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我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一宗涉口罩詐騙案獲判

2月27日,我市第二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朱某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佈虛假口罩銷售信息實施詐騙一案開庭審理,市第二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朱某光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我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一宗涉口罩詐騙案獲判

庭審現場

庭審現場

2月6日至2月8日,被告人朱某光夥同他人在其出租屋假借銷售疫情防控物品口罩名義,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虛假口罩銷售信息,通過微信聊天謊稱有貨,獲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通過微信下單付款後,被告人朱某光又偽造快遞物流流轉信息但不實際發貨,後切斷與被害人聯繫,共騙取被害人朱某忠人民幣32600元。破案後,被告人朱某光已將全部贓款退賠給被害人朱某忠。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光無視國家法律,利用電信網絡手段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光自願認罪認罰,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庭審中,檢察機關依法出示證據,有力指控犯罪,結合全案性質、情節、危害後果,考慮被告人朱某光已自願認罪認罰,依法提出量刑建議,並對被告人進行法治教育。被告人朱某光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市第二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光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朱某光當庭作出上述判決,朱某光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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