只野生動物製作藥酒,並在樂東縣菜市場售賣。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一審判處盆某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判決後,盆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盆某從2004年開始收購野生動物製作藥酒,其陸續非法收購了猴子1只、毛雞6只、蛇11條、龜2只、鱉2只和巨蜥2只等野生動物,並將收購來的野生動物裝在塑料桶裡使用米酒浸泡製作藥酒,之後將製作的藥酒予以銷售。2019年6月19日,公安民警將盆某傳喚到案,並將其存放在樂東縣出租屋內的24只野生動物死體、50斤藥酒、塑料桶及宣傳單進行扣押。

經鑑定,猴子為獼猴屬物種,毛雞為鴉鵑屬物種,均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銀環蛇、舟山眼鏡蛇,均被列為《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動物”);龜、鱉、巨蜥保護級別不確定。經評估,涉案動物價值共計3.7萬元。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盆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非法收購猴子、毛雞、蛇、龜、鱉和巨蜥等野生動物24只,並將收購來的野生動物裝在塑料桶裡使用米酒浸泡製作藥酒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鑑於盆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保護野生動物刻不容緩

據海南二中院環資庭庭長羊茂明介紹,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近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再次提醒我們,保護野生動物人人有責,希望全社會自覺抵制購買、消費野生動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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