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如何準備好下一次孫楊的訴訟,並且可以勝訴?

旅英海歸導演李廣博


北京時間2月28日

孫楊聽證會結果在今天下午5點已經公佈,孫楊從今天開始被禁賽8年,但可以在30天內進行上訴。看到這一消息相信許多網友都不敢相信會是這樣的結果,在此前我們得到的消息都是對於孫楊有利的,並且孫楊團隊也拿出了許多有力的證據,為何孫楊會被處罰得這麼嚴重?孫楊真的已經“翻案”無望了嗎

在不久前,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發佈的關於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訴孫楊和國際泳聯一案的仲裁報告終於公佈。在仲裁報告中寫道:“仲裁小組一致認為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條例中的第2.5條(阻礙任何階段的興奮劑控制)。”

值得一提的是,仲裁小組發現對孫楊進行檢測的檢察人員符合世界反興奮劑組織所需要的資質,並且孫楊在認為檢察人員不符要求的時候沒有可以毀壞檢測樣本的正當理由。也就是說,孫楊被禁賽的原因之一是毀壞樣本,按照仲裁小組所說,即便孫楊發現檢察人員不符合資質,也不能毀壞樣本。但是通俗來說:有人來抽你的血,抽完了發現工作人員身份不明,你仍不能毀壞樣本。看到這裡我只想說,仲裁小組給出的理由簡直就是荒唐至極,自己的血液被身份不能的人抽了還不能毀壞,如果換做他們自己或許會做出比孫楊更加嚴重的事情。

除了這一原因之外,仲裁小組還拿出6年前的事情來處罰孫楊:考慮到孫楊曾於2014年7月有過首次違反反興奮劑準則的先例,所以對孫楊的第二次違規處以禁賽8年的處罰。

按照仲裁報告公佈,孫楊本次之所以遭受了禁賽八年的處罰是因為在2014年有過先例,也就是說孫楊本次是“兩罪並罰”,不然不會直接禁賽八年。

在2014年孫楊曾被查出使用違禁物質曲美他嗪,從而遭到禁賽3個月的處罰,在那次聽證會上孫楊證實了使用這一藥物只是為了治療心臟不適,並沒有想通過藥物來提高運動成績的意圖,最終孫楊受罰減輕。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仲裁報告所給出的處罰原因都讓人感到荒唐至極,被身份不明的人抽取了血樣不能毀壞,治療心臟的藥物成為了兩罪並罰的由頭,相信大多數網友都不會接受這樣的仲裁報告。


磊樂體育


關於孫楊事件幾個關鍵點

1.砸血樣\r

很多人認為是暴力爭搶,趁檢測官不備,將血樣砸毀。\r

事實不是這樣。當時孫楊方面表示,由於的程序上有瑕疵,不能帶走血樣,和檢測官僵持不下。\r

檢測官說箱子我打不開,你自己想辦法。於是讓安保人員把箱子砸開,取走了血樣。\r

而這個血樣,孫楊方面一直保存。而聽證會上,認為這個血樣檢測手續不合格,當做醫療廢品作廢了。\r

所以,孫楊沒有砸血樣,砸的是箱子。\r

2.孫楊企圖利用規則逃避這次檢測\r

孫楊對現場有證件的檢測官和IDTM的高級官員多次表示,可以等IDTM再派一個有合法證件的助手,完成這次飛行藥檢。關鍵詞是孫楊願意和檢測官原地等待手續完備的檢測!但是!但是!被檢測官拒絕了!是現場檢測官拒絕了孫楊原地等待的提議!\r

3.孫楊已經申請9月份的聽證會對外公開\r

4.無證助手\r

這個助手在2017年檢測孫楊,也是無證被孫楊懟了回去,這個無證助手在報告中言辭激烈,雙方結下了樑子。結果2019年還沒證,還想檢測孫楊,你要是孫楊會讓他檢測麼?這個人現場還違規偷偷拍攝了孫楊的照片,他想幹嘛?\r

以上,來自國際泳聯出具的長達59頁的正式報告,而非小道消息或者媒體。

另外建築工人層表示願意遠程視頻出庭作證但並沒有得到法庭傳喚


古城少年q


基本上是涼了!現在說得最多就是程序不合格,擔心樣品被加東西所以把樣品摔了。就說說這兩個論點吧。

1、說資質有問題。國際判決上說只要主檢測官有資質有授權就完全可以。抽血護士和監督孫楊尿檢的可以沒有。網友質疑其他兩人的身份是敵特漢奸被收買的。但是護士當孫楊面抽血是不可能現場那麼多人情況下做手腳的(孫楊隊醫也在),而護士男同學只是監督孫楊尿樣不做假就行了,也不用接觸尿樣。換成有資質的人來也是一樣的做法。為啥如此抗拒?

2、就是說擔心樣品被加東西所以摔了。同樣是網友質疑她們被收買陷害孫楊。但是我就想問問,真的要陷害孫楊話,難道換了三個都有資格的人來拿走樣品就不可以添加東西嗎?同時身為運動員經歷無數次檢測,加上領隊隊醫難道都不清楚樣品是不可以損壞的嗎?為啥還要做出摔樣品這種業餘的行為?

當然全是以上只是個人觀點,如有大神指正更加好。


猴子請我來圍觀逗逼的


從我們很多中國人的心理上來說,我們希望孫楊能夠上訴獲勝,但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客觀理智的說,孫楊上訴獲勝機率應該很小,我給大家說一下這個法律程序是這樣的:

瑞士聯邦法院可以受理孫楊上訴案的原則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瑞士,這個案子的判決又發生在瑞士,那麼瑞士聯邦法院就有“管轄權”。但是這個管轄權只涉及“程序是否正義”?無權涉及“判決是否合法”?

也就是說瑞士聯邦法院只有判決“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此案審理過程中的程序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做到“程序正義”這個權力,無權改判“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判決結果(因為他們不同性質的法庭)。

如果瑞士聯邦法院認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程序上“不夠正義”,認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審理此案過程中有“偏袒或者歧視某一方的行為”,那麼瑞士聯邦法院就可以判決“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要重新審理“孫楊案件”,而這個時候,孫楊才有機會繼續要求“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再次開庭審理。

如果瑞士聯邦法院認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此案審理過程中做到了“程序正義”,那麼孫楊案件到此就全部結束了,再也沒有任何機會翻盤了!

孫楊要想翻盤成功,第一需要有證據證明“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有受賄偏袒行為,第二孫楊一方需要抓“漏洞”,爭取抓住“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判決所使用的“法律條款”不恰當,這樣瑞士聯邦法院才有可能認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使用的法律條款有瑕疵。這二條中必須具備一條才有機會勝訴。

從目前情況來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基本上應該在程序上沒有出大問題(即使有問題也很難讓你抓住漏洞,人家的法律知識不比咱們差),因此孫楊想勝訴的機會應該很小!

如果確實最後還是孫楊敗訴,我們也要坦然面對結果。因為孫楊之前說的很清楚“相信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公正性,孫楊以及“中國泳協”也是全程積極參與這次案件審理的,如果孫楊之前認為這個法庭不公正也就不會參與這次審判了。

我們有些國人喜歡這種思維模式: 對我們有利的結果就叫“聲張正義”,對我們不利的結果就叫“欺負打壓”,世界上哪有這種邏輯?😄😄

如果你都是正確的,哪還要法院幹嘛?😂😂

所以我們只能坐等瑞士聯邦法院的判決!希望孫楊還有機會翻盤吧!

我看了一下英文原版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判決書大致是這樣寫的:

孫楊對檢測人員的“合規性”有權提出質疑,但是在雙方已經達成協議(等國際組織相關領導到場之後再決定這次檢測的合法性),但是達成協議之後,孫楊還是堅持把瓶子砸了,這是不可原諒的行為(大致的判決內容)。

我個人認為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這個陳述“砸瓶過程”應該是真實的,因為這個過程根據孫楊自己的說法是“有監控攝像頭”的,這個無法編造。

這個判決的重點就是: 你孫楊這一方的人員不應該砸瓶!即使對方資質有問題,你們雙方也已經達成“等待上級到來” 這個協議之後還去砸瓶,這是不能接受的!

最後說一句:孫楊這件事情代價太大了!衝動是魔鬼!當然也給我們所有老百姓上了一課就是必須守法!


黃家老爹


雖然無法認同,但是大部分人都知道結果:勝訴幾率很小!

WADA(國際反興奮劑組織)的硬傷就是血檢官的資質問題,聽證會上我們等於是沒有達到很好利用的目的。以往的數據和資料顯示,上訴至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訴訟,其勝訴成功率是7%,非常低,因為這個最高法院通常只是針對審判和裁決程序的不符合而提出異議,對於裁決內容並不過多涉及。當然我們此前有中國柔道運動員佟文上訴成功並翻盤的先例,就有可能讓孫楊案件成為那7%。除了血檢護士的資質不達標之外,尿檢官希望自己能夠到聽證會上作證而被拒絕,這就是程序上的不符合。“證人沒有到庭提供證據”恰恰是符合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程序不符”其中的一條。


當然如果上訴失敗,也不意味著就是絕路。孫楊還可向位於法國的歐洲人權法院提起最終上訴,與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相比,歐洲人權法庭的勝訴率倒是高了很多。不過這需要很長的時間,想聯邦最高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兩次上訴至結案的時間過程,最長可持續達三年之久。那樣的話,東京奧運會孫楊肯定是無法參加了,但是如果最終勝訴,至少對於孫楊這位為中國游泳和體育獲得那麼多榮譽的運動員來說,比現在的結局要好得多,對於他今後的發展和整個人生的影響和意義都非常重大。


馬拉松跑步


我認為孫楊勝訴不是沒有可能,而勝訴的關鍵是孫楊能夠提供以下三方面證據。

一:以足夠的證據證明,2018年9月4日對孫楊的尿檢和血檢相關人員缺少資質證明,而這種缺少資質人員的檢測,足以會使孫楊產生對檢測的準確性的擔憂,這也正是孫楊在體檢後不想讓相關人員帶走採血樣本的原因。另外對於孫楊不讓相關人員帶走採血樣本的形式有些不妥,應該表示道歉。

二:展示此次檢測與歷次檢測的差異的證據。在以前歷次的體檢中,沒有出現此次的缺少資質人員體檢的不正規情況,所以這次由於孫楊擔心體檢的準確性而沒有讓相關人員帶走採血樣本有足夠的理由的。

三:另外有證據證明,孫楊在當時已經做好了重新體檢的準備,孫楊並不是不配合檢測,更不是抗檢,而是對相關人員資質的質疑和檢測準確性的擔憂,所以孫楊是做好重新體檢的準備的。當然在孫楊處理檢測的事件上,是存在非常不妥的方式的,這點應該做出反省的,也是應該向國際泳聯做出道歉的。我們還是相信孫楊有勝訴的可能的。


東西方的啟明星


首先我們要了解一下對手的情況,這次起訴孫楊的是WADA(國際反興奮劑組織)這個組織就是之前用了三年時間把俄羅斯全國封殺,其實力如何,可想而之,這次他們不但告孫楊,還把國際泳聯也給告了!

其實孫楊之前已經勝訴了,國際泳聯去年就判孫楊勝訴,一般正常情況下這就應該是終極判決。但是結果出來以後以英媒為首的西方媒體集體炮轟孫楊,作為西方走狗的WADA這時候就主動站出來要充當打手的職責。

這次對孫楊出手的不只是WADA還有CAS(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這兩家機構聽名字似乎是高大尚的存在,其實都是西方勢力的走狗。CAS這次判孫楊有罪根本沒有實物證據,但是他們就憑那三個檢測員一報告就判孫楊禁賽八年,實在是太兒戲了。

據悉,三名檢測員之一的尿檢官是願意出庭為孫楊做證,證明他當時沒有暴力抗檢,但是CAS拒絕讓他出庭,這點就看出這個機構是打的是什麼主意。孫楊這次面對的對手已經不是他和他的律師能夠應付來的,這時候應該由我們的機構出面幫助他,比如中國游泳協會或者體育總局。


黃金後腰


1.孫楊沒有服用禁藥。

2.沒有服用禁藥就沒有逃避藥檢的動機。

3.基於1.2條,沒有理由重罰孫楊。要不你就去推翻1。

4.鑑於本次事件,檢測單位應該馬上改善提高檢測的人員管理和素質。飛檢不是遊戲,隨便臨時拉人乾的活,否則誰來保護運動員的利益。


深秋的黎明81467964


幾乎沒有可能。一直以來瑞士聯邦法庭修改體育仲裁法庭判決非常非常少。因為是跨界,外行不會輕易去指導內行,除非有明確的決定性證據。孫楊這件事,本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互相扯皮的事,雙方看似都有道理,又都有問題,要是有一錘定音的證據也不會扯皮這麼久。聯邦法庭一般不會為這種莫能兩可的案件去跨界執法的


風吟琴止


孫楊的上訴期只有30天,孫楊被裁決禁賽八年最重要的理由是“暴力抗檢”,但是孫楊已經在第一時間公佈出當時拒絕工作人員帶走尿樣的視頻,雖然不是全部,但是可見氣氛和諧,絲毫沒有暴力傾向。

當務之急,我覺得應該讓當事人還原真相,當時負責藥檢的工作人員都是中國人,我覺得在此時有必要站出說明當時的真實情況。據孫悅方面表示,所謂的“暴力抗檢”只是砸壞了裝有尿樣的箱子,而且也是在經工作人員同意之後。在採集完尿樣後,裝尿樣的箱子為了避免中途有人做手腳,工作人員是無法打開的。所以孫楊認為工作人員身份有疑問時,拒絕工作人員把樣本帶著,孫楊的醫生採取破壞性的把樣本留下。

如果當時人可以站出來出名情況,我覺得孫楊的行為算不上是“暴力抗檢”。首先沒有任何威脅到工作人員的舉動,砸壞箱子也是工作人員同意的,而且有簽字為證。如果無法構成暴力抗檢,那麼反興奮劑機構確實存在身份證明不充分,孫楊的拒絕採集也是有情可原的。

希望當時的工作人員站出來說明真想,如果孫楊真實“暴力抗檢”禁賽也得認,當時如果是被冤枉,一定要追究相關機構責任!中國人不是好欺負的!

您有什麼不同見解嗎?歡迎大家一起討論留言,說出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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