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疫情對離婚、子女撫養、合同糾紛有哪些影響?疫情如何維權?我們來幫你解答

黑龍江省婦聯與黑龍江省女律師協會傾力合作,推出“精選學法專題”,從專業角度,為疫情特殊時期居家不能外出的您答疑解惑。


說法嘉賓:戴海英

黑龍江省律師協會女律師協會秘書長,

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NO.1


Q:男女雙方一方患有新冠肺炎而發生婚變,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A:雙方因一方患有新冠肺炎而發生婚變,如果男方請求返還彩禮,不因一方患該病而當然返還或不能返還,還需嚴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來判斷是否返還,如果存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或雙方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男方婚前給付並導致男方生活困難且雙方同意離婚的情形下,男方請求返還彩禮可以得到支持。


NO.2


Q:疫情防控期間發生家庭暴力後受害人如何自我保護?


A:任何時候,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受害⼈都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尋求保護,儘管在目前特殊時期,公安機關及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紛紛投入到疫情防控一線中,但法律對於家庭暴力從來都是零容忍!因此一旦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報警仍然是第一選擇,同時受害人需要做好證據收集工作,包括傷情照片、錄音錄像等電子證據、驗傷報告、病歷等。


除報警外,受害人還可以向居住地、加害⼈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尋求司法庇護。


疫情居家特殊期間,如受害人因強制、威嚇、交通限制等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受害人的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救助管理機構等均可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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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Q:疫情防控期間,夫或妻一方強行探望子女如何處理?疫期逐步得到控制後,一方以疫情為由阻止探望子女又如何處理?


A:疫情防控期間,與子女不共同居住的一方探視子女明顯增加了子女被病毒感染的機率,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以“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但同時為防止疫情傳播,在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申請之前,還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如向社區安全保障部門、居委會或公安部門尋求幫助,避免不必要的接觸,以確保子女的身心健康。


如經衛生檢疫等相關部門確認,當前疫情得以有效控制,或在確保完全安全、不會造成感染(按要求做好防護工作)的狀態下,非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可先行要求對方配合以行使其探望權。


如對方仍拒不配合的,非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可視具體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其探望權或起訴要求對子女進行探望,經法院確認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亦或是⾮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權利後,⼈民法院將會根據該申請或訴求保障其探望權的行使。


NO.4


Q:非直接撫養一方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其向法院主張減少或中止支付婚生子女撫養費的請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A:經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包括“輕症患者”與“重症患者”,就目前全國通報的情況可知,重症患者畢竟是少數,而且輕症患者治癒的可能性極高。因此,非直接撫養一方雖然確新冠肺炎患者,也不一定就能直接導致其收入與負擔能力降低,最終還是要看診療效果。


當然,如果該病症嚴重影響非直接撫養一方的勞動能力,致其收入減少,甚至導致其喪失收入來源的情況下,非直接撫養婚生子女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請求是可以獲得支持的。


NO.5


Q:撫養子女一方被感染或被隔離,子女撫養權是否可以變更?


A: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本意,離婚後子女撫養以實現子女利益的最大化為原則。


疫情期間,若父母⼀方因對方被感染或被隔離而主張子女撫養權變更,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來判斷是否存在“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的情形,因疫情並非長期影響因素,該類疾病並非不能治癒,感染肺炎並不意味著失去撫養子女的能力。


據此,法院可著重審查被感染或被隔離一方是否因本次疫情而確無力繼續撫養子女,從當下更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將子女暫由未感染肺炎或未被隔離的一方撫養,待對方治癒或疫情解除後,再綜合予以判定。


說法嘉賓:劉 萍

黑龍江省律師協會女律師協會副會長、

黑龍江高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NO.6


Q: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合同糾紛當事人無法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的怎麼辦?


A: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新冠疫情作為一種不可抗力,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但並非疫情期間所有的合同糾紛,均應中止訴訟時效。


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需要滿足當事人因是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當事人處於被隔離地區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情況。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另外上述事由需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且該事由必須影響權利人行使權利,否則不能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NO.7


Q :合同一方是否可以因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單方解除合同?


A :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單方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也就是說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合同當事人才享有單方解除權。所以疫情的發生並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需要具體分析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影響的程度,只有在不可抗力事件嚴重影響到合同目的實現時,合同當事人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若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續,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了重大影響,導致無法實現當初合同簽訂的目的。此時合同當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權,否則不能單方擅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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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8


Q: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不能履行合同,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A: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在具體合同糾紛中如被認為系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同時,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勢變更原則,對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應適用公平原則進行處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是否構成合同解除免責事由,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及因果關係等相關。總之,在特殊時期合同雙方要考慮實際情況,針對發生的糾紛應儘量協商解決。


NO.9


Q: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導致履約成本提高,合同一方能否主張與合同對方共同承擔?


A: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如新冠肺炎疫情後,合同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但履約成本顯著增加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基於公平原則,適時提出主張請求對方與之共同承擔。但是能否收集到有利於的證據,在這類案件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此種情況可參照《最高院非典期間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合同當事人可主張適用公平原則就因疫情爆發所產生的損失予以公平分擔。但主張一方需舉證證明:(1)履約成本顯著高於疫情爆發前;(2)履約成本的提高與疫情的關聯性;(3)繼續按原合同履行,一方將明顯利益受損等。


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應以誠實信用、公平合法為基本原則。新冠肺炎疫情來勢洶洶,建議合同雙方當事人認真考量疫情及防控措施影響,以大局為重,充分溝通協商,妥善化解風險、合理分擔損失。


關於作者:黑龍江省婦聯。李津綜合整理。

圖: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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