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疫情期間發“國難財”哄擡物價?最高人民法院:構成犯罪

疫情期間發“國難財”哄抬物價?最高人民法院:構成犯罪


面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突然來襲,全國人民為了抵抗疫情,紛紛響應政府號召,佩戴口罩。一時之間,口罩、酒精、消毒液、一次性手套等成了緊缺物資,連日缺貨。


然而,在這個舉國上下團結一致共同戰疫的特殊時期,卻有人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在朋友圈、微信群等地方出售高價口罩、測溫槍等產品,大發“國難財”。


疫情期間發“國難財”哄抬物價?最高人民法院:構成犯罪


對此,市場監管部門表示要堅決查處。


比如疫情期間,六盤水市盤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進行檢查,對涉嫌哄抬價格,通過微信群銷售口罩,將進價10元/個的“環球”牌KN95口罩按30元/個的價格進行銷售的微商袁宏達處以10萬元罰款。北京市門頭溝區市場監管局對哄抬價格,將進價4元/包的一次性口罩以20元/包的價格進行銷售的北京達因仁大藥房處以50萬元罰款,並表示違法經營者將被納入“黑名單”,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以上哄抬物價的行為在全國各地都有發生。


對於此類行為,市場監管部門重拳出擊,截至到日前,已經查辦了4500多家哄抬物價的企業,並且有11000多家企業正在被立案調查,對相關當事人進行了嚴懲。而在2月26日國新辦就《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有關情況舉行的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特意強調對於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行為將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的犯罪,受到嚴懲。


那麼何種行為屬於哄抬物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哄抬物價行為主要包括三種類型。


疫情期間發“國難財”哄抬物價?最高人民法院:構成犯罪


一、通過散播虛假信息推高價格。

通過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包括虛構購進成本、虛構貨源緊張,虛構其他經營者準備提價等信息提高價格預期,散佈捏造漲價信息或者使用“嚴重缺貨”等緊迫性、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


二、通過囤積商品、縮緊供給推高價格。

通過大量囤積商品哄抬價格,即生產、批發、銷售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投放市場,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進行不必要的大量囤積。

直接或間接提高商品實際價格。銷售過程中變相漲價、直接漲價哄抬價格,包括銷售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或大幅提高配送費用、收取其他費用的,以及疫情發生後直接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


市場監管總局於2月1日出臺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對哄抬物價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以1月19日前(含當日)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為認定標準。如果在1月19日以前沒有發生實際銷售,那麼對於19日之後在購進成本的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也將被認定為哄抬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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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物價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哄抬物價將承擔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對於行政責任方面,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刑事責任方面,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上述兩種責任的承擔的區別在於,一般情況下,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才會承擔刑事責任,達不到金額則承擔行政責任。


Tips:如果各位在生活中遇到哄抬物價的情況,可以網上登錄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進行舉報,也可以撥打投訴舉報熱線12315或者不同地區專門設立的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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