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從重大誤解的角度,分析搶購的雙黃蓮口服液能不能退貨

最近,在看合同法的內容,讀到可撤銷合同這一段,就想起前幾天諮詢的一個問題。在疫情防控期間,聽聞雙黃蓮口服液可以防治新冠肺炎,一下子購進了不少,還沒有過一天,官方就闢謠,該藥並不是防治新冠肺炎的特效藥,並且特別提醒,只是對病情有所抑制,是否有效還要進行臨床實驗。面對這麼多的藥,看著煩心,方知上當。該藥品不像非典時囤積的食鹽,可以放一段時間,是藥三分毒,不能當糧食吃,吃多了,沒病也有病了。藥劑有保質期,不能長時間存放,和藥店協商退貨又不同意。

當時這個信息我也看到了,是從相關科研院所發出,由官媒證明背書。記得當時正是防控疫情的嚴峻時刻,城市封城,小區封門,鄉村封路,我也打算去藥店買些,可附近沒有藥店,去醫院又覺得不安全,準備在網上購買,網店顯示售罄無貨,一時供不應求,洛陽紙貴,和當年非典搶購食鹽一樣。據說許多的藥店門口排起很長的隊伍。次日官媒就發佈特別提醒,這次搶購風波才算告一段落。

這個事情我也因為切身經歷,也想簡單分析一下,退貨的合法性與可行性。

一,購買藥品的行為屬於合同法,如果要退貨,就要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從搶購情況看,退貨要符合重大誤解方可撤銷該合同,重大誤解構成條件包括:一、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二、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三、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四、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

本次搶購風波中,搶購方有最基本的常識,雙黃蓮口服液是一種中藥湯劑,主要是預防感冒發炎的,不僅無法預防或治療新型冠狀病毒,而且能否有效抑制該病毒亦未得到確證,廣告或者說明書,更沒有顯示可以防治新冠肺炎,是新冠肺炎的特效藥。搶購時,搶購方知道自己搶購的是雙黃蓮口服藥,不是其他藥品,試想在沒有出現發熱、咳嗽、咽痛等病狀時,並無搶購的需求,或者不會以這樣搶購的方式。根據社會生活經驗,該藥並非緊缺、暢銷產品,也有其他同類藥品可以代替,社會一般理性人也不會搶購雙黃連口服液。

發佈口服液是特效藥信息的人不是銷售方,重大誤解的錯誤不是由銷售方引起的。且搶購時銷售方沒有漲價或漲幅不大,大都是以原價或接近原價搶購到的具有原本功效的口服液,不存違法經營行為,搶購方更沒有因搶購行為而承擔較大損失。因此不能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予以退貨。

二、假設以上分析不成立,能夠撤銷合同,可以退貨,那麼退貨是否可行呢?依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173條規定,除藥品質量原因外,藥品一經售出,不得退換。雖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在民事裁判中的適用與法律、行政法規等不同,不能被法官直接引用,但可以作為裁判理由。該條的規範目的在於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若允許購買者以藥品質量以外的原因退換,購買者退換的藥品質量無法保證,出售後有影響其他服用者生命健康之可能。因此,根據民法總則第132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如果允許搶購方退貨,對社會公共利益有所損害,限制搶購方行使合同撤銷權有必要。

當個人利益和公共安全衝突時,對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要充分的論證。搶購人面對藥物即將過期失效,如何處置的問題,一旦處置不當,定會造成環境汙染。搶購人對自己的損失,不能通過退貨的方式挽回,那麼是否可以向發佈信息的媒體主張損失呢,這就涉及到其他法律關係的認定,不再詳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