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在監獄內感染新冠病毒,能申請國家賠償嗎?律師說的很在理

在監獄內感染新冠病毒,能申請國家賠償嗎?律師說的很在理

新冠病毒肆虐,監獄也被殃及。近日,司法部通報,有5座監獄發生新冠疫情,數百名罪犯確診感染。一些監獄領導因此被免職,個別獄警甚至被立案偵查。

罪犯在監獄內感染新冠肺炎,能否獲得國家賠償呢?有觀點認為,罪犯可以申請並獲得國家賠償。

但是我們認為:不一定。

一、監獄無法徹底切斷病毒傳播路徑

武漢可以封城,但是監獄不可能完全封閉。監獄有人員流動:新犯投牢,老犯出獄,還有家屬探視,另外獄警也不可能始終生活在監獄裡,需要在監獄與社會來回穿梭。監獄有物資流動:那麼多人的吃喝拉撒穿,都得從外面採購。

所以,監獄只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場所。

短短數日,全國已有數萬人感染新冠病毒,說明新冠病毒無孔不入,傳染性極強。即使是一些做足了院感工作的醫院,都無法倖免。人員密集的監獄,絕非真空之地,縱有高牆電網,亦無法徹底隔絕病毒侵入。

二、罪犯在獄內亦有感染、患病的風險

人吃五穀,孰能無病?監獄不是世外桃源,可能遭受各種病毒、細菌的侵襲,比如乙肝、流感、肺結核、HIV、傷寒,新冠病毒只是眾多傳染病中的一種。

根據中國疾控中心病毒病預防控制所楊靜等人2017年發表在《熱帶病與寄生蟲學》上的文章《2006 — 2015 監測年度中國大陸監獄及看守所流感樣病例暴發疫情流行病學分析》,2006—2015年我國監獄和看守所報告的流感疫情共50起。主要流行型別為A(H3N2)、甲型 H1N1和季節性H1N1。

為了預防和控制疾病,每個監獄都配有醫院。每個監獄也都有相應的衛生管理體系和制度。比如貴州省監獄系統制定的《貴州省監獄管理局獄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預案》、浙江省監獄系統制定的《浙江省服刑人員生活衛生管理辦法》、《浙江省監獄管理局獄內防疫工作暫行辦法》。

罪犯有可能在監獄患病,患病後甚至可能病亡。對此,我國司法行政機關對監獄罪犯醫療保健的的工作目標是:罪犯中甲、乙類傳染病的發病率和病死率,低於或接近當地城鎮居民的平均水平。

三、獄內發生傳染病疫情,不屬於監獄行使職權造成的後果

有觀點認為,只要監獄內發生疫情傳播,罪犯感染患病或死亡,監獄就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我們認為,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監獄作為羈押改造場所,只能盡力降低罪犯的發病率和病死率,但不可能做到零發病和零病死。如果監獄切實履行了監管職責,即使監獄內發生傳染病疫情,甚至罪犯因感染傳染病死亡,仍然屬於正常患病、正常死亡(因為本身就存在合理的發病率和死亡率),不屬於監獄行使職權造成的後果,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

一種特殊的情況:如果因獄警隱瞞疫區行程,自身有發病症狀後仍到監區上班,導致獄內疫情傳播。我們認為,這屬於監獄沒有切實履行了監管職責,存在過錯,獄內發生傳染病疫情與監獄行使職權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四、獄方怠於履行救治義務、延誤治療,才需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大部分情況下,獄內罪犯感染、發病,屬於正常現象。監獄雖應儘可能提供健康的服刑環境,但不可能保證罪犯不生病。

獄內發生疫情後,監獄是否承擔國家賠償責任,關鍵在於罪犯發病後,監獄是否履行救治義務。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即“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雖然條款中列明的侵權行為方式都是積極的作為行為,但是從條文解釋來看,該條款在列明的行為方式後有“等”字,實踐中把罪犯患病後監獄怠於履行救治義務的侵權行為,歸人到“等”的內涵中。

對於監獄是否履行救治義務,應當根據監獄預防和控制疾病相關制度,就疫情發生後就醫程序、獄內就醫、獄外送醫、急患病就醫救治等方面進行審查,應根據監管機關的地理位置、內部醫療條件以及監管對象的具體病情等客觀實際情況綜合考量。若監獄完全盡到了合理的救治義務,就無須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典型案例:

1、顏棟雲申請國家賠償案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第6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行為的合法性、無過錯、賠償義務機關行為與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因賠償義務機關過錯致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證明待證事實,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舉證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邊城監獄是否履行了規定的救治義務。根據顏棟雲服刑期間的犯人門診病歷記錄,在2008年4月至7月間,邊城監獄因顏棟雲左眼患病,多次帶其到多個醫院就診、複診、專家會診。邊城監獄對顏棟雲患眼疾後的醫治符合罪犯就醫的相關規定,已盡到了與客觀條件相適應的救治及送醫救治義務。顏棟雲以在監獄服刑期間患病未得到及時救治為由,要求邊城監獄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理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第19條第(1)項的規定,決定維持江蘇省監獄管理局[2015]蘇獄賠復字第1號刑事賠償複議決定。

2、何朝玉、晏楊定以其子何萬倫在服刑期間死亡申請國家賠償案

據此,四川省蕎窩監獄在何萬倫被確診為肺結核之後,已及時將何萬倫收入該監獄醫院進行醫治,並不存在對何萬倫延誤治療的問題。
何萬倫死亡後,該監獄依法作出並經安寧檢察院確認的死亡鑑定證實,何萬倫系因病正常死亡,故何朝玉、晏楊定稱何萬倫的死亡系四川省蕎窩監獄延誤治療所致的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原文標題在監獄內感染新冠病毒,不一定能獲得國家賠償 作者: 丁風 黃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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